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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没有胜诉的胜诉
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的诉讼,郭兵称为:一次“感性”的起诉。
2019年10月,因为不忿野生动物世界强制游客刷脸,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用一天时间准备了起诉状,去往法院申请立案。
1年零23天后,2020年11月20日,这桩“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宣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对这样的结果,郭兵并不完全满意:法院仅支持了删除自己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这一项,而主张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相关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四项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法官认为人脸识别格式条款内容只是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发的要约,郭兵没有接受,故而对其无效。
一审判决后,野生动物世界依然沿用仅能通过人脸识别入园的格式条款,这使得这桩诉讼某种程度上,成为“没有胜诉的胜诉”。
郭兵决定上诉。
郭兵起诉书中的八项诉讼请求。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供图
【以下是他的口述】
2019年10月17日晚,我看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发来的短信,称入园识别系统已更新,年卡用户需要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无法入园。我将这条短信截图发了朋友圈,吐槽“这家公司强制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是越来越过分了”。
郭兵在朋友圈吐槽野生动物世界强制收集个人敏感信息的做法。
记得去年4月办理年卡时,我就提出过异议,但因为周末年卡中心排队的人很多,孩子在哭闹,老婆催促着,我被迫同意指纹录入。原本我们想买单次门票,售票员看我们是两个大人和一个孩子,建议办理双人年卡费用1360元,一年内无限次使用。我在售票窗口交费后,工作人员随即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其实我和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已经达成;之后到年卡中心办理开卡手续,我认为将指纹识别作为唯一的入园方式明显不合理。
而10月份再次收到人脸识别的通知,理性来讲我最开始也只是发个牢骚,不会想着要为这件事去跟野生动物世界打官司。那天晚上,我还将短信截图转发给了一个检察院工作的朋友,希望可以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线索。
2019年10月17日,郭兵收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园区年卡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取消的短信。
后面想只是一条短信通知作为公益诉讼线索似乎也不太充分,万一是诈骗短信之类的信息呢,因此决定亲自去野生动物世界了解一下。
2019年10月26日,我邀请了一位曾经在法院工作过多年的同事陪我一同去了野生动物世界,当面和年卡中心工作人员确认了人脸识别短信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店堂公告上也明示了相应内容。
我向年卡中心工作人员咨询,为什么要变更成人脸识别的入园方式,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答复,只是强调智慧景区、智慧旅游的趋势。我询问人脸识别技术是谁提供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告知。
无奈之下,我说我是同意注册人脸识别的,但是我老婆不同意,如果妻子不愿办理人脸识别注册,岂不是失去了双人年卡的意义,希望可以协商退款。年卡中心工作人员让我到入园检票口等售后工作人员过来协商处理。
在检票口等待售后工作人员的过程,我和同事吃惊地发现工作人员使用手机对着游客扫脸。售后工作人员过来协商退卡的过程中,我又对手机刷脸的安全性提出质疑,对方解释称手机已绑定了人脸识别系统,很安全。
对他们的做法我越想越气愤,不知道是不是政府部门的要求,不清楚人脸识别技术由谁提供,员工举着手机就可以刷脸,这三方面我都无法接受。此外,对方给出的退款方案是将已入园的单次费用累计折算,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如有剩余才退。两个成年人单次入园费用四五百元,按照这个方案,或许还要倒贴钱给野生动物世界了。
在感性冲动下,第二天我用了一天的时间准备起诉材料,10月28日去法院准备立案。
没有胜诉的胜诉
到了法院,工作人员看材料后,要求先诉前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就不收材料。我其实不同意调解,因为已经去了一趟野生动物世界,为了不白跑一趟,只能接受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告知书。
得到调解员的联系方式,我连续两三天打电话过去,表示没有调解余地,要求转为正式立案,法院审理这个案子也会非常有意义。不知调解员是被我说服了还是说烦了,去年11月1日我收到立案通知。
最开始的起诉状的内容非常简单,诉讼请求仅包括要求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双人年卡费用,承担诉讼费两项。从事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律师朋友得知我起诉后,征求了我的同意,将这个案子的起诉状截图转发到他们的公众号上,第一次提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这个说法。
2019年10月28日,郭兵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11月2日,很多朋友联系我“郭老师你上热搜了”,当时我很吃惊,没想到朋友公众号转发会引起这么多关注。之后,我的两个律师朋友表示想参与这个案件,我也同意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同年12月份,野生动物世界对我10月提交的起诉材料,提供了答辩和证据材料。我根据他们的答辩和证据材料,将诉讼请求增加至八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增加了主张野生动物世界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相关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四项诉讼请求。此外,我还增加了赔偿交通费用、在第三分技术机构见证下删除办理和使用年卡提交的全部个人信息的诉讼请求。
野生动物世界在12月份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中提出,4月份我办理年卡时同意拍照,相当于已经同意人脸识别。因为办理年卡是实名制卡,我才同意拍照,但当时拍照行为和人脸识别意义完全不同。
根据2016年我国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删除权,野生动物世界违法收集了我的个人信息,符合《网络安全法》中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条件。
此外,野生动物世界提出我办理年卡前后,入园方式除了指纹识别外,还有其他多种入园方式。我从未被告知有其他方式可以入园,当时我同事协助我拍摄视频录像也清晰地表明,工作人员告知我只存在一种入园方式。我后面也补充提交了相应的视频证据至法院。
受疫情影响,今年6月15日开庭审理,本来应于今年9月初宣判,但后面法院告知这个案子经院长批准又延期了6个月,因为案件“疑难复杂”。但在我看来,这个案子并不符合延期审理的条件。
今年6月15日开庭,郭兵以原告身份出席。
11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但驳回了其他的诉讼请求。
我对这个判决结果是不满意的,选择继续上诉。尤其是涉及人脸识别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我觉得这不仅是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年卡用户的合法权益也能间接得到维护。
关于人脸识别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官认为格式条款内容对我本身是无效的,只是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发的要约,我没有接受。并认为拍照收集我面部特征信息等方面不构成欺诈,仅支持删除面部特征信息,删除指纹等身份信息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如果野生动物时间的人脸识别是政府指定要求,相应的技术提供方是公开透明的,个人信息具有相对透明的安全保障措施,入园方式也提供多元化的选择,我或许也不会对他们的人脸识别入园方式那么排斥。
从目前一审判决的结果来看,野生动物世界可以继续采用仅能通过人脸识别入园的“霸王条款”,强制刷脸的情况得不到任何改善,他们反而会更加理直气壮地强制年卡用户刷脸。这也是法律朋友中有人说胜诉,有人说没有胜诉的原因。
个体的抗争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是15天,15天内不上诉判决结果就生效。11月29日下午,我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及补充证据,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对本案一审中采用回避策略的问题做出回应 。
家里有的长辈亲戚得知我起诉野生动物世界,并不是太赞同,他们心里打官司总不是太好的事情,我也是尽可能给他们做出解释。这个案子的整个起诉过程对我而言倒不是什么难事,但案子受到关注后,很多媒体都来采访我,这对我的正常生活有些影响。
我在杭州的一些同学朋友也是野生动物世界的年卡用户,包括这个案子的代理律师之一也是。他们跟我说,“郭老师我很佩服你,但是我们做不到,我们家里人不支持,必须要带小孩子去玩的,因为那个地方确实很适合小孩子玩。”我也曾动员过身边的同学朋友起诉,但是最终没有说服一个人。
我家孩子还小,没有很强的自主意识。但同学朋友的孩子普遍更大一些,可能会主动提出去野生动物世界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我的很多朋友顶不住压力,不愿意起诉的原因。
从我住的地方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和富阳区法院,路程都要50多公里,开车往返需要两个多小时,单次交通费用最少也要一两百元,非常折腾。但我觉得这个案子是有意义的,会尽量挤出时间再努力一下。因为我觉得一审判决里面对很多关键性问题采用回避策略,在判决书里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这是不应该的。
去年下半年,我给学生上一门法律实务的课程,会向学生介绍一些发生在法科学生群体的维权案例,我跟学生说,学习法律就一定要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志向。自己也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案件,给学生做表率。
我也算是一个较真的人,过往有一些较真的经历。但我不是什么事情不分青红皂白都去较真。
2018年我使用苹果手机免密支付,无故被多次扣款。针对免密支付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我起诉了苹果公司。那次的起诉尝试因为一系列原因,最终放弃了。
起诉类似的科技巨头,会发现难度成倍的增加。我学了十年的法律,在大学里从事法律教学研究近5年,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如果完全没有法律知识的话,像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这类情况,通过打官司维权,真的是一件非常有挑战性的事情。
人脸识别的“滥用”
今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我针对生物识别信息保护问题专门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我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保存原始生物识别信息。此外,我建议应提高人脸识别的技术应用的门槛,鉴于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存在明显的滥用趋势,人脸识别技术处理面部特征信息应当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最近,东莞城管部门对公厕免费取纸设备涉及人脸识别作出回应,协调终止使用该设备。某种意义上来说,现在任何企业只要想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就可以没有任何障碍的使用。如果大量的面部特征信息,被不法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或相关人员牟利使用,其不利后果将远大于对公共治理的有利影响。
不可否认人脸识别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会给公众带来便利。但“中国人愿意用隐私换取便利”这一观点显然是有问题的。
企业大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通常不只是出于用户便利的目的,而是为了更全面地掌握用户的个人信息,实现精准营销等商业化目的。
当人脸识别成为唯一认证方式时,它的不便利就会浮现出来。例如,湖北一位94岁的老人行动不便,为社保卡激活,被抬到银行并被人抱起做人脸识别。
我认为,未来个人信息保护应优先考虑到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风险,将面部识别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纳入特别保护范围,并对以公共安全为名收集生物识别信息的公共场所或安全事项进行具体举例。
当个人信息遭遇侵权时,哪怕是我们有法律基础的人,也不会首选诉讼的方式解决,因为诉讼既有门槛,又耗费时间精力,打官司请律师还涉及财力投入。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遇到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都选择沉默,我认为至少可以向商家投诉反馈相关情况,大家投诉反馈多了也能够引起商家的重视。此外,我们还可以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反映,通过公权力部门推动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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