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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你说不退就不退?

2020-12-18 17: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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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好友相聚酒店,却被挡在门外被告知: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否则将收取服务费。

与小伙伴一起去看喜爱的电影,却在入口被告知:不允许携带饮料和零食入内。

......

日常生活中,为了交易方便,由一方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条款我们称之为格式条款。但实际运用中,格式条款的订立者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并且拥有更多资源和渠道获得法律专业知识,进而成为“霸王条款”。而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案例分析汪女士为了培养孩子课外兴趣,同某美术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约定总课时20节,每周一节,每节课200元,共计4000元,汪女士当场支付了全部费用。但是经过几次课程后,汪女士发现机构的上课时间总是时不时会改变,而且儿子好像对美术也没有太多的兴趣,不再愿意去上课。汪女士决定找培训机构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结果培训机构却拿出合同指出,合同上明确约定了开课后因个人原因不参加课程的,不退还学费。汪女士却觉得签订合同时,培训机构并未明确告其合同中有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当我们遇到“霸王条款”时,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结合案例汪女士的遭遇来看,培训机构没有提示和说明开课后拒不退费的条款,汪女士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作为合同内容,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课程费用。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部分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哪些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还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1

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加强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倾斜保护,解决了现行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存在的设有提示及说明义务,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情况。

《民法典》另一重大变化是将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条款的情形,变更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个变化的实现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中,以往申请撤销格式条款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消费者需以诉讼或反诉的方式提出,而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则可在诉讼中视作消费者的抗辩。所以可以预见,《民法典》实施后,当消费者将某一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作为抗辩理由提出时,无需另行诉讼,法官可直接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诉累。

法官结语

面对格式合同时,我们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第一,仔细、认真地审阅合同内容,尤其注意其中与自己权利义务相关的条款,指出其中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

第二,若商家对“霸王条款”拒不更改或取消,我们可以选择拒签合同或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寻求解决;

第三,若是已经与商家签订了合同,那么我们要对其中涉及的“霸王条款”进行收集、整理,确定对方没有向我们履行提示、说明的义务后,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原标题:《走进民法典|你说不退就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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