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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涉案两人被依法立案侦查
12月26日,记者获悉,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已于2020年12月25日对郎某、何某网络诽谤他人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7月初,吴女士去小区门口的快递驿站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郎某偷拍。郎某与朋友何某分别饰演快递小哥和对面小区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小富婆”在微信上聊天,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
随后,此事在网上发酵,不明真相的网友写下不堪入目的留言,吴女士的邻居、朋友、同事议论纷纷,再然后就是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患上抑郁症……吴女士自视被“社会性死亡”。
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书,“经查证,郎某与何某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属情节较重。”郎某和何某被行政拘留9日。
10月26日,吴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向余杭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郎某、何某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谷某某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某、何某的刑事责任。
12月11日,吴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向余杭人民法院补充提交了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该案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余杭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立案受理。
此前报道回顾:
取快递被拍下视频捏造成桃色新闻
女业主无辜成为网暴对象
7月7日下午,住在良渚的吴女士到小区门口的快递服务点取快递,被人拍了一段视频,视频只有9秒,就是她取快递的过程。
不久,一段“少妇和快递小哥婚外情”的视频搭配聊天记录在网上传播开来,吴女士赫然发现,这段视频就是她取快递的那天被拍的,但经过字幕和一些所谓聊天记录的渲染,自己竟然成了“桃色新闻”的女主角。
视频中,偷拍者把她捏造成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富婆”,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其中还有一些不堪入目的词。
这段视频从8月初开始在网上发酵,传播速度惊人,从事发小区业主,到吴女士的领导、同事、朋友都在议论这段视频和截图,甚至还有国外网友发来信息骂她。
“这个视频太恶劣了,用了我拿快递的画面,然后放上伪造的聊天记录,对话里根本不是我的头像,这些事情我也根本没做过。”吴女士说,因为这件事,业主群里的邻居看到她,眼光都不一样了,她好几天没出门,天天在家里哭。
吴女士的男友也很生气,他们今年3月刚从北京搬到杭州,不料就遇上了这样的事。
事情发生后,吴女士男友了解到,拍视频的人是隔壁超市的老板郎某,27岁,也有妻儿。聊天记录里扮演“风流少妇”角色的其实是老板的朋友何某,也是一个男人。
视频和聊天记录首先发到车友群,几百人,之后再发到业主群里,也有500人。这一个月内,具体被转发到多少群,吴女士也没法统计。
吴女士百口莫辩,忍无可忍之下选择报警求助。
余杭警方调查发现,聊天记录确实是伪造的,超市老板承认,超市每天都是半夜12点多关门,伪造这个“桃色新闻“并发上网是因为夜间看店,太无聊了。
8月13日,余杭警方通报调查结果,郎某和何某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辟谣并拘留了拍摄和传播者
但女业主因此丢了工作得了抑郁症
警方通报以后,吴女士很少再收到带有恶意的私信,但她的生活并没有就此回归正轨。
在单位里,同事们会私下讨论此事,有人甚至把这件事当成笑话去说。她请假在家休息一周后,接到了公司的电话,很委婉地劝她“找找其他工作机会”。
吴女士是做设计的,今年3月初,她刚刚应聘上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岗位。
辞职之后,她大部分时候都待在家里,搜集、固定证据,查看网友发来的各种信息。偶尔几次出门,去的都是派出所和公证处。
以前,她是个热爱生活的善良女孩,但自那以后,她鲜少出门,即便外出,只要一看到有人盯着自己或拿手机对着自己,就会敏感地扭过头。
9月8日,吴女士感觉“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心理科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她也曾尝试从这件事中走出来,但几次面试,都没有了下文。
用她自己的话说,感觉已经被“社会性死亡”了。
更让她不满的是郎某和何某的态度,郎某更换了超市的名字和招牌,依然在开店;何某也回到了工厂上班。吴女士说,她曾几次路过郎某的店外,但两人都从未当面向她道歉。
在沟通和解时,她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让郎某和何某录制并公开发布道歉视频,二是让两人承担她因这件事造成的实际损失。
8月31日,郎某与何某拍摄了向吴女士道歉的视频,视频里,两人戴着墨镜和口罩。
吴女士认为,两人在录制道歉视频时多次修改,一再讨价还价、避重就轻,这样缺乏诚意的态度,她无法接受。
也正是因此,吴女士放弃了民事和解,决定打官司维权。
“只是一场玩笑?”
女业主提起刑事自诉
追究拍摄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9月下旬,她找到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郑晶晶律师。郑晶晶致力于互联网领域相关诉讼,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领域合规及刑事风险防范问题的解决。
第一次见面的时候,郑晶晶能够感觉到,吴女士的精神状态很不好,当时她话很少,很多事情都由男友代为讲述。而郎某和何某一边,仍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认为不过是“开了一场玩笑”。
针对吴女士的情况,郑晶晶律师给她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以侵犯名誉权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比较稳妥的方法,相对而言维权成本低,主张赔偿也更容易;第二种则是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这条路比较艰难,证据够不够、能不能立案暂且不说,即便官司打赢了,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很有限。
当时,吴女士态度很坚定,选择了刑事自诉,她说:“这是我为了这件事做最后的努力,我不需要赔偿,也不需要他们不真诚的道歉,我希望他们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截图、保存、公证各种聊天记录
和自媒体文章
女业主收集固定证据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有些没有危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但是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情节严重的一些违法行为,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不需要通过检察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中,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就是典型的可以自诉的案件,这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提起诉讼了,法院才会介入处理。
相比民事诉讼,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和审判都要更加谨慎,对于证据的审查也更加严格。
在此之前,郑晶晶也做了不少工作,收集、补充了很多相关的证据。让她赞赏的一点是,吴女士有较强的维权意识,虽然事发后不少聊天群被解散、聊天记录被删除,但吴女士及时截图、保存,她还找到一篇题为《这谁的老婆,你的头已经绿到发光啦!》的微信文章,8月8日发布在一个自媒体公号上,阅读量超过了1万,这篇文章被吴女士打印出来,去杭州市公证处对浏览量做了公证,固定了证据。
其实,吴女士一直以来的状态算不上太好,男友身体不好,前段时间住院刚刚回家,两人目前都没有工作,平时大多时间都待在家里,休养身体为主。
尽管如此,在维权的道路上,她从没有犹豫过。
绝不退缩绝不和解
刑事责任一追到底
12月10日,吴女士在微博上发声:“绝不退缩!绝不和解!作为受害者,我是被动的,决定权从未在我,但是我可以做的是通过我的维权,对社会上其他怀有不法之心的人起到震慑作用,给类似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一点点借鉴,让我的不幸遭遇更有意义与价值!”
12月14日下午,她在微博上再次声明:
一、不道歉、不赔偿,刑责一追到底!
二、接下来郎、何二人以及他们的亲友,无论你们以什么样的形式作出道歉,我都拒绝接受!
三、郎何二人、他们的亲友、以及“三墩车队”部分“热心”群友,可能曾对我作出人肉甚至网暴行为,接下来我的任何权益如果受到丝毫侵犯,我将像此次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追责到底!
郑晶晶律师说,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可以说是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接下来会专心为庭审做准备,不论最后结果如何,她认为,吴女士的做法是勇敢且值得肯定的,是具有正面典型意义的。
若诽谤罪名成立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
另外,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后又诽谤他人等情形也会认定为“情节严重”。
若罪名成立,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恶意拍摄照片和视频传播、造谣传谣
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郑晶晶律师说,其实诽谤并不是只有女性才会遭遇,只不过生活中对女性的诽谤大多集中在个人私生活、生活作风方面,这对于当事人的精神伤害是非常大的。吴女士的事件出来以后,也收到了大量的私信,且很多都来自与她有类似遭遇的女性。
在公共场所恶意拍摄照片和视频,并进行传播的行为,涉嫌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和个人隐私权。无论哪种上传视频或者照片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对于这类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下个月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在立法上的一个突破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对自然人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权利的享有和保护都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民也不是法外之民。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都要提高法律意识,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独立思考,对微信群、微博等网络平台的信息要保持客观理性,尽到审慎义务,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拒绝网络暴力。
而遭遇不平等待遇的时候,也要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合自央视新闻、都市快报、余杭公安
编辑 | 刘家杭
原标题:《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涉案两人被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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