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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披露:《求索》杂志原主编情妇获刑8年,附加刑改为罚金
湖南益阳中院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针对《求索》杂志原主编乌东峰的情妇覃建军受贿案,该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覃建军犯受贿罪的定罪和主刑、追缴违法所得部分,撤销附加刑部分;覃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此前,法院认定,覃建军利用乌东峰审稿、定稿的权力,伙同乌东峰从发文中介手中收取“版面费”至少814.95万元,发表论文336篇。覃建军因此获刑8年,追缴违法所得,附加刑为并处没收财产600万元。
在二审判决之后,覃建军申诉再审获受理,益阳中院经再审后,对覃建军的刑罚作出上述判决。
发336篇论文,收800多万
2017年5月16日,湖南省纪委发布的一则通报: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求索》杂志社原主编乌东峰因严重违纪问题被立案审查。
官方通报称,乌东峰违规经商办企业,直接参与投资多家企业;毫无道德底线,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育有多名子女,长期利用党的学术期刊阵地和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自大肆收取作者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公开履历显示,乌东峰于2002年至2013年任《求索》杂志主编,2014年至2016年任编辑。
根据覃建军案判决文书,法院审理查明,覃建军是一名中介,2007年左右与乌东峰发展成情人关系。2008年左右,乌东峰与覃建军合谋,以“版面费”的名义向投稿《求索》杂志的作者收取钱财共同牟利。具体操作模式是:由覃建军从《求索》发文中介手中大量收取论文交给乌东峰,乌东峰利用自己在审稿、定稿方面的职务之便使论文顺利通过三审。论文通过三审后在发表之前,覃建军根据作者身份、论文质量、是否加急发表等具体情况,每篇论文向发文中介确定数额不等的“版面费”,从2008年约3000元/篇逐年上涨至2016年约30000元/篇。待发文中介从作者手中收取“版面费”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交给覃建军后,乌东峰再将论文顺利发表在《求索》上。若发文中介没有将“版面费”交给覃建军,乌东峰则不予发表。
2013年起,《求索》杂志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并明令禁止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乌东峰与覃建军仍然按照之前的运作模式,从周某、朱某、肖某等发文中介手中收取“版面费”帮其在《求索》上发表论文。
法院认定,2013年至2016年,覃建军利用乌东峰在《求索》上发表论文审稿、定稿的职务便利,伙同乌东峰以“版面费”的名义从发文中介周某、朱某、肖某手中收取钱财共计至少814.95万元,帮其在《求索》上发表论文共计336篇。这些款项用于了覃建军与乌东峰的家庭生活开支、购置房产、投资股票等投资理财。
附加刑由没收600万改为罚金120万
2018年6月27日,湖南桃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覃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600万元;追缴覃建军违法所得人民币269500元,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188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当年8月24日,益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覃建军不服申请再审,辩解称原一、二审裁判量刑畸重,请求改判。覃建军的辩护人则称,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与同案人乌东峰相比,量刑不平衡,请求从轻处罚。
2020年4月25日,益阳中院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益阳中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裁判根据覃建军犯罪事实、立功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600万元,主刑量刑适当,但附加财产刑量刑畸重。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受贿数额等情节,对其财产刑处罚金120万元比较适当。故对原裁判所处附加财产刑畸重的不当之处予以纠正,从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
2020年11月9日,益阳中院再审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覃建军犯受贿罪的定罪和主刑、追缴违法所得部分,撤销附加刑部分;原审被告人覃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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