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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印发指南: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安全高效运输

中新网
2021-01-2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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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26日消息,据交通运输部网站1月26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日前联合印发《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下称《指南》),为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的前期准备、运输作业以及应急响应提供指导,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安全高效运输。

资料图:工作人员展示待接种的新冠病毒疫苗。中新社记者 于海洋 摄

《指南》适用于发货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承运人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经道路运输至收货人(疾控机构或疫苗接种单位等)的相关活动。从事出口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的,还需遵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

《指南》提出,发货人需为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作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发运通知、包装准备、设置标志及标签等。发货人负责新冠病毒疫苗货物的包装准备工作,确保包装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和运输条件。如果包装件内带有危险货物,如干冰、锂电池等,应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执行。

《指南》要求,承运人需为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提供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文件准备、冷藏车及设备准备、人员配置等工作。实际承运人不得随意转包运输。从事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的相关企业应当按要求做好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核酸检测等各项工作。

《指南》明确,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作业过程中符合以下要求:

——驾驶员应在发车前检查制冷机运转是否正常、车厢门封是否严密、厢(箱)门是否上锁、行驶温度记录仪运行是否正常、随车单据是否齐全等,上述情况如有异常不应发车。

——应安全、准时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到目的地,除必须的装卸货外途中不得开厢,不应长时间停留。车辆尽量保持平稳行驶,减少起伏和震动。驾驶人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运输过程中应全程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辆、冷藏箱或保温箱内的环境温度数据。根据相关要求,向自有或第三方药品追溯管理平台实时传送温度及位置数据。

——车厢(箱)温度异常报警时,驾驶员应立即进行检查,采取措施将温度调控至允许范围内,并将温度异常报警信息及时报告给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指导和监督驾驶员处理有关温度异常情况。

——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对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优先予以通行。

——从事出口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境内段运输的,在通关时应主动出具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出口运输调运单。

对持有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出口运输调运单的,海关部门予以优先查验并给予通关便利。

《指南》提到,发货人与承运人应建立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应急处置协调联络机制,明确联络员、处置程序、职责等相关事项。

(原题为《四部门印发指南: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安全高效运输》)

    责任编辑:伍智超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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