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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人脸识别入园必要性成庭审争议焦点
庭审现场
“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开庭——12月29日15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2019年10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收到一条短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郭兵于当年4月花费1360元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
接到短信后,他实地前往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发现园区已经装上了“人脸识别刷卡装置”,而且告示牌上明确要求人脸识别。
郭兵认为,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自己在内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此后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当年10月28日,郭兵向杭州富阳区法院起诉野生动物世界,要求确认被告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中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等相关内容无效,退还年卡卡费、赔偿交通费并删除原告个人信息等;11月1日,富阳区法院立案受理。
郭兵表示,涉及人脸识别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仅是维护自己的个人合法权益,其他年卡用户的合法权益也能间接得到维护。
该案也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今年6月15日,富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富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
11月20日,富阳法院一审宣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兵认为法院仅支持了删除自己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这一项,而主张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相关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四项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野生动物世界依然沿用仅能通过人脸识别入园的格式条款,这使得这桩诉讼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没有胜诉的胜诉”。为此郭兵提起上诉,请求杭州中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29日的二审庭审直播发现,郭兵是否是自愿购买年卡录入个人指纹信息、动物世界实行人脸识别的必要性以及信息采集后的安全性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
郭兵认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增加人脸识别入园方式缺乏必要性,其相关店堂告示、短信通知内容属于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自己在购买年卡时就已经被采集了指纹以及人脸信息,包括其他人工等入园方式他直到起诉后才知道。对这种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排除和限制,让用户在具有多种入园方式的情况下,被迫接受指纹识别和刷脸这两种可能造成生物信息被侵害的方式。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代理人认为,人脸识别和指纹识别的设立是增加通行效率,同时为出现特殊情况下保障用户入园的辅助措施,野生动物世界从未故意隐瞒或强迫收集人脸信息。同时本案只是与客户的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于网络安全的法规。
澎湃新闻注意到,郭兵在庭上提出要求了解野生动物世界采集相关生物信息的第三方技术公司相关信息以及采集个人生物信息的安全性。野生动物世界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
由于在法庭上郭兵一方不同意调解,杭州中院将择期作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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