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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女生遭诽谤“自诉”转“公诉”:把刑事保护打上公屏
杭州女生取快递被偷拍、被恶意编派成荡妇出轨,遭遇“社会性死亡”。这事有了新的进展,之前女生向法院提起了诽谤罪的自诉诉讼,如今已“升格”成为了公诉案件。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这起案件一波三折,从之前的行政拘留处罚到刑事自诉,再到作为公诉案件立案,可以说,是司法对公民的人格保护跟上了网络社会的发展,是司法机关对于新型涉网犯罪活动做出积极作为。这既是响应《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也是对既有刑法条款的创新应用,赢得无数点赞。
在本案中,被害女生面对突如其来的网络暴力、恶意造谣,拿出了较真的勇气,在警方对造谣者做出行政处罚之后,依然提起诽谤罪的自诉。这不是一些人说的“没完没了”,是吴女士在为所有遭遇网络诽谤的女性探索一条维权之路,“为权利而奋斗就是为法律而奋斗”。
另一方面,本案涉及的“诽谤罪”有其特殊性。按《刑法》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是一个自诉罪名,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宜全面直接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但是《刑法》同时还规定,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刑事立案。
那么,这起“社死”级别的网络诽谤案,是否触及《刑法》设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的公诉启动红线呢?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吴女士讨回公道,而是对极端的网络诽谤案立下“规矩”: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的网络诽谤,可能要走公诉程序,向诽谤者宣示红线所在,将刑事保护打上公屏。
这次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两名造谣者刑事立案,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智慧和勇气担当,主动“跨出一步”、主持公道,积极回应公民在网络社会的法律保护需求,满足公众的法治获得感,也是一种“实力圈粉”。
要看到,基于互联网的诽谤案件有其特殊性,网络诽谤“杀伤力”巨大,其传播方式不同于传统的社区传播,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和社会治理的信心,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远非被害人个人能够承受。像吴女士那样收一个快递,就遭遇“社死”,不仅丢了工作,社会声誉全毁,而且精神抑郁,被无数手机屏后的眼睛窥视。可以说,网络诽谤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伤害,也是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一个“脐下三寸”的龌龊网络谣言,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传统的法律救济渠道——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自诉,都很难起到及时制止侵害、挽回名誉的效果,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积极作为。
本案从“自诉”转向“公诉”,是司法机关在积极适用法律,让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贴合网络生活现实。本案的标杆意义在于,将可耻的、有着严重社会危害的网络诽谤,纳入公诉案件范畴,由司法机关主动纠问,替公民主持公道。这也是司法机关将公民个人尊严置于保护“社会秩序”的高度之上,体现了新《民法典》时代人格权保护的升级。
通过对此案的升级处理,司法机关堂堂正正地将“保护”打上了网络公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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