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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12月1日,山东省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提出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根据行业监管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必要时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
“高进低出”指的是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如收房价3000元/月,租房价2500元/月;“长收短付”指的是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的周期,比如对房东月付,要求租客季付、半年付、年付。
此外,该《通知》还要求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登记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市场房源发布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管理,落实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等。
《通知》表明,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开展业务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应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包含机构名称、姓名、登记编号、诚信二维码等内容的实名登记工作牌,实名进行房源获取、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在网络信息平台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发布,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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