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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靖边玉米案:农民受托制种未备案,被判非法经营罪获刑
四年前,一桩制种生意找上了当时61岁的内蒙古农民周瑜。来者名叫“张明召”,自称是辽宁某种业公司经理,他想委托人在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红墩界镇联系农户,开展玉米种子种植。
合作项目上马半年后,农户生产的37万斤种子因纯度不够被拒收。更糟糕的是,因未向相关部门备案,周瑜先后被靖边县农业局处以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被判非法经营罪入狱。
周瑜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12日,榆林中院对此案二审宣判,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周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警方在侦查时发现,张明召邮寄给周瑜的玉米种子生产合同中,甲方辽宁铁农象育种业有限公司(下称“象育种业”)的农作物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资料所加盖公章均系伪造。
二审辩护人认为,周瑜系受人雇佣,没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且所制种子均被种植农户从加工企业拉回后自行处理,并未作为种子流入市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针对二审裁定,周瑜家属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将继续向榆林中院和陕西高院提出申诉。
周瑜作为委托人与农户签订的玉米种子生产合同书
未经备案制种3000亩,被处两次行政罚款
周瑜1956年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高中文化,是一位农民。2017年春天,通过好友金建国介绍,他结识了辽宁人张明召。据周瑜供述,张明召大约四十来岁,东北口音,自称是辽宁铁农象育种业有限公司经理,有意在陕西靖边繁殖玉米种子。
金建国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当时商量参与委托制种的共三人,周瑜负责联系基地,联系农户签订育种合同,另一参与者王子伟负责开车发放种子和农户酬劳的结算,“张明召提供种子亲本,我们三个挣的都是服务费,按照实收每斤玉米种子抽成3毛钱”。这一说法也得到了王子伟和周瑜的证实。
2017年4、5月份,张明召先后两次通过快递给周瑜邮寄了辽宁铁农象育种业有限公司主要农作物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农作物品种审定书、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玉米种子生产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周瑜称,所有合同寄来时都已经盖好了公司的印章,之后,他开始联络靖边县红墩界镇尔德井村、联合村、席季滩村、圪洞河等地种植户,并签订合同。
在案的玉米种子生产合同显示,甲方为辽宁铁农象育种业有限公司,周瑜为甲方委托人,农户为乙方。甲乙双方约定,由周瑜提供甲方自主知识产权凯元3073玉米种子亲本,每亩垫付价值100元的玉米专用肥,玉米种子亲本按照每斤10元计算,收获时按每斤2.6元收购。
当年玉米成熟后,周瑜又与靖边县硕红农业开发公司负责人贾汉良签订烘干加工合同,并由其本人承担加工费。
《种子法》第38条规定,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澎湃新闻注意到,依据周瑜2018年4月12日向靖边县农业局提供的制种田田间档案统计,2017年的该次制种共计2954亩,但未向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备案。周瑜称,他曾拿着张明召提供的资料前往靖边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告诉他必须出示原件,但张明召后续未提供,因此备案没有成功。
2017年5月,靖边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春季种子基地检查过程中,发现私自育种的情况,并于当年6月6日对周瑜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限定其3日内纠正。那之后,周瑜等人仍未备案,当年9月8日,靖边县农业局再次对周瑜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并罚款5000元。
靖边县公安局出具的不立案理由说明
公安局一度不予立案,检察院通知立案后一审被判刑
2017年底,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户将各自种植的玉米种子运送到靖边县硕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烘干。
周瑜称,张明召在检验后,以种子纯度不够为由,提出拒收。按照此前合同约定,如种子质量不达标,将由农户自行处理。当时,周瑜已为制种垫付了肥料和加工费用,总计约数十万元。
玉米种子遭拒收后,2017年12月16日,靖边县农业局接到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有人在靖边县域内私繁乱制登海605玉米种,指向的正是周瑜受委托制种一事。登海种业在举报函中写道,在未得到权利人的相关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繁育玉米杂交种,侵犯了该公司权益。2018年2月8日,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辽宁铁农象育种业有限公司、周瑜等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5个月后,原告公司申请撤诉。
这期间,靖边县农业局接到举报后随即介入调查,先是将作为证据的37万斤玉米种子封存在硕红农业公司院内,并在5天后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封存样品进行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与登海605近似,仅有一个基因点位存在差异。对检测结果,周瑜表示不服,并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早在2017年12月16日,得知制种公司出问题,尚未拿到种子款的20余户农户蜂拥至硕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把种子拉回自行处理。硕红农业开发公司负责人贾汉良称,当时他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到来后,同农民进行协商,最终3714袋(每袋100斤)玉米种子全部被农户拉走。接受调查的农户在笔录中称,这些玉米种子或被拿去喂羊,或被当作商品粮贩卖。2018年5月29日,靖边县种子管理站告知周瑜,玉米种子无法重新鉴定。同年6月15日,靖边县农业局将周瑜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种子一案,作为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等)的刑事案件,移送至靖边县公安局。一个半月后,靖边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农户的玉米系自行送往烘干厂,周瑜没有完成收购,且2018年2月8日西安中院已对山东登海公司诉周瑜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7日,靖边县检察院出具通知立案书,认为公安未对周瑜向玉米种植户卖玉米亲本种子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同月29日,靖边县公安局开始立案侦查。
2019年10月29日,周瑜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准逮捕。2020年3月26日,周瑜被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17年春,周瑜在未进行主要农作物生产经营备案的情况下,联系靖边县红墩界镇尔德井村、联合村、席季滩村、圪洞河等地种植户种植玉米种子,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靖边县物价局认证中心评估,案涉的玉米种子37万斤估价为444000元,即周瑜非法经营数额。
2020年9月11日,靖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瑜非法经营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瑜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备案进行制种,被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两次后,仍不改正,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与此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中玉米种子均被种植农户从加工企业拉回后自行处理,收购行为并未完成,所制玉米种子也未流入种子市场,故公诉机关以未完成收购的玉米种子鉴定价值确定非法经营犯罪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还查明,2017年春,周瑜曾向红墩界镇农民收购玉米种子26000公斤,经鉴定玉米种子转基因检测结果为阳性,价值共计169000元。2017年10月23日,周瑜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2018年8月,宣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因此依法撤销缓刑,前罪后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
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证明张明召提供给周瑜的合同资料印章系伪造。
甲方伪造印章“仍在侦查”,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张明召邮寄给周瑜的玉米种子生产合同资料中,甲方公司农作物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资料所加盖公章经鉴定均系伪造。
真正的辽宁铁象育种业有限公司会计关某超证言称,张明召并不是该公司员工,“只是曾经帮我们公司卖过玉米种子”。该公司股东代表付某兵则表示,从2016年3月起公司就停止生产制种,也没有更换过印章。
周瑜辩护人告诉澎湃新闻,构成非法经营罪客观上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违反国家规定2.存在法定的非法经营行为3.扰乱市场秩序4.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且主观上须有非法经营的故意。
辩护律师认为,张明召向周瑜隐瞒了种子经营许可证未办理的事实,并提供了虚假复印件,导致后者备案失败,因此不能认定周瑜主观上有违法制种的故意。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2月4日,靖边检察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进一步查明张明召等人是否涉嫌犯罪。当年3月3日,靖边县公安局出具补充侦查报告书称,警方曾对张明召进行传唤。但案卷中并未收录相关笔录。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张明召等人是否构成犯罪,仍在侦查中,但不影响周瑜的定罪。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判决书认定周瑜犯非法经营罪的依据是《刑法》第225条第1款第(四)项,即,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认为周瑜的行为系“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无制定种子生产、流通领域违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专门司法解释。
周瑜辩护律师认为,法院在认定周瑜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前,未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2021年1月12日,澎湃新闻从周瑜辩护人处获悉,榆林中院当日对此案二审宣判,裁定维持原判。
针对二审裁定,周瑜家属对澎湃新闻表示,将继续向榆林中院和陕西高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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