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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去世,孙子手握两份遗嘱要求继承房产,法院却判都无效?

2020-12-15 20: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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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刘家杭 上海法治报

一套房产

两份遗嘱

三代纠纷

老人身故后

长孙拿着遗嘱来继承奶奶的房产

却遭到与奶奶同住的姑父阻拦

长孙无奈告上法庭

要求合法继承

这场看起来稳赢的官司

却被判败诉

两份遗嘱也被认定“无效”

这是为何?

近日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获悉了这起遗嘱纠纷案

约定房产归女婿

孙子却手握遗嘱要求继承?

王显和马芳夫妇育有二子三女。多年前,王显的单位分给他一套住房。

1990年,大女儿王秀和丈夫马一搬过来和他们共同居住。为改善居住环境,大女婿马一卖掉自己之前的住房,所卖钱款部分用于这套公房的装修和加盖。随后,夫妻俩将户口迁入,不久后老两口的户口也迁到这套住房。

1999年,王显所在的公司进行公房改革,公房被正式售卖给王显。买房尾款由王秀出资认购。四人共同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房屋为父女共同财产,待二位老人百年之后,此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王显一个人的名字。

天有不测风云,王显和王秀先后病故,只留下马芳一人和女婿共同生活。

2009年,在老父亲去世一年多后,剩下的四名子女和姐夫马一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商定:母亲马芳由五人共同赡养,该套住房继续由马一和母亲共同居住。待母亲去世后,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及院中自建平房一间产权,都归马一及其子女所有。马芳和女婿及外孙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一直相安无事。

直至马芳去世,长孙王亚拿着两份遗嘱来要求继承房子的50%,他声称:奶奶去世前,就已将她自己的那份房产留给了他。马一则表示自己手中有大家签的协议:老人故去后,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双方争执不下,王亚一纸诉状将马一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奶奶马芳生前所立遗嘱,由自己继承涉案房产的50%。

一面是王亚手中的两份“遗嘱”

一面是马一手中的“协议”

到底那份“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套房产又该归谁继承?

对簿公堂

两份遗嘱真实性遭质疑

王亚的两份“遗嘱”,一份是有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打印遗嘱,一份是有律师见证的录像遗嘱。

这看似有力的”证据“,却遭到了姑父马一的质疑。

首先,是“遗嘱”的性质问题,马一认为老太太立下的不是“遗嘱”,而是“遗赠”。

马一指出,两份遗嘱订立时,王亚的父亲也就是马芳的儿子尚且在世,所以王亚不是法定继承人,那么马芳的遗嘱也就变成了遗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王亚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明确表达“接受遗赠”,所以应视为主动放弃。

马一还质疑“遗嘱”是否是马芳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一份代书遗嘱,由王亚代书,打印后由马芳签名确认,并将当时情况录了音。同时,还邀请了王亚的同学刘某、史某做见证人。

对这份遗嘱,马一提出了质疑:首先,录音很有可能是事前排练的,而且录音内容不清晰;其次,马芳的意思没有得到充分表达;最后,没有显示录音当时是否有见证人等问题。所以,他认为这份遗嘱不符合证据的合法形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

第二份代书遗嘱,由律师代书,打印后由马芳签名确认,并将当场情况录了像。现场有两名律师见证。

对于这份遗嘱,马一同样也表示怀疑。首先,王亚提供的录像分为6部分,不具有完整性;其次,视频中的律师涉嫌存在诱导提问,而且在录像过程中,其中一名律师多次离开;最后,这版代书遗嘱与上一版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一字不差。

两份遗嘱均无效

孙子诉求被驳回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王亚作为受遗赠人,一直在马芳立遗嘱现场,对马芳赠与其遗产明知而未拒绝,则应认定其接受了遗赠。

随着科技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规定的“代书”既包括用笔书写,也应当包括使用电脑打印,两者之间书写工具不同,但本质上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由打印人根据其真实意思打印出文字,在遗嘱人阅读或向遗嘱人宣读后,由代书人(即打印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而本案中,录音中马芳的口述内容与其签名的打印遗嘱内容并不完全相符。所以,第一份遗嘱无法证实“马芳口述或以其他方式表达真实意思,并由代书人代为书写或打印”这一过程。也证明不了在场人员曾向马芳宣读过遗嘱内容。

对于第二份遗嘱,法院认为,在律师见证过程中,律师对照前一个见证遗嘱内容,以问答形式做了见证。在问话过程中,律师对马芳有明显的引导和暗示。关键性的回答都不是马芳英口述,而是律师引导和王亚父亲的暗示。

这份遗嘱也没有”由马芳口述或以其他方式,表达真实意思,进而由代书人代为书写或打印“的全部过程。此外,两份见证遗嘱发生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完全不同,但内容完全一致,无一字更改,后一个见证遗嘱是前一个见证遗嘱的复制版,故这份律师见证的遗嘱,缺少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该遗嘱的打印人即原告王亚,与遗嘱有利害关系,故遗嘱不足以证明系马芳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因王亚提供的两份遗嘱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他”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50%“的诉求不成立。而马一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独立请求权,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王显和马一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见习记者 | 刘家杭

编辑 | 谢钱钱

原标题:《奶奶去世,孙子手握两份遗嘱要求继承房产,法院却判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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