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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立足中国大地 建构中国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精神在法学领域中的理论表达。它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论升华,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未来发展的思想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深远的哲学思考、丰富的理论内涵和科学的结构体系,而贯穿其始终的一条主线则是如何扎根中国大地,探索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坐标: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
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不同的事物性质会产生不同的法。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说到底是由其政治体制、宗教精神、道德风俗、商业贸易、人口地理、环境气候等因素决定的,这一切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法的精神”。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究竟是不是良法,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这个国家的政体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和自然地理要素。法律越符合这些事物的客观规律,越能体现“法的精神”就越可能成为良法,否则就有可能变成恶法。正如习近平所言:“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在全球化时代,中国法治建设无疑会受到西方法治的影响,也会积极借鉴吸收西方法治中的有益要素。然而,究竟是将西方法治作为普适价值来照搬照抄,还是立足于中国实际,扎根中国大地,在吸收外来因素的基础上走中国自己的法治道路?近代以来的法治建设历程中始终贯穿着这两条道路、两条法治建设思路的分歧和斗争。在改革开放之后,我们提出了依法治国战略,加快了法治建设步伐,但法治道路的目标定位也存在分歧。面对这个法治道路选择的根本问题,习近平特别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为此,他明确提出中国法治建设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重要思想。他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政治和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出发,强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正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扎根中国大地,建设中国法治,第一次系统描绘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蓝图。
中国法治的历史使命:长治久安与民族复兴
中国法治建设不仅要立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伟大的历史实践,而且要立足于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推动中华文明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推动中华文明从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转型,从而将现代法治与古典传统融合在一起,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正如习近平所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可见,中国梦中也包含着法治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政治目的就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就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而言,当年毛泽东在延安著名的“窑洞对”中,面对中国历史王朝兴衰的“周期律”问题给出了破解答案,那就是“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今天,同样面对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性难题,习近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出了新的破解答案,那就是“法治”,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在这方面前苏联破坏民主法治、导致权力不受约束无疑是一面重要的历史镜子。正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习近平将法治上升到“驾驭人类自身”的哲学高度,将法治看作是人类实现自我治理的重要途径,反复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此他特别指出:“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言,法治在文明秩序的建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文明的核心价值贯穿于整个法治秩序,为法治秩序奠定了正当性和规范性基础;另一方面法治秩序必须要体现这种核心价值,并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来捍卫和弘扬这种核心价值。因此,法治秩序渗透在整个文明秩序中,每一个文明秩序必然要形成自己独特的法治秩序,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法系”。不同的文明秩序也自然形成具有自身文明特征的法系。法系一方面是文明秩序的反映,另一方面又是建构文明秩序的重要力量。
中国是一个拥有辉煌文明传统的世界性大国。中国法治建设不可能简单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秩序,成为西方法系的一部分,而必须融入到自己的文明传统中,探寻与自己的文明秩序相匹配的法治秩序。中国法治建设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在中国法治文明的历史基础上创建新的法治文明。正如习近平所言:“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因此,接续传承传统中华法治文明,在现代法治的基础上实现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理应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使命。
现代法治的中国方案:融合古今中西法律传统
中国法治要扎根中国大地,扎根中国文明传统。然而,中国文明传统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清晰意识到中国文明传统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典文明传统内在有一个漫长演变过程,从商周时代经过春秋战国到秦汉时代,形成了中国文明所建构的天下大一统秩序,此后虽经历了佛教和异族统治,但天下大一统秩序历经损益基本上保持稳定,从而形成了儒释道互补的格局,共同奠定了古典中国文明秩序的核心价值。而这些核心价值贯穿于儒家的礼制体系和法家的法律体系中,从而形成了德主刑辅、礼法互补、道德与法律相互交织、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的中华法系传统。这种礼法传统尤其强调道德教化、风俗习惯对法治秩序的塑造作用,强调领导集体的道德信念、人格楷模对法治秩序的推动作用。
从晚清以来,中华法系受到西方法律传统的全面冲击而解体。国际法层面上条约体系取代了天下朝贡体系,在国内法层面上,西方现代法律体系取代了传统中国礼法体系,礼制体系被全面废除,法律体系经过了改革和再造。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从而形成与共产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制度相匹配的法治传统。这个传统就是我们的政法传统。我们的政法传统在古典的成文法传统的基础上,又吸收了西方大陆法系传统的有益要素,强调立法的科学性、统一性和法典化。然而,在政法传统中,我们始终强调政治原则高于法律,法律服务于政治目标,服务于贯穿整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强调政策对于法律实施的重要性,强调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强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和法律专业化运作的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又开始全面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传统,尤其是借鉴英美普通法传统中服务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法律制度,强调市场经济乃是法治经济,强调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要实现与全球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接轨。这一法律传统将自由和人权保障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强调法律与政治、道德和政策等因素的适度分离,从而凸显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程序性、公开性和专业性,强调法律规则内在的逻辑性、法律专业的自主性以及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鉴于不同历史其法治建设重点不同以及借鉴的法律传统的不同,中国法治建设呈现出兼容并包的特征,既有传统中华法系的特征,又具有现代法治的基本架构;既有大陆法的法典化传统,又有普通法中强调司法权威乃至判例制度的痕迹。在这些不同传统相互借鉴的基础上,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历史性任务就在于如何把不同文明传统中的核心价值和不同法律传统中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就是把上述不同文明传统中的核心价值进行了全面概括和总结。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战略目标无疑是融合不同的法律传统,建构新的中国法治传统。比如,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明确提出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无疑吸收了中华法系传统中的有益要素。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并将“党的领导”看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人民群众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中的积极参与,无疑是在坚持和发扬社会主义政法传统。明确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并按照法律理性化和程序化的内在逻辑,以司法权的合理配置为目标,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实际上就是对西方现代法治传统中有益要素的积极吸收。
然而,在这些不同的法治传统中,习近平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立场,强调法治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法治建设始终“以人民为中心”,这就意味着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将中国法治建设扎根于社会主义政法传统中,积极吸收中国古代礼法传统和西方现代法治传统的有益要素,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公民参与程序化和法治过程专业化相统一,探索一条迈向现代法治的中国道路,提供了一套建构现代法治的“中国方案”。
中国法治的历史飞跃:政法传统与礼法传统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乃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在这个法治理论传统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大贡献就在于旗帜鲜明地主张“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由此,将“党的领导”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原则,从而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正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实现了一次历史性飞跃,即第一次将党章所统帅的党规党法党纪纳入到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战略目标中,从而凸显了党规党法体系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重要性,强调党规和国法并举,党规和国法相统一、相衔接。它标志着中国法治走向了一条涵盖党规党法、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社会性规范和道德习惯法在内的多元一体的法治模式。而在这种多元一体的规范体系中,党规和国法处于核心地位,其中党章和宪法共同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宪制基础。
正如习近平所言:“当代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延续和发展,当代中国思想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传承和升华,要认识今天的中国、今天的中国人,就要深入了解中国的文化血脉,准确把握滋养中国人的文化土壤。”要准确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把握党规和国法关系,就必须理解中华法系所塑造的法治传统。中华法系采取多元一体的法治模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礼法二元格局。礼作为系统的规范和体制是古代士大夫阶层修身教化、治国理政的指南。其中既有“天下为公”和“小康社会”的理想信念,也有君臣父子相处的行为准则;既有祭祀外交的规则,也有婚丧嫁娶的规矩,既强调礼乐教化的意义,也重视刑赏征伐的功能。古代德治实际上是指礼治,德治和礼治互为表里,由此形成了德刑相辅、儒法并用、出礼入法、礼法互补的古代礼法传统。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将党规党法纳入国家法治建设,从而凸显强调党规和国法的有机衔接、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无疑在推动对中国古代礼法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从而推动了中华法系的现代重构。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以及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继承了“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古代政治理想,继承了古代士大夫阶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道德情操,始终不忘实现共产主义的“初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信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中国共产党看作是现代的士大夫阶层。
党章及整个党规党法体系就是党的组织和行动的规范,其中既有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也有党的领导组织体制;既有路线、方针和政策,也有具体的行为规范;既有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也有党员日常活动的纪律;既有规范党组织运作的法规,也有规范党员道德修养的规矩。这套庞大复杂的规则体系完全可以看作是现代的礼制。党章以及党规党法所确立的理想信仰、政治准则、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等,无疑要高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国法是对普通老百姓的底线要求,而党规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政治和道德要求。党规和国法的关系类似于古代礼和法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才特别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尤其要抓好“关键少数”。要实现依法治国,必先实现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尤其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要成为遵纪守法的先锋模范,在依法治国中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可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开辟中国法治的新传统,即在古代礼法传统的基础上构建全新的现代政法传统。正是在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格局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将传统法与现代法、大陆法与普通法融为一体,将中国传统价值与现代法治理念融为一体,从而为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奠定了基础。 (作者系北大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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