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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2021-01-27 16: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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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法院

2021年1月26日,我院审结被告人石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伙同其他两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一案,依法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9年5月,石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年9月,正处缓刑考验期的石某伙同雷某、江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广西某公司堆放在邕宁某小区商铺门前的铝合金门窗框盗走。次日被告人雷某将所盗赃物变卖后获得赃款2600元。经鉴定,被盗的铝合金框架价值人民币54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石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石某归案后的坦白、认罪认罚等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宝

原标题:《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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