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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疫情期间,伪造健康码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编者按:面对当前我省部分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省法宣办及时动员、周密部署,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委工作安排,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深化疫情防控法治宣传,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石家庄市普法办结合实际,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针对疫情防控形势下相关问题,梳理了一批“以案释法”案例,解读相关法律问题,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准确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为当前防控疫情提供了有益参考。 提到健康码几乎无人不知,但是也有人可能还不知道伪造健康码、隐瞒行程将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疫情期间,伪造健康码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案例
1月6日,内蒙古通辽市火车站出站口,民警发现一名男子所持健康绿码显示时间与现实不符。
后经执勤民警核实,该男子出示的健康码为手机截图,在被要求第二次扫描后,健康码显示为红色,且行程码上显示途经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地区大连。进一步核查后,警方发现,该男子名叫小李从韩国经天津入境回国,经过14天隔离后又辗转到了大连,此次乘火车是要回扎旗鲁北镇老家。小李因担心自己曾途经中风险地区,所以出示之前过期的健康绿码手机截图,企图隐瞒行程,逃避隔离。
法律后果
目前,小李已被移交至通辽市疾控中心进行集中隔离观察。
律师解析
案例中小李的行为会使其承当何种责任呢?
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小李可能面临赔偿因其行为导致他人感染新冠病毒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小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和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和罚金。
3.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小李故意伪造健康码的行为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律师建议
疫情时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应该团结起来,正确使用好健康码,才能赢得这场“战疫”的胜利。健康码虽小却无比重要,切记不要为贪图一时的便利而把国家和他人的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作者: 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王启航
原标题:《【以案释法】疫情期间,伪造健康码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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