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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受审首日直击:否认合谋杀人,幸存者称曾遭其持刀威胁
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昌中院 图
46岁的劳荣枝身穿一件绿色薄袄,端坐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的被告人席上,这是她潜逃20年后,首次受审。
南昌市检察院指控,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谋划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犯下4起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件,其中劳荣枝参与杀害5人,并抢劫大量钱财。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劳荣枝当即表示“不认可”,她称合谋不存在,自己也是受害者,参与作案是遭到法子英的胁迫。
12月2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庭审现场注意到,在首日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中,劳荣枝不下数十次重复辩解:“我能找到很多工作,我根本不屑于做抢劫的事,我真的没有伤害人的故意。”
唯独面对案件被害人小木匠陆中明遗孀朱大红时,劳荣枝用手扶住额头,朝着朱大红微微鞠了一躬,表示对被害人沉痛哀悼,并称为自己的胆小怯弱不敢面对、逃亡20年未有投案而感到抱歉,愿意倾尽所有进行赔偿。
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质证,庭审披露了当年作案时劳荣枝参与的细节:在南昌案中,她曾建议法子英剪断被害人熊某义邻居的电话线并协助捆绑被害人;她曾在侦查阶段供述,在常州案中,她单独看管受害人刘某时曾用老虎钳对其击打,并用言语恐吓等等,却在法庭上翻供。
控方当庭出示的证据多为劳荣枝本人供述、法子英当年供述及案发时的物证及证人证言。开庭首日,庭审中出示的生物学证据中,暂无直接指向劳荣枝杀人的证据,其余部分物证的实物也因年代久远灭失,不存在重新鉴定的可能。
劳荣枝案预计开庭两天,最终将如何判决,还需进一步审理。
是否死无对证?劳荣枝当庭否认杀人指控
逃亡20年后出庭受审,被告人劳荣枝当庭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并推翻了此前案件在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
法庭之上,劳荣枝称昔日男友法子英是“没有人性、冷漠、毫无理智”的疯子,自己参与犯罪是迫于他的威胁。
劳荣枝称,1995年初,她在办理停薪留职后,曾想和法子英一同出去做生意,两人先后去过深圳和上海,但生意没有做成,离家时带的6000元钱很快花光了。当时她随身带着自己的中专毕业证书,本想找个工作,却遭到法子英反对。无奈之下,二人曾回到老家过年,一年后再次外出。
劳荣枝称,虽然没有正经工作,二人的生活开支却很巨大,每天的花销近200元。生活无以为继时,她开始坐台赚钱,并借此机会物色对象施行抢劫。
劳荣枝在法庭上辩称,自己骨子里不想也不屑于做这种龌蹉的事,“我瞧不起这些通过不正当手段挣钱的行为,但是法子英对我人身控制,他威胁我,如果我不这么做就伤害我的家人。”
南昌公安发布的通缉令上的劳荣枝和法子英。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摄
检方指控的第一起案件发生于1996年7月,案发地点为南昌。
1996年7月,劳荣枝在南昌一娱乐场所坐台时认识了熊某义,二人相熟后,熊某义曾将劳荣枝带回家,劳荣枝也从其身上拿到了钥匙。
检方指控,当年7月28日,劳荣枝将熊某义诱骗至她位于南昌的租住处后,法子英持刀对熊某义进行生命威胁并实施抢劫杀人。事后,法子英带着劳荣枝前往熊某义家,用劳荣枝此前拿到的钥匙打开了家门,先后将熊某义妻子女儿杀害后,将熊家财物抢走,返回九江市将财物交给法子英二姐保管。
劳荣枝落网后曾在2019年12月5日供述,当时二人身上没钱了,便想找个“猴子”(指目标男性),用仙人跳的方法,由法子英进来捉奸,再趁机实施敲诈。在庭审上,她却称自己在供述中省略了“前因”,她辩称当时已向法子英提出分手,但遭拒绝,法还提出要挣2万元给她作为补偿。
劳荣枝反复称自己没有主观恶意更没有预谋,当日是熊某义主动联系她并提出要上门为其安装空调,并不知法子英在家,她也因制止法子英向熊某义施暴而遭到脚踹和掌掴。
但是检方出具的勘验现场记录、证人证言、法子英及劳荣枝供述等证据显示,劳法二人在案发当日曾两次来到熊某义家,第一次是认门,第二次则是对熊家实施抢劫。劳荣枝曾供述,为了保险起见,她建议法子英剪断熊某义和其邻居家的电话线,这一点也与事实相符。
落网后,劳荣枝曾手绘了一张熊某义家的平面图,与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拍摄的熊某家格局照片高度相似。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证据都能证明劳荣枝到过案发现场。劳荣枝也承认自己曾在熊家翻找项链、耳环和现金等财物。
然而,对于杀人指控,劳荣枝坚称自己毫不知情,直到法子英在合肥落网后才从新闻报道中得知。值得注意的是,南昌案案发后,南昌市公安局曾在1996年8月18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以明传电报的形式,发布了对劳荣枝和法子英的通缉令。
案卷资料显示,法子英在当年的供述中曾提到,他将劳荣枝喊到屋外,杀害熊某义后劳荣枝还曾问过他“人呢”,法子英答“放了”。此外,当年的办案民警曾在熊家卧室衣柜镜面上提取到一枚指纹,经鉴定也为法子英所留。劳荣枝辩护人认为,虽可证实劳荣枝是南昌案的同案犯,但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劳荣枝参与了杀人。
另一起案件中,1999年6月21日,法子英和劳荣枝窜至合肥,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前往当地三九天都歌舞厅坐台,在此过程中认识了出手阔绰“看起来很有钱”的安徽籍男子殷建华。
合肥市包河区的安装公司宿舍楼,死者殷建华的家。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摄
同年7月22日,殷建华受劳荣枝邀请前往其出租屋,进入后,被躲在屋内的法子英绑架,并关进了事先准备好的铁笼中。为威胁殷建华,法子英以修窗户为由将“小木匠”陆中明骗至出租屋内,当着殷建华的面将其杀害并藏尸劳荣枝事先购买的冰柜中。
法庭上,检方出示了合肥出租屋房东的证人证言、案发现场图片、劳荣枝和法子英供述等相关证据。法子英当年曾供述,制作铁笼是为了方便劳荣枝看管,劳荣枝也在到案后供述称,法子英之所以会制作铁笼,是基于在南昌等地作案的经验,“我知道他制作铁笼子的目的,虽不支持也没有表示反对。”
但是,对于杀害殷建华和陆中明的指控,劳荣枝当庭称自己未参与。
案卷资料显示,法子英最初到案后,在供述杀害殷建华时曾说道,他在前往殷家见殷妻取钱前,用铁丝拧了殷的脖子,但是并未拧死,并交待劳荣枝:“如果我十二点前还没回来,你就把他杀了。”然而,法子英在后续的讯问中翻供,称他在出发前就将殷建华杀害了。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审开庭时,法子英也曾7次为劳荣枝开脱。21日庭审中,检方出示的老虎钳和铁笼照片实物均已因年代久远而灭失,没有了重新鉴定的可能。
公诉人认为,在物色犯罪实施对象过程中,劳荣枝和法子英分工明确,劳是主要目的实施人,不能认定为不知情。
常州绑架案被害人:她拿刀架着我肚子上,说动就杀了我
在起诉书指控的4起案件中,唯有常州绑架抢劫案,劳荣枝当庭并未发表过多异议。澎湃新闻注意到,常州案也曾出现在法子英当年落网后的供述中,只是当时并未对他就此案提起公诉。
1998年,劳荣枝和法子英逃往江苏省常州市,继续延用惯用手法诱骗受害人刘某到租住处后,隐藏在门口的法子英将刘某绑架。法子英刺破刘某胸口后,劳荣枝用铁丝对其进行捆绑控制人身自由,并要求其给妻子打电话配合法子英抢劫要求。在法子英外出取钱时,劳荣枝再次以生命威胁刘某,两人抢劫刘某7万元后离开。这也是法子英供述过案件中唯一留下活口的一起。
劳荣枝落网后,南昌警方找到了刘某及其妻子,经过辨认,当年对其进行绑架抢劫的一对男女正是法子英和劳荣枝。
刘某称,他和劳荣枝在KTV认识,有一天对方要求送其回家,“到了楼下后就千方百计让我去她家。刚进门一个男的就拿刀冲出来,用刀刺破了我的胸。坐台小姐用铁丝绑把我绑在了椅子上。他们问我怎么能弄到钱,我就给我老婆打了电话”。
刘某还称,当时法子英搜遍了他全身找到了车钥匙,走之前叮嘱劳荣枝小心看管。“坐台小姐拿刀架着我肚子上,让我别动,动就杀了我。”
一个细节让刘某印象深刻,绑架他的男女配合非常默契,整个过程中互相没有交流。
刘某的妻子则证实,她接到老公的电话后带着六七万元去了约定地点,见到一个女的与她接头,此人正是劳荣枝。她跟着劳荣枝上了一辆出租,车子特地在原地绕了几圈后,二人来到一处居民楼。看到丈夫手脚都被绑着,嘴里还塞着东西,她吓得赶紧把钱拿了出来,“拿了钱那个女的就走了,那个男的想加害我老公,我苦苦哀求才放过我们,后来那个男的就走了”。
合肥案发生地,法子英劳荣枝曾租住于虹桥小学恢复楼2楼某间。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摄
劳荣枝在落网后曾供述,法子英离开后,因捆绑刘某的铁丝有松动,她不仅用老虎钳拧紧了铁丝,还曾用老虎钳击打过刘某。对此,劳荣枝却当庭翻供,“绑架刘某确实是我和法子英共同谋划的,但是我没有对刘某施暴,没有恐吓过刘某。”
遗憾的是,案发后房间已被房东清理,老虎钳等作案工具也已无迹可寻。
劳荣枝在法庭上提到,此案实施之后,她并没有马上与法子英会合,而是独自一人先逃往合肥方向,还在马鞍山等了他一个晚上。
值得注意的是,自称遭受法子英暴力侵害和胁迫犯罪的劳荣枝而言,此时并未逃脱或报案。
共谋还是受害?劳荣枝辩称因被通缉无生存能力而放弃逃跑
事实上,这也不是她第一次这样选择,1997年的温州案也是如此,在这起案件中,检方仅以绑架抢劫罪对劳荣枝提起公诉。
1997年,在南昌作案后,劳荣枝和法子英逃往浙江省温州市,两人分别在两个招待所居住。期间,法子英再次让劳荣枝到KTV坐台物色抢劫对象,劳荣枝遇到了同为坐台女的梁某春。她看到梁某春的手上戴着一块欧米伽手表,便觉得梁有钱,并将此告诉了法子英。
庭审出示的证据显示,1997年10月10日,法子英要求劳荣枝以租房为由前往梁家,到达后,法子英持刀对梁某进行威胁,要求梁某春躺在家里的床上。随后,劳荣枝“就地取材”,用梁某春家的皮带、电线及绳子对其进行了捆绑。之后,劳荣枝取走了梁某春的手表和手机。
二人在供述中提到,因没抢到什么东西,“心有不甘”,故再次对梁进行威胁。之后,梁某春叫来了KTV老板刘某清。法子英在用刀威胁刘某清的同时,劳荣枝再次用电线将刘某清捆绑。
随后,劳荣枝受法子英指示,去银行取走刘某清身上存折里的钱后逃离现场,二人事先约定了地点,待法子英赶到后一起逃离。
为什么不逃跑?劳荣枝对此解释称,因当时已被通缉,23岁的她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同时也害怕法子英会去伤害她的家人,“长期的打骂,让我对他产生了恐惧,如果不是他我不会去实施犯罪,钱都是交给他的,我只是暂时保管。”
劳荣枝曾任教的九江石油分公司子弟学校旧址。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摄
劳荣枝还在法庭上数次强调,她同情女性,虽承认参与抢劫,但是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法子英的临时起意,“他没有和我商量”。
劳荣枝称,和法子英相处期间,几乎24小时要向其汇报行踪和物色到的抢劫对象,遭受了常人难以忍受的折磨,在电视里看到法子英被枪毙的新闻心里很高兴,“为民除害了”。
然而,检方指控的四起案件中有三起当事人均已罹难,且同案犯法子英也已正法,劳荣枝的供述和辩解并无从考证。
“我说的话都是没有第二个人可以印证的,我要求测谎。”劳荣枝甚至当庭提出了测谎仪测谎的请求。但检方认为,在温州案件中劳荣枝与法子英具有相当作用,只是分工不同,其质证意见没有依据,不应认可。
澎湃新闻了解到,《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不过,以下情形应当排除在外: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劳荣枝在庭审时承认,常州和合肥两起案件是她配合法子英实施的,并且在前一起案件中参与了策划。劳荣枝还自称,逃亡的二十年来,她经常去教堂,也处处与人为善,再没有实施犯罪,为的就是赎罪,但因胆怯和畏惧,始终没有投案。
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刘静洁认为,法子英犯案不止一起,长期与他在一起的劳荣枝很难不清楚他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且劳荣枝当时既已成年,应有最起码的是非判断能力。刘静洁表示,劳荣枝在庭审上的供述与此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出入,“有避重就轻的嫌疑。”
在同案犯已被正法、劳荣枝当庭翻供、证据因年代久远而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判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12月22日,本案将继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劳荣枝将做最后陈述。
(澎湃新闻记者宋江云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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