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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伪证者 即丢面子 又丢银子

2020-12-08 10: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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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伪证,是指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做虚伪证明,意图歪曲事实,以假乱真,以达到某种不法目的的行为。

近日,城北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林某某申请证人潘某出庭作证。庭审中,法官向证人潘某告知如实作证的义务和法律后果,证人潘某向法庭签署了证人保证具结书。潘某向法庭陈述证言时,虽镇定自如,语气肯定,但法庭通过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审理,结合双方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查梳理,发现证人潘某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潘某不如实向法庭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城北法院遂作出(2020)青0105司惩2号处罚《决定书》,对潘某处以5000元罚款。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2020)青01司惩复2号《复议决定书》,驳回潘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伪证的存在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院审判的质量,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作伪证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为:庭审中证人潘某当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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