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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视点:人性的失范与法律的救济
押题图|取自网络
“I am living in hell from one day to the next. But there is nothing I can do to escape. I don't know where I would go if I did. I feel utterly powerless, and that feeling is my prision.
I entered of my own free will, I locked the door, and I threw away the key.”
― Haruki Murakami
“从这日到那日,我如同活在地狱里。但我不能做什么以让自己逃离。
如果那样,我不知道将置身何处。我淹没在虚脱的无力感中,它成为我的牢笼。我进入我灵的深处,我锁上门,我丢弃了钥匙”
——村上春树 1Q84
(本文作者译)
日本作家村上春树(Quotes About Domestic Violence,n.d.)在其小说《1Q84》里的这段文字,用来描述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感受,也许是再贴切不过的了。来自至亲者的持续伤害,一座无法逃脱的牢笼,唯有将自己闭锁在心灵的极深处,与世界和光隔绝,才可使伤痛略得喘息。这也许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们共同的写照 。
一、国际反家暴日
11月25日是一个特殊的日子,1999年,联合国通过决议将每年的这一天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这是1981年的首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上为纪念多米尼加被杀害的米拉贝尔三姐妹而成立的。
家本应是温暖的港湾,一个国家靠立法来规制家庭里发生的暴力,这并不显荣耀和文明,它所反映的,是一种背光面的存在。但若到了该立法的时候还不立,则是落入了回避现实的不理智中。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如今已经运行在我们的生活中,这提醒我们一个事实:家暴是一件如此普遍和严重的事,以至于,不得不需要法律来干预。
传统上,中国人的家庭是一个享受高度“自治”的独立社会单元,道德和礼教是其主要规范和指导手段。如今,法律的触角伸入到这样一个相对排外的自治空间,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原因。
早在17年前,冯远征和梅婷主演的这部《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热播大江南北,成为我国第一部反映家庭暴力的惊悚连续剧。它的成功将我们社会生活里一个心照不宣的问题:家庭暴力,摆到了公众视野中。
二、现实
如果看一眼当下有关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再乐观的人也难免会有一种无力感。你会觉得“父子有亲、夫妻有情、兄弟有序”的教化已经逝去了,如同它被提出的时代一样遥远、甚至,好像根本就不曾存在过。粗略的数据就能展现这样一个事实:在家庭纽带最核心的夫妻关系中,现实远不是热恋中的男女想象的那样你侬我侬,除了一地鸡毛,还有危机四伏。
城市的房价高及云霄,你驱车驶过一座座“花园”、“世家”、“名城”,灯火辉煌,光影流烁。每一扇窗户背后都有一个家,但是你无法知道在那扇窗子后面发生着的,是一个个人生的故事,还是一场场人性的事故。
家庭暴力带来的社会崩解日益明显,我国近些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其中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现实令人难堪。见证了中国式家庭关系日趋式微、崩解的当代人,开始喜欢传播“别人家的婚姻”以作感叹和谈资。殊不知,一个成熟的人,表现出来的一面和真实内在的一面往往有着巨大的反差,一个“成熟”的社会大致也具有这样的特征。这种“成熟”,我称之为“面具化”。
在中国人认为西方社会更重视和更能享受家庭关系的时候,西方人也在赞叹中国人更注重家庭关系。这真是一种,“我羡慕你家吃馄饨,而你妒忌我家吃饺子”的状态。
在美国,反家暴的司法体系和社会救助制度较为成熟和完整,许多公益机构和组织会鼓励遭受家暴者勇敢面对,说出来。当许多名人站在镜头前说出她们的家暴遭遇,不禁让人感叹其光鲜靓丽的背后,同样遭受着人性失范带来的痛苦。
例如,1998年,著名的海豚音女歌手Mariah Carey(玛丽亚·凯莉)曾与著名黑人女歌手Whitney Houston(惠特尼·休斯顿)携手高歌一曲《When you believe》(电影《埃及王子》主题曲),一黑一白两大音乐巨星在舞台上大放异彩,然而在现实中,她们更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即家暴受害者。此外,曾以一曲《物质女孩》(Material Girl)闻达于美国娱乐圈的艳星Madonna(麦当娜),和曾在电影《X战警》中扮演暴风女的Halle Berry(哈莉·贝瑞)也都被爆出是家暴的受害者(8 famous women, 2014)。
有人将婚内家暴归咎于男权主义,但现实告诉我们,人性的失范绝不是某个特定群体的独有缺陷,作为一种标签化的弱势群体,在某个场景下可以是柔弱无助的受害者,而一旦获得强势地位和伤害能力,则毫无悬念地,也会成为积极的施害方。这正是人性的固有特点。
如果说,在东方世界的婚内暴力,是一种男性优势主导下的单边伤害,那么在女权盛行的西方社会,则是一场势均力敌的争战。
家庭就像一枚枚鲜嫩的鸡蛋,在其覆庇之下,有丰盛与安全以孕育生命。家庭暴力,是砸向鸡蛋的铁锤,它会从一个破碎的家庭,传导至下一个将要破碎的家庭,一路砸下去,自己却毫发无损。
家庭暴力是人性的失范,而失范的人性无法自我归正,法律的介入就不可避免。每一块法律的“空白”被填补,就意味着一块自由之地的消失。2016年3月1日,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下面来聊聊这部法的情况。
三、中国版《反家庭暴力法》
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是2015年底通过,2016年3月1日实施的,相比起我国其他几项保护弱势群体的单行法而言,显得姗姗来迟。例如,1991年,我们已经有了《残疾人保障法》;1992年,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1996年,则有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虽然,反家暴法出台较晚,但它开始酝酿却并不太晚。它早在1995年就已出现在立法动议中,当时立法关注的还只是女性遭受家暴的问题,历时二十载,法律出台时,时移世迁,法律保护的主体,已是去性别化的“家庭成员”。
这部法律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十八条,但在结构和内容涵盖上,已初具雏形,五脏俱全。立法者们显然将遏制和消除家庭暴力视为一项整体性的系统工程,因而在法条内容上体现出一种对全社会的动员性。它不仅设置了县级行政部门作为反家暴工作的履职主体,同时要求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共同来承担反家暴法的义务。
在法律介入的时机方面,也考虑到了消除家暴这样的大目标,不是仅靠事后问责、纠判所能实现的,这不再是个别犯罪分子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的范式所能胜任,因为这部法所要规制的现行的和潜在的家暴施行者,正是这一片汪洋大海的组成部分。每一个平凡的你、我、他都可能在某些因素作用或触发下,成为一个人性失范的家暴施行者。法律不能止步于事后惩戒,那将是一种社会成本最高的选择。所以,反家暴法专门设置了第二章来设立预防机制。预防最重要的一环在于宣传,在分配宣传责任方面,除了传统的工会、妇联等组织,法律也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密切接触的传媒必须承担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暴宣传的职责。甚至,《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了学校和幼儿园也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暴教育。
除了教育防范,现行的反家暴法中对家暴受害者更具现实意义的内容有哪些呢?可以说,目前反家暴法中设置的出警制度,庇护所制度,告诫书制度和人身保护令制度,是值得关注的亮点。
首先是出警制度提供了证据固定。由于家暴具有隐蔽性,持续性和内部性特点,暴力伤害发生在封闭的家庭内,缺乏对公共安全的即时危害性,也缺乏第三方证据。以往警察在接到家暴报警后对于是否该出警缺乏统一的制度依据,各地存在凭经验判断的情况,受害人并不一定能获得民警出警的帮助和保护。反家暴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这就使得警察在接到家暴报案后及时出警成为一项法定义务,并且法律要求警察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和鉴伤。这对于受害人后续的维权是非常重要的。
家暴发展至一定程度,受害人要求离婚、变更监护人或公诉机关介入时,往往会受困于过往家暴的事实未能有效固定在载体上,而只能依赖于受害人的叙述,使得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均因缺乏第三方的权威证据而无着力点。但反家暴法规定了警察对于家暴报案的出警制度后,这一情况将随之改变。出警行为、调查取证和协助受害人就医,鉴伤,均会由第三方留下强而有力的书面证据。这些证据在家暴受害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等司法程序中,都将对受害人一方起到积极有利的作用。
庇护所制度和保护令制度提供了伤害隔离。其中庇护所制度,使得某些特别弱势的家暴受害者能暂时脱离施害者的活动范围,避免持续伤害,从而获得有效的救助。与庇护所制度相呼应的,是人身保护令制度。如果说,庇护所制度只是帮助受害者逃离施暴者,是一种消极的保护,那么保护令制度则是主动进攻型的积极的保护措施。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的“人身保护令”在英美国家对应地称为“Family Violence Intervention Order”(FVIO),两者的内容和作用基本接近。在“人身保护令”下,法院可以对施暴者下令要求其迁出受害人住所,并禁止其接触、骚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告诫书制度可视为是一个公权力对家庭关系的“介入预告”,可以说,是留给那些主观恶意较轻的,偶然性过犯者一个悔改和缓冲的区间。《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规定了法律对家暴干涉的渐进层次和力度阶梯:从预防,教育到矫治,惩处,是一个逐渐加强的过程。这种介入力度的程序性,对于最大可能地保留亲属关系和家庭的完整性是有积极意义的。
因为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总是一件困难的事,许多表现为家暴的家庭冲突,缘于当事人一时的冲动或偶发的刺激,或者某些误解,这些一次性的,情绪性的,外因性的冲突,尚不足以摧毁一个家庭。何况家是一个奇妙的组织,具备某些活体生物特征,可以对一定程度的伤害进行自我治疗和愈合。这样,对于某些轻微的伤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其自行和解治愈,从而为社会保留更多完整健全的家庭和亲子关系,才是更符合一个善法所应追求的价值。
四、结语
法律总是易变的(时代性),法律也是有立场的(服务性)。今天我们能引用《反家庭暴力法》来保护家庭关系中的弱者(虽然未必总是正当者),可算是时代的馈赠。因为历史上,法律曾站在另一边,它曾是有限使用家庭暴力的制度性保障。撇开罗马法下的妻子作为自奴人的制度,18世纪的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也留存有合法殴打妻子的“拇指法则”(Rule of Thumb),按照这一法则,丈夫有权使用不超过其拇指粗细的棍子打妻子。尽管这一法则的学术引证只能追溯至詹姆斯·吉尔雷(James Gillray)对Sir Francis Buller的讽刺漫画(Lewis, 2017),而不是判决书本身,但此后许多普通法案例不断引用了这一“古老”的规则,则足以证明这曾是一个真实的司法实践和历史存在。
尽管今天法律改变了它的立场,但引起家庭暴力的古老机制仍然健在。法律只能处理“其然”而不能解决“其所以然”。
世事变幻不定,但世事都有理可循。自诩法制健全、科技昌明、物质丰盛的时代,并没有解开人性的困局:贪婪与恐惧,欲望与诱惑,人性的软弱在左冲右突中左支右拙,渐渐无力招架,终于失去原初应有的样式。
失范的人性,抱着一种愤怒,将对自己的失望和对环境的绝望,化作暴力,撕咬着所能及的一切,击碎家庭,撕裂社会,报复自己。我们分明可以在一个个被暴力破碎的家庭的遗址上,看到物质主义,消费主义、个人主义践踏的足迹。
《反家庭暴力法》正运行在我们的生活中,并将不断演化发展,但家庭暴力却不会就此退却。最终,人性的失范,还需靠规范人心的内在力量去将之归正。
Reference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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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odreads.com/quotes/1033080-i-am-living-in-hell-from-one-day-to-the
最高法统计显示24.7%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暴.(2015,Dec. 28). 新华网,Retrieved May. 14 2017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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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同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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