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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协委员建议:立法对“刷脸”采集个人信息设置权限
“人脸识别被广泛使用的当下,应尽快加强监管,立法立规对使用单位进行权限设置,打击一切滥用公众生物信息的行为,保护个人隐私。”1月28日,浙江省政协委员、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副主席周松一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分组讨论会上提出加快推动人脸识别的地方立法,保障个人对数据使用的选择权。
人脸识别是对人的脸部特征进行身份识别的信息技术。“作为稀有、不可替代的战略资源,人脸数据一旦丢失或被非法使用,危害极大且较难纠正。”周松一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几乎无处不在,坐高铁、去银行取钱、在超市买东西、出入小区都会被要求“刷脸”。此前有媒体报道,多地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用于识别消费者是否首次看房、由中介还是售楼处首次完成接待等,但售楼处使用的人脸识别系统是无感抓拍,很多看房者对人脸信息被收集不知情,为避免被人脸识别系统抓拍“杀熟”,有的看房者甚至戴头盔、墨镜。
“人脸信息一旦被泄露或滥用,意味着个人合法权益可能不知不觉地遭受侵害。”周松一认为,生物信息识别技术必须平衡科技发展、大众便利、社会安全、司法公信力和公平性、隐私数据保护等,要更加重视数据的安全性、共享和开放的界限,不能在商业上滥用。
他建议尽快出台关于人脸识别的地方性法规,对采集单位进行权限设置,“不能什么单位都能对个人‘刷脸’,尤其是商业机构,必须得到授权。”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应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目的、方式、范围、存储时间等,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收集后要对数据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滥用。禁止非法录制和保存他人生物特征数据,对通过网络或其他手段盗窃、泄露个人隐私生物特征数据的,可按盗窃等处。
“要在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最大限度减少隐私泄露,立法中要对不同等级的数据进行依法保护和分类处理。”周松一表示,公众还应有数据使用的选择权,如宾馆入住,不能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的认证方式,出入小区也不能强制要求“刷脸”,具体验证方式应经业主大会通过,“即便‘刷脸’,物业也应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并设置使用期限,根据住户流动情况定期对数据进行更新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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