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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拟立法:物业不得强制业主通过人脸识别或指纹等进入小区
杭州市拟立法对小区使用人脸识别设备作出规范。《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12月28日提交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改稿提及,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通行区域或者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10月26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提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
“会后,法制委员会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就修订草案开展调研工作。”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称。
据介绍,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除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也应当禁止强制业主通过生物信息方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通行区域的行为。还有意见提出,建议重申《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维护业主的人身、财产权益。
另据《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建议梳理采纳情况的报告》,关于物业服务问题,有委员提出应加强业主信息保护,对业主的信息要严格制度、妥善保管、杜绝泄露,在条例中加强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除扩大业主生物信息的禁止强制使用范围外,还增设一条要求物业服务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不得侵害业主的人身、财产权利”。
此前在10月提交的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方面曾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物业服务行业的不断规范,对于物业服务人的规定也应当与时俱进,以适应新情况。因此根据行业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主权益全面保护的需要,新增“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等内容,以保障广大业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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