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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银河证券吴国舫:刑法修正案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资本市场迎来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涉及资本市场的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是对《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以及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在国内资本市场改革进入关键时期,注册制即将在全市场全面实施之际,本次修正案的出台,释放了哪些信号,对国内资本市场的下一步发展有何意义,同时又该如何贯彻落实呢?就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采访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吴国舫。
三位一体追责惩戒
“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吴国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本次修正案的出台,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这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吴国舫指出,首先,加重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刑事责任,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健康市场环境。近年来,由于法律制度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性,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惩罚和威慑相对不足,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之间的博弈出现严重失衡,导致资本市场屡屡出现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恶性事件,给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
“比如,康美药业造假案中,涉及虚增营收、虚增利息收入以及虚增营业利润等规模高达300亿元左右,但依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被处60万元顶格处罚,违法行为和违法成本严重失衡。”吴国舫称。
吴国舫进一步表示,本次刑法修正案与新证券法联动,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刑事责任,从而构建起了一个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和惩戒体系,将极大震慑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人,有利于把好证券市场入口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其次,吴国舫指出,本次刑法修改,有利于引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吴国舫认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投资者交易决策的影响至关重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作为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是维护证券发行和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市场参与者。本次刑法修正案与新证券法呼应,扩大了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主体范围、提高了刑罚的严厉程度,有利于引导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勤勉尽责,自觉承担起“看门人”的职责。
此外,吴国舫强调,本次刑法修改严打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
吴国舫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作为资本市场中最为常见且多发的犯罪行为,因为其较强的专业性和多样化的操纵方法,犯罪手段往往十分隐蔽,打击难度较大。本次刑法修正案与新证券法相衔接,提高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将有力遏制操纵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吴国舫认为,总体而言,本次修正案是在资本市场改革进入关键时期,注册制即将在全市场全面实施之际出台的重要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以及操纵市场三大类证券市场主要犯罪类型的刑事责任体系,必将对全面推进注册制、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介机构加强内控体系
对于如何贯彻落实本次刑法修改的精神,吴国舫认为,可以从五方面进行。
吴国舫指出,伴随着注册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资本市场迎来了脱胎换骨的深刻变化,中介机构尤其是投行的执业环境也必将发生巨变,要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格局,投行必须不断改革、以适应注册制的要求。
吴国舫建议,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发力: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业务合规性水平;二是从业人员勤勉尽责,指导、督促、帮助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投资者合法交易;三是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投行自身的三大防线;四是进一步加大对客户等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宣传教育力度。
最后一个方面,吴国舫指出,需督促从业人员进一步领悟注册制精神,发挥投行资源配置的枢纽功能,提高投行的执业能力,回归本位,增强行业分析能力,优化商业模式,更好服务企业和实体经济,实现资金和资本的转化,促进资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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