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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商业代孕为何应反对:本质是生育剥削,将女性“物化”
“代孕弃养”风波还在持续,涉事艺人郑爽被多个知名品牌解除代言,代孕话题亦引发人们讨论。
1月19日,“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公众号发文评论称,“在我国代孕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把女性的子宫当作生育工具,把新生的生命当作商品买卖,甚至可以随意丢弃,不止损害女性健康、物化剥削女性,更是践踏公民权益、败坏人伦道德。”
该评论文章同时提及,“作为中国公民,因为代孕在中国被禁止,就钻法律空子就跑去美国,这绝不是遵纪守法。”
郑爽张恒代孕风波反映了哪些伦理和法律上的问题?1月2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就此采访多名关注辅助生殖技术的专家。
有专家分析认为,商业代孕的本质是生育剥削。在商业代孕中,女性被物化,“代妈”身心健康受影响、权益难得到保障。在法律层面,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在伦理道德层面,商业代孕也很难被接受。
什么是代孕和商业性代孕?
“谈到商业代孕,首先需明确‘什么是代孕’。”主要从事新兴技术和卫生政策的伦理学研究的博士张迪分析,代孕是一种辅助生殖技术,代孕是将男女双方的精子和卵子从体内取出,经体外受精后培养成胚胎再移植到另外一位女性体内。代孕通常是指女性为他人实现生育后代目的而怀孕生子的行为。
代孕妈妈(简称“代妈”)相当于把自己的子宫“借”给他人,帮助他们生育后代,但她并不提供自己的卵子给他人,生育出的后代不会携带代孕母亲的基因。
张迪表示,提到商业代孕,首先要区分商业代孕和利他主义代孕的区别。商业代孕,是指代妈以获得金钱报酬为首要目的代孕;而利他主义代孕,是指代孕母亲以帮助无法生育的夫妇获得后代为首要目的而接受代孕。但有些代孕行为可以皆有两种目的。
在利他主义代孕关系中,委托代孕的一方只需要承担代孕母亲整个孕期的开销,以及因妊娠造成的误工费等。“这些是针对代孕母亲在帮助他人生育过程中遭遇的各种不便和时间给予的合理补偿,在形式上可能不会称它为商业性代孕,但如果超过了这些金额,则有商业代孕之嫌。”张迪说。
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与公共卫生法研究会理事、秘书长杨彤丹分析,在技术角度上,商业代孕分为“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妊娠型代孕”即“借腹生子”,代妈“出租”自己的子宫;而“基因型代孕”中代妈既提供子宫,也提供卵子。此外,还有一种极端情况,即精子、卵子都不来自委托代孕的一方,而是由第三方提供受精卵并生育,生下来的孩子亦和委托方无血缘关系。
为何不支持商业代孕:被“物化”的女性
“商业代孕风波”为什么引起大面积的舆论抨击?杨彤丹分析,这与商业代孕中女性被物化、身心健康受影响、权益难得到保障等原因有关。“商业代孕目前在我国伦理道德上很难被接受。”
杨彤丹分析,在商业代孕中,代妈“出租”子宫,提供生育服务换取利益,实际上是把人当作工具以满足个体需求,物化了人。
作为弱势群体,代妈的生命健康权和经济收益同样难以保障。杨彤丹进一步分析,代妈所得经济利益大部分都被代孕中介机构拿走,所得收益甚少。代妈在怀孕、生产过程中还会面临健康风险,甚至会有生命危险。因此,基于代妈的社会、经济地位来看,商业代孕实质上是一种生育剥削。
再者,商业代孕会给代妈的心理健康带来负面影响。代孕妈妈经历十月怀胎后生下孩子,和孩子间会建立起一定的情感联系,但她的探视权却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张迪亦分析,在中国社会和文化中,人们都认为在分娩和妊娠过程当中,母子之间的情感对培育母子关系非常重要。
从女性主义视角来看,张迪认为,商业化代孕容易导致代孕母亲和代孕所产生的后代被视为商品,贬低人的价值和尊严。“通过金钱购买代孕服务是将女性仅仅作为实现生育的工具,这种贬低人尊严的行为不应当被社会允许的。”
是什么让女性选择做商业代孕妈妈?杨彤丹分析,部分女性选择做商业代妈,往往迫于经济压力等原因。张迪亦提到,相关数据表明,在国外愿意做商业代孕妈妈的女子,她的社会地位、收入也较低。由于社会结构不平等,促使部分女性想通过做代孕妈妈获取更多的钱。
专家建议对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进行更明确的立法
我国对代孕和商业代孕的现行法规是怎样的?张迪表示,我国现行法规中提及代孕的,是2001年国家卫生部(现卫计委)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在司法层面上,对于目前存在的商业代孕机构,“现在的监管难以触及到这些方面。”张迪称。
杨彤丹分析,如果在没有相关规范措施的情况下放开代孕,容易助长违规代孕生意发展,甚至会导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增多,对女性群体带来暴力侵害。
“抛开商业代孕不谈,近几年,我国对于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制有所加强。”张迪表示,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09条以专条形式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一个质的飞跃,但对于能够创造人类的辅助生殖技术而言仍应当有更加明确和立法方可对更好的促进技术的善用。”张迪称。
在禁止商业代孕的背景下,因为疾病、年龄等原因无法生育的女性是否可以通过非商业性代孕解决问题?张迪表示,作为辅助生殖技术,代孕是基于社会建构的技术,不同于自然生育,国家理应对它的应用进行严格限制。若要放开非商业性代孕,需要在严格监管、严格医学指征的前提下放开。
张迪分析,即使未来开放非商业性的利他主义代孕,仍需要核实代孕者是否是出于自愿和利他目的进行代孕、是否存在私下商业交易、是否存在剥削等问题。如果非商业性代孕产生的弊端大于益处,即便符合医学适应症的夫妇生育愿望得到满足,非商业性代孕也不应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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