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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

2020-12-11 15: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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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惩治危险驾驶犯罪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和理性约束,是创建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必然举措。

基于此,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明确将“醉驾”等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规制。

设立“危险驾驶罪”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恐慌心理,顺应了民众平安出行的意愿,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受到了种种质疑,带来了很多社会治理新难题。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曾指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本文将从湖北省B县检察院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司法适用总体情况、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面临的困境、司法适用的出路探讨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湖北省B县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

2017年,B县检察院共提起公诉241件319人,其中,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43件45人,占比14.1%,案件数量仅次于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不起诉0件0人。

2018年,共提起公诉239件295人,其中,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53件53人,占比17.97%,案件数量上升为第一位,因情节轻微不起诉1件1人。

2019年,共提起公诉261件378人,其中,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72件72人,占比19.05%,案件数量为第一位且远高于其他类型犯罪,因情节轻微不起诉6件6人。

2020年1~11月,共提起公诉174件236人,其中,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65件65人,占比27.54%,案件数量为第一位,因情节轻微不起诉8件8人。

2017年以来,该院累计对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提起公诉233件235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危险驾驶犯罪呈现的特点

1.主体特征:主体身份呈现“三多”,多为农民、农民工、无业人员等低文化程度群体,多为男性,多为本地居民。国家公职人员和中共党员涉案人数较少,但也呈上升趋势。有犯罪前科的“二进宫”“三进宫”人员不容忽视。

2.案情特征: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态势,已远远超过故意伤害类、盗窃类案件,跃居第一位。案发情况呈多元趋势,但犯罪时间和犯罪地点相对集中,驾驶车型主要为面包车。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最多,占比85%左右。农村客运车辆严重超载案件数量不多但不容忽视,直接危害到校园安全。

3.诉讼程序特征:适用的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主,总体上不起诉率低,但不起诉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被告人普遍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率高。判处实刑率逐年升高,适用缓刑率逐年降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率极低,打击力度越来越大。

(二)原因分析

不同群体的受教育程度、受约束程度不同。低文化程度群体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同时存在侥幸心理。农村驾驶员为了在学生往返学校期间牟取较多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国家公职人员和中共党员等群体平时受到的纪律约束较多,对法律的理解更深刻,对法律的敬畏心更强,自我约束能力也更强。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纪检部门对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严管理,一系列禁酒令文件的出台也很好地防范了国家公职人员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机动车增加,查控力度加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私人购买的机动车大幅增加,相关机构管理不够规范,给危险驾驶犯罪留下了空间。同时,由于查控力度加强,带来了收案量的提升。

受传统“酒桌文化”影响。社会生活中,“无酒不成席”的观念广泛存在,酒和饭桌构成了人们精神与话语交流的阵地,也是面临各种社会压力的逃避之所,导致醉酒驾驶屡禁不止。

法治宣传和刑罚震慑不够。醉驾入刑以来,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交警的严厉执法和司法机关的严格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高犯罪率未得到有效遏制。原因在于,公检法司的法律宣传力度不强,且法律宣传对低收入、低文化程度群体的约束作用很难落到实处。普通公民对危险驾驶犯罪的知晓程度还不够,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震慑作用还不够。

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违法成本太高。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案情一般比较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罪认罚效果好。但国家公职人员和有编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为了保住“铁饭碗”,往往会通过提出上诉等途径努力争取有罪免处。

惩治危险驾驶犯罪面临的困境

惩治危险驾驶犯罪给社会治理带来新问题。司法实践中,醉驾行为不降反升,行为人即使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也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除了要接受拘役、罚金等刑罚处罚外,在公司企业的面临解除劳动合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要被开除公职。这些人经过短暂改造回归社会后,身份完全转变,有犯罪前科记录导致再就业难,甚至会影响子女的升学和就业。对党员和有正式编制的人员而言,会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影响工作晋升和家庭和谐。对于农民等低收入人群,判刑的结果会加剧其工作动荡,家庭顶梁柱现有工作丢失给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带来负面影响。罚金刑给罪犯带来了新的经济压力,可能将罪犯推入新的犯罪边缘,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司法适用存在漏洞。相关部门对危险驾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宣传不到位,司法适用有所偏差,致使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进而导致科处刑罚的预防功能减弱。部分危险驾驶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仍然存在无证驾驶等行为,有的甚至再次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期限一般较短,虽得到了形式上的监督,可能未接受到实质性的教育。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未严格依法开展审前社会调查、未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开展走访、未严格进行计分考核、未依法宣告即解除社区矫正等情况。“二进宫”“三进宫”现象反映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教育的缺位。

存在“交叉感染”风险,加大了监管难度。判处拘役的罪犯目前只能羁押于看守所,但看守所监管能力有限,判处实刑过多会导致看守所负荷过重。罪犯被关押到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有产生“交叉感染”的危险。

审判活动程序化、公式化。立法层面,过于简单和单一的法定刑设置导致危险驾驶罪罪刑不均衡,让刑罚效果空虚、无力。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幅度、罚金数额与酒精含量存在明显正比关系,未与被告人的特点密切对应,量刑结果格式化,量刑的针对性明显不足。审判活动程序化、公式化、僵硬化,带来了很多深层次的问题。

未完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危险驾驶罪规制范围过窄,已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求。吸毒驾车、严重疲劳驾驶、驾驶不合格车辆等驾驶行为同样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未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时,只受到行政处罚。这使得“毒驾”等与醉驾行为具有同等危险的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不完善,规定的刑罚只有拘役、罚金两种,使得其刑法规制不具有足够的社会威慑力。

刑罚执行存在薄弱环节。大部分危险驾驶罪犯在审前都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判处实刑后,审判机关存在未及时依法交付执行刑罚的情况,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部分罪犯拒不执行财产刑,导致有判无执的“空判”现象,损害了司法权威。

危险驾驶犯罪司法适用的出路探讨

(一)积极适应法治新常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

一要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刑罚理念,坚持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量刑既要考虑行为后果严重性、公众普遍接受性,同时还需兼顾刑罚的震慑性,促成刑罚效益的最大化。二要树立“惩罚和预防并重”的刑罚思想,加大危险驾驶法治宣传进校园、进社区。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同频共振,积极营造健康的饮酒文化,增强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实现“醉驾”知识全民化,促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和安全驾驶成为常态。

(二)健全法律规定,细化法律操作规范

首先要促进司法实践中类案同判,实现“醉驾”量刑均衡化;其次要促进刑罚设置明细化、合理化,法律上引入单处罚金、管制和有期徒刑,丰富刑罚档次,增加量刑梯度;第三要积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保障“醉驾入刑”的功能作用,又减少其衍生的社会危害,加强批评教育,落实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最后要扩大危险驾驶罪涵盖情形,将“毒驾”等行为入刑。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担当作为

一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完备的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切实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司法各环节平衡利益、化解矛盾、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新途径、新机制,充分利用官网、微信等新媒体向社会公开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办理情况,增强社会震慑作用。此外,还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持刑罚的谦抑性,准确适用危险驾驶犯罪的法律法规,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得稳,实现危险驾驶类案件的罪责刑相适应。要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四)全面加强刑事执行监督,保障刑罚执行无缝衔接

要扎实开展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危险驾驶罪犯的集中清理和交付执行检察,保障刑罚执行活动的有序进行。同时,强化看守所执法检察,切实防止罪犯“交叉感染”,促进把危险驾驶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要直击高墙外刑事执行,开展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职、提升社区矫正质量和效果,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虚管导致又犯罪。更要常态化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回头看”,让财产刑不只写在判决书上。

(五)以打击危险驾驶犯罪为载体,打通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

一要建立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联动机制,建立基层治理多元化协同机制,根除危险驾驶罪产生的土壤,促进基层共治融合,打通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二要把定分止争贯穿执法办案、法律监督的始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工作,努力实现法律规则与道德规范的同频共振,积极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三要加大社会监督,实现多方联动、综合治理,实现危险驾驶威慑立体化。

结语:

危险驾驶犯罪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给千万家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痛。规制危险驾驶罪的制度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既要科学判断危险驾驶罪的质,又要关注刑罚适用的度,继续加大对危险驾驶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强大合力,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助力,最终建设好人民向往的美好家园。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作者:郎艳辉 覃丹凤 张心诚

原标题:《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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