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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春亮案一审开庭:作案时精神正常,当庭表示后悔希望死刑
微信公众号“宜春法院”12月21日消息,当日上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曾某亮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亮及其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21日晚,曾某亮骑一辆电动车来到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一组被害人熊某美家,因盗窃未果在作案现场睡着。次日凌晨被被害人熊某美发现后,引发打斗。曾某亮逃离后听闻乐安县警方在找他,心生恐惧,认为是康某帅报警致使自己无法正常生活,遂起杀害康某帅之念,于同年8月7日深夜,携带一把尖刀、衣物等来到熊某美家,先后持铁锤锤打、弯刀捅刺致熊某美死亡,然后窜至熊某美家二楼被害人康某国房间,持铁锤锤击正在睡觉的康某国及被害人巫某远头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临时起意盗走手表、银手镯等物品价值7791.17元。作案后,被告人曾某亮在藏匿期间,又杀害桂某平。在此期间,被告人曾某亮还先后盗窃豪爵摩托车一辆、鼎彭三轮车一辆、力帆摩托车一辆,总计价值3135元。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曾某亮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中,检察院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曾某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发表了庭审意见;曾某亮进行了最后陈述。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将另行择期宣判。
整个庭审过程平稳有序,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社会各界人士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另据封面新闻客户端12月21日消息,2020年8月,江西曾春亮盗窃未果后,6天杀3人案引起广泛关注。12月21日,曾春亮案在江西省丰城市看守所开庭审理。2020年12月21日中午,曾春亮案庭审完毕,法院表示择日宣判。
记者在庭审现场观察到,曾春亮身穿防护衣,背对旁听席。回答问题时十分流畅,语速较快,没有明显情绪波动。
公诉方一侧,康家姐妹低着头,不忍正视曾春亮,当曾春亮语气平常地说起杀人经过时,康家姐妹摘下口罩,不停用纸擦拭泪水。
庭审中,辩护人问曾春亮:“你后悔吗?”
曾春亮回答:“现在肯定后悔了。”
此外,庭审中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显示,曾春亮出狱后十分好赌,多次向亲戚朋友借钱。当地村干部曾给曾春亮介绍口罩工厂工作,曾春亮当庭表示,觉得在那打工“挣三四千元烟钱都不够”、觉得“这点钱对男人来说没什么用”,所以一直想开采石场赚大钱。检方起诉书显示,曾春亮认为自己无处藏身的现状系山砀镇厚坊村驻村干部没有为其解决开釆石场以及住房等要求所致,遂起杀害村干部之念。
对杀害康家两人,曾春亮当庭表示“当时思想狭窄了,不想坐牢,觉得是因为报警导致自己未来无望。”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显示,曾春亮本想杀康国帅,但因为没找到康国帅,就觉得杀他父母也一样,又因为觉得已经杀了两人,再多一个孩子也无所谓,因而对7岁孩子行凶。
康家家属代理律师侯士朝当庭表示,如此一个杀人狂魔,噬血如命之人,不对其处以极刑,对社会将是一个极大的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案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曾春亮不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此,曾春亮当庭表示,希望尽快枪毙,追求死刑。
(原题为《宜春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曾某亮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曾春亮庭审现场实录: 当庭表示“后悔” 希望自己“尽快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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