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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书:杨光毅强奸致死“百香果女童”前,还曾多次骚扰猥亵幼女
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决书显示,杨光毅出生于1989年7月,小学文化,农民,2018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2019年7月12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7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光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没有控辩能力,请求减刑。2020年3月25日,广西高院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死者杨晓燕的家属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广西高院再审。
广西高院再审认为,杨光毅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年仅10周岁的被害人杨某某,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杨光毅实施强奸犯罪情节恶劣,并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本案中,杨光毅为发泄私欲,经预谋后持刀在被害人必经之地守候,强行劫持被害人到山上,实施了掐颈、用刀挑破眼珠、捅刺颈部、强行奸淫、将被害人套袋踢、滚到山下、怕其不死还将被害人浸入水坑,并藏匿尸体,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突破社会公众安全感的底线,对其行为必须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杨光毅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杨光毅在侦查人员将其作为怀疑对象进行询问时否认犯罪,后迫于侦查声势的巨大压力,才在其父规劝、陪同下投案。杨光毅到案后无实质性悔罪表现。同时,本院再审查明,杨光毅在案发前有多次实施骚扰、猥亵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对被侵犯的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其实施犯罪的动机、手段、过程、后果等方面表明极深的主观恶性和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广西高院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
杨光毅使用残忍的暴力手段奸淫年仅10周岁的被害人杨某某,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对于从重和从轻量刑情节的把握不够全面,对自首制度的适用不够精准,在量刑上全面评价不足,应予改判。杨光毅辩护人提出二审量刑适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期间提出的出庭意见,以及申诉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要求从重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经广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2019)桂刑终326号刑事判决;维持(2019)桂07刑初34号刑事判决,即原审被告人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杨光毅退赔32元给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依法没收。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杨光毅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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