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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源头打击食品“黑作坊”,生产者、经营者都要担责
最高法要求从源头打击食品“黑作坊”,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前述《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前述《解释》主要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共14条,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澎湃新闻注意到,《解释》还要求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
《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郑学林指出,该规定着眼于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经营者不愿、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经营链条。
此外,实践中,“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力求斩断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前后端链条,从外围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郑学林还指出,实践中,存在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一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兑现承诺又被经营者拒绝。《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通过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强化经营者诚信意识,杜绝经营者乱承诺干扰消费者消费选择的情况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解释》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释》第13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将通过依法受理、审判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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