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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饶平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例(二)

2020-12-08 17: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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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饶平法院公众号

邱某圻等人恶势力犯罪案

自2018年2月份以来,邱某圻伙同刘某辉、谢某豪、詹某武等人为逞强斗狠,形成以邱某圻为首的恶势力,采用分分合合、结伙作案的方式,在饶平县新丰镇、饶洋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作案多宗。

寻衅滋事罪

1

2018年2月3日20时许,邱某圻因刘某蔚与被害人詹某东发生口角一事,纠集同案人刘某辉、谢某豪等多人至饶平县新丰镇福宁易购店门口对被害人詹某东进行殴打,邱某圻在现场指挥同案人,刘某辉、谢某豪等人还手持长刀、钢管等工具对现场的其他人员进行恐吓。

2

2018年7月29日21时许,詹某建因与被害人詹某杰、詹某博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纠纷,遂纠集邱某圻、刘某辉、谢某豪、詹某武等多人到新丰镇中心小学门口对被害人詹某杰、詹某博实施殴打,致其二人受伤。

3

2018年8月11日凌晨,詹某宝因代其亲戚向被害人詹某保讨要欠款未果而心怀不满,遂纠集邱某圻、刘某辉、詹某裕帮忙,邱某圻又纠集詹某武、谢某豪、詹某涛等人前往饶洋派出所门口,持长刀、钢管、木棍等工具追打被害人詹某保致其受伤及詹某保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坏。

故意伤害罪

1

2018年8月2日9时许,邱某圻受他人唆使后纠集刘某辉、谢某豪、詹某武,到新丰镇新光工业区大潮高速项目部门口对被害人杨某卫进行殴打,致其受伤。

饶平法院

判决

被告人邱某圻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各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况,依法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邱某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刘某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三、被告人谢某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四、被告人詹某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五、被告人詹某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六、被告人詹某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七、被告人詹某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八、被告人詹某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九、被告人林某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十、被告人刘某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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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扫黑除恶】饶平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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