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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少年救人溺亡七年后被嘉奖见义勇为,家属:终于为他正名
为证明儿子黄磊系见义勇为溺亡,四川省广安市民黄利强坚持7年向有关部门反映,甚至和当地政府对簿公堂。
近期,他终于收到了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黄磊见义勇为予以表彰奖励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认定黄磊符合见义勇为的主体资格、应当认定见义勇为,并奖励1万元。
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黄磊见义勇为予以表彰奖励的决定》。 受访者提供
“肯定开心”,黄利强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我儿子救人是好事,既然是救人、做好事,就应该为他争取一个名分。这个事在我们当地影响很大,如果他不能得到认定,那以后谁还会去见义勇为做好事。”
前述《决定》显示,2013年8月18日上午,黄利强、曾德莲之子黄磊应邀到其女同学柏某家帮收稻谷。午饭后,黄磊、柏某与柏某的表弟刘某一同前往别处同学家,途经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千年村5组“锅底凼”水塘处玩耍时发生溺水事件,黄磊、刘某二人溺水身亡,柏某生还。
据封面新闻此前报道,事发时唯一的目击证人柏某在最初警方讯问时称,黄磊系不慎跌入水塘溺死。而此后,该目击者在社交平台发布文章称“黄磊不顾一切的脱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说法前后矛盾。
该《决定》称,黄利强、曾德莲夫妇为其子黄磊申报确认见义勇为,因唯一幸存者柏某先后三次接受相关部门调查询问证词不一致等原因,未对黄磊见义勇为予以申报和认定。黄利强、曾德莲夫妇先后两次分别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川行终1103号认定黄磊符合见义勇为的主体资格、应当认定见义勇为,决定对黄磊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嘉奖,并奖励见义勇为奖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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