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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房

澎湃新闻记者 李晓青
2020-12-24 18:39
来源:澎湃新闻
地产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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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文旅局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政策调整范围,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并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该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在北京市其他允许经营短租住房的区域,小区业主将住宅对外短租经营的,除了得符合房屋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书面告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外,还得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则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另外,若房屋属于出租房的情况,还得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也就是说,这里所指的短租住房限定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乡村民宿和城市四合院并不包含在此范围内。 

《通知》还提及,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履行四项责任: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登记房屋详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逐人登记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按照公安、住建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入住人员、房屋等信息。

对于核验材料未通过的、房屋位置或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符的、图片或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以及使用旅馆业法规所规定名称的情况,互联网平台不得为该房屋提供信息发布。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电子商务法》处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认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兴起,北京大量居住小区内的民宅以“城市民宿”形式对外出租。“城市民宿”本质是“日租房”“钟点房”等短租住房。短租住房与酒店、旅馆相比,不按照公安机构要求对房客进行信息登记;与长租住房相比,不签住房租赁合同,更不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短租住房价格低、位置较好、手续少,一定程度上迎合了部分旅行人员“省钱短住”的需求。但短租住房又存在很多问题,亟待纳入规范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表示,当前北京市住房租赁市场总体仍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如果居住小区内房屋被用于短租经营,就失去了长期居住功能,进一步加剧了租赁市场供求矛盾,不符合党中央精神。另一方面,大量短租住房经营者是游离于监管之外个体“二房东”,长租短租兼营或打着长租旗号干短租,严重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另外,一些经营者不与房客不见面,“一人预订、多人入住”“张三预订、李四入住”“只出租、不管理”等现象非常普遍,到底什么人入住、在房间内干什么,房东、经营者及短租网络平台都不掌握,管理部门更不知道,失管的短租住房容易成为娼妓、吸毒人员甚至暴恐分子的藏身之所,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此外,还存在着扰民问题突出。“民宿房”“短租房”混杂在居民楼内,由于房客流动性大、入住时间不定、人员混杂、夜间活动、不守公德等情况,扰民现象频发,严重影响小区住户正常居住生活,引发了大量投诉举报。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表示,《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对于落实“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对于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解决短租住房藏污纳垢、城市民宿脱离监管等问题,对于维护首都社会安定和谐,作用重大、意义深远。

以下为全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短租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二、本市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在本市其他区域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二)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四)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书面告知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三、短租住房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应当向互联网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

(二)业主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

(四)出租住房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经营的书面材料;

(五)经营者身份证明;

(六)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互联网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

(二)登记房屋详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三)对短租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住宿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按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住宿人员、房屋等信息。

五、互联网平台不得为下列短租住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一)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核验未通过的;

(二)位置、面积与实际或权属证书记载不符的;

(三)图片、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

(四)使用旅馆业法规所规定名称的。

六、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短租住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七、住宿人员应当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经营者和互联网平台登记申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九、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短租住房的监督、巡查,发现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及时组织属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文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公安、网信、文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短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短租住房出租人、短租住房经营者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未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互联网平台未要求房源发布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向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互联网平台未履行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处罚;短租住房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或安全隐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陈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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