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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8人涉黑案宣判:村主任带头组织涉黑违法活动

央视新闻
2020-12-26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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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上午,陕西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平等28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平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寺坡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该村两次换届选举期间,赵某平采用不正当手段拉票贿选,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在征地过程中,随意殴打阻止征地的村民,强行推铲、破坏村民的农作物,先后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均已涉嫌犯罪。2006年、2019年,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受过刑事处罚。

2011年后,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赵某平与其子赵某彤陆续出资成立并实际控制青松公司、炜基公司等多家公司,大量承揽长安区的城改拆迁工程项目,并拉拢被告人赵某周、郑某尼、战某良、闫某康、刘某、王某龙、薛某等人为其效力,形成层级分明、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遇有阻碍便以暴力手段予以排除,多次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此外还使用滋扰、骚扰等软暴力手段,严重干扰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该组织实施犯罪行为以后,赵某平等人为逃避法律制裁,教唆该组织成员或其他人员投案顶包,包揽全部罪责,为此还拉拢、贿买数名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达成脱罪目的。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赵某平、赵某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采取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在长安区城改拆迁、建设领域内,为获取经济利益,扩大非法影响,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虚假诉讼、包庇、行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被告人赵某平、赵某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采取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在长安区城改拆迁、建设领域内,为获取经济利益,扩大非法影响,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虚假诉讼、包庇、行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赵某平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赵某彤的行为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赵某周、郑某尼、战某良、闫某康、刘某、王某龙、薛某参加以赵某平、赵某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赵某平、赵某彤、郑某尼、战某良、闫某康、王某龙、薛某、习某志、袁某平、薛某以强拆的方式故意毁坏他人房屋,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赵某平、赵某彤、赵某周、战某良、张某、岳某奎、孟某、张某超、王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平、赵某彤、闫某康、刘某、王某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赵某平、赵某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赵某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赵某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赵某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杜某栋、唐某建、曹某、苏某军、赵某强、刘某强、王某康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薛某林、薛某、陈某刚、南某琴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成某新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被告人赵某平、赵某彤、赵某周、郑某尼、战某良、闫某康、刘某、王某龙、薛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赵某平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某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期。被告人大多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原题为《陕西28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宣判:村主任带头组织涉黑违法活动》)

    责任编辑: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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