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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经理集资炒股血本无归,逃亡七年后落网获刑十五年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实习生 蔡丽
2021-01-26 06:5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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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轰动一时的信达证券“理财陷阱”案发九年后,终于尘埃落定。1月22日,广东湛江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定书显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龚堪明因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获刑十五年。

裁定书显示,龚堪明虚构本公司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回报,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但未将款项购买约定的理财产品,而是将资金投入股市,导致资金全部亏损。此外,他还虚构投资高速公路项目,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他人的信任,从而骗取他人的钱财,又将之投入股市致使全部亏损。

2013年,媒体曾报道该案称,部分投资者案发后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约2900万元。不过,前述裁定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龚堪明以购买理财产品为由集资诈骗141万元,以投资高速公路为由诈骗的钱款为60万元。对于涉案金额的巨大差异,澎湃新闻联系到龚堪明二审时的律师询问原由,对方称“媒体报道不准确”, 部分金额与诈骗无关。

2900万元“理财陷阱”案

1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龚堪明集资诈骗罪案刑事二审裁定书,该案被告人龚堪明原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其因本案于2018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澎湃新闻查阅公开报道发现,有官方媒体在2013年对该案进行过报道。报道称:“2010年,在1.5倍年收益承诺的吸引下,广东湛江部分投资者在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营业部现金认购了近3000万元一款名为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产品。一年以后,投资者却被告知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营业部时任负责人携款失踪。”

上述报道显示,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营业部时任负责人钟忆民说,投资人的款项没有进入营业部账户,投资人又是现金交付,实际上交付了多少款给龚堪明并不清楚。钟忆民解释说,“龚堪明提供的宣传简介材料是龚堪明自己炮制的,龚堪明作为营业部的法定代表人,有条件接触到业务用章,盗用了营业部的章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

不过,部分投资者并不认同信达证券徐闻营业部没有责任的观点。他们于2012年2月将信达证券诉至徐闻县法院,要求信达证券及下属徐闻营业部返还“委托投资款”。主审法官、徐闻县法院民二庭庭长江远臣说,总共有17宗情况基本相同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涉案金额约2900万元。

2012年12月18日,徐闻县法院以“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提交的证据进行佐证未达优势程度,和本案涉及被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龚堪明涉嫌合同诈骗罪等待侦破”等原由,裁定中止审理。

信达证券时任副总裁张辉接受经济观察网采访时称:“在法庭调查当中,当事人均没有说明何时、何地、如何交付资金给龚勘明个人等具体情形。根据公安机关通报和公司掌握的情况,龚堪明长期以来,存在与部分当事人进行私人借贷或合伙经商的行为,但该行为与龚堪明时任职务及徐闻营业部业务无任何关联,截至目前,徐闻营业部自有账户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未收到过当事人的任何资金,也未收到过龚堪明的任何资金。”

此后,该案再无信息被披露,直至此番湛江中院公布龚堪明案二审裁定书。

涉及理财产品的涉案金额为141万元

前述湛江中院公布的裁定书显示,龚堪明于2011年8月逃跑,于2018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2020年3月9日,徐闻县法院对龚堪明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徐闻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8月期间,被告人龚堪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身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周边人谎称其公司有内部信息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公司新推广的一种“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的理财产品,并以此为由,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要求投资者将投资款交到其手上,从而骗取了多名投资者的投资款共计141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钱款主要是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告人龚堪明。而此前媒体关于“2900万元理财陷阱案”的报道称,“投资人系现金交付”。对于涉案金额的巨大差异,澎湃新闻联系到龚堪明二审时的律师询问原由,对方称“媒体报道不准确”,部分金额与诈骗无关,有些其他方面的款项,有些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判决了。

此外,徐闻法院查明,2011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龚堪明虚构其在广州与他人承包了高速公路,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何某某、曾某某的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何某某、曾某某的钱财共计60万元。

徐闻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堪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020年3月9日,徐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龚堪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龚堪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其骗取的各被害人的钱财。

集资炒股血本无归

一审宣判后,龚堪明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龚堪明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偿还投资者的利息和炒股,想赚取更大利润,然后连本带利偿还给投资者,并没有肆意挥霍。2011年股市大跌,龚堪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支付承诺的利息,被迫又向他人募集资金和以承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何某某、曾某某借钱,继续将资金支付利息和投入股市,目的仍然是想通过炒股赚钱偿还给投资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外,龚堪明上诉称,他在2011年8月逃跑前补签理财产品合同,并发信息给投资者让他们到自己的宿舍取回该合同,希望他们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公司赔偿,亦证明他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他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认罪态度好,已经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原判定性、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湛江中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龚堪明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龚堪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湛江中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龚堪明虚构本公司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回报,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但未将款项购买约定的理财产品,而是置于个人的掌控之下;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对股市风险的不可控性应属明知,却转移资金投入股市,导致资金全部亏损。

上诉人龚堪明在出逃时,补签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其目的不属促使投资者日后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赔偿,而系将个人责任推卸给公司。可见,上诉人龚堪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使用诈骗方法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上诉人龚堪明在投资股市已严重亏损的情况下,虚构在广州与他人承包高速公路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他人的信任,从而骗取他人的钱财,又将之投入股市致使全部亏损,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综上,湛江中院认为,原判根据上诉人龚堪明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予以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龚堪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020年9月8日,湛江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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