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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修订:“问题”学位授权点必抽评
1月15日,教育部官网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修订后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之正式发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修订版《办法》全文由原来的2046字增加到了4615字。内容上,新版办法对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基本程序提出了系列细化要求,并将抽评比例由不低于被抽评范围的20%调整为不低于30%;且规定抽评阶段,当期评估轮次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必抽。
修订版《办法》还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双一流”建设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
为何对《办法》进行修订?
根据教育部公开信息,2014年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也于当年启动。
2020年,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束并发布评估结果,在2292个抽评点中,2251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合格”,8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不合格”,33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限期整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称,首次评估对现有学位授权点进行了全面“体检”,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推动了学位授予单位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保证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
为何对《办法》进行修订?
上述负责人介绍修订版《办法》时表示,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程序性、操作性问题,如自我评估阶段对学位授权点质量状态和自评工作缺乏监督、合格评估与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衔接不足、评估程序性要求不够具体等,亟待对《办法》作出修订完善。同时,首轮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以及近年来专项合格评估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也亟待以《办法》条文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指导评估实践,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作用。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修订版的《办法》强化过程评价和过程管理,特别是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进一步完善了评估工作程序,突出底线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制度执行和规范管理,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
同时,修订版《办法》注重实效,进一步明晰了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省级学位委员会、各授权单位的权责关系,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结果运用与政策衔接,让合格评估成为“长牙齿”的一项制度,引导高校聚焦重点、凝练特色、提升质量。
抽评比例由20%增至30%,抽评范围更有针对性
澎湃新闻对比发现,修订版《办法》全文由原《办法》的2046字增加到了4615字,其中对评估事项与评估中的要求也进行了具化与提高。
原《办法》中指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修订版《办法》中则明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均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每轮次评估启动时,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周期性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轮次评估第1年底前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确认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于第5年底前完成自我评估;学位授权点未确认参评或未开展自我评估的情形将作为确定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在每轮次评估第6年开展抽评。
关于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基本程序,修订版《办法》增加了多项具体要求,如:组织学位授权点进行自我评估,应建立有学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对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进行评价;需组织校内外专家通过查阅材料、现场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学位授权点开展评议,提出诊断式意见,且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中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关于抽评,原《办法》要求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评,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20%。
修订版《办法》不仅扩大了抽评比例,明确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被抽评比例不低于被抽评范围的30%;而且明确了提高抽评比例的情形,对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抽评比例,并规定当期评估轮次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必抽。
评估结果与“双一流”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等挂钩
修订版《办法》还使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与《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挂钩,并明确评估结果与“双一流”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等其他政策挂钩。
修订版《办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双一流”建设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对有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以及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3(含1/3)至1/2(含1/2)之间的学位授权点,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对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2(不含1/2)以上的学位授权点,提出撤销学位授权建议。
对于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在规定时间内暂停招生,进行整改。
同时,修订版《办法》明确,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在抽评阶段申请撤销周期性合格评估范围内的学位授权点。且根据抽评结果作限期整改处理的学位授权点,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撤销学位授权。
此外,修订版《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抽评阶段增加了异议处理程序,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专家组或省级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小组对提出异议的学位授权点采取实地考察,经重新充分评议后形成评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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