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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看非法代孕背后的隐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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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孕
从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
看非法代孕背后的隐患风险
权益
维护
以案
说法
案例
罗先生和陈女士2007年4月结婚,因陈女士患有不孕不育症,夫妻俩通过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先生提供精子,
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生育一对异卵双胞胎,两名孩子出生后随罗先生和陈女士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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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罗先生因病去世,嗣后,陈女士携两名孩子共同生活。2014年12月,罗先生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取得两名孩子的监护权。
解析
本案涉及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陈女士与两子女的关系以及两子女的监护权归属等问题。法院依据“分娩者为母”的原则,认定代孕母亲为两子女法律上的亲生母亲。但由于孩子生父与代孕母亲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故两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同时考虑到陈女士与两子女共同生活且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认定构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从陈女士及罗先生父母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以及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依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监护权判归陈女士。
提示
非法代孕存在诸多隐患风险
近日,郑爽代孕事件将代孕问题再次带入社会公众视线,并引发了全民“普法式”大讨论。代孕行为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伦理道德等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对于代孕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各有不同。
我国《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卫生部2001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代孕委托人与代孕母亲、中介机构签订的《代孕协议》《服务协议》等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代孕协议对代孕母亲、代孕委托人基本不能提供任何保护,同时也存在伦理争议。协议无效后,产生的费用按照不当得利规则处理,具体数额根据过错程度承担。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15-2019年间,上海市涉及代孕的案件判决近20件,多为非法代孕引发的离婚(分手)、弃养、争夺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甚至有情节严重的,以“代孕”之名骗取钱财、拐卖妇女构成合同诈骗罪、拐卖妇女罪等刑事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非法代孕行为本身进行制裁,但代孕子女的监护、抚养、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仍应得到保护。
本文由上海市计生协家庭服务处朱小丹(法律职业资格)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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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从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看非法代孕背后的隐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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