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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扰乱医院公共秩序,或被取消“先看病后付费”等便利
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于12月30日下午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介绍了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相关情况。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张梅兴、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裘文进、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单雪伟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裘文进表示,《办法》施行后,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的政府部门表彰和奖励信息,将继续按照现有规定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此次《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信用激励的范围,新增了将医疗卫生人员在疫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突出表现信息纳入市信用平台的规定。
同时,对故意伤害、侮辱恐吓医疗卫生人员或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相关信息将作为失信信息归集至市信用平台,推动各部门信用惩戒措施。同时,为确保过惩相当,避免小过重惩,上海按照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
“对一般失信主体,主要由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部门限制享受便利化措施和优惠性政策,不涉及减损实质权益或者增加义务;对严重失信主体,相关部门还将采取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撤销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相关措施需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裘文进说。
但对于最严重失信主体,他们在就医中会不会被纳入黑名单?对他们来说,最严厉惩戒措施是什么?
罗培新对此表示,《办法》既要保障患者的基本就诊权,这是基本的人权,同时要对伤医和医闹的行为进行遏制。最严重的惩戒措施,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由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之内就相关事项采取惩戒措施。
什么是最严重的?罗培新的理解是:“如果对医生和护士采取了杀戮行为,本身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故意杀人是最严重的。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伤害行为如果没有那么严重,比如在医院里扰乱公共秩序,可能没有危害到医护人员人身健康,但被处以警告,可能会被取消‘先看病后付费’等医疗便利化措施。”
张梅兴同时表示,首先本办法明确了该条款不适用于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的情形;其次本办法对就医者的就医以及健康权益不会产生影响,只是取消了其就医的便民路径,其接受的医疗服务质量本身并不受影响。如:限制或者取消其先看病后付费、使用“互联网+”服务的便民措施以及限制提供特需门诊、特种病房、高等病房等特需医疗服务等就诊便利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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