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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装睡打鼾,“谋财者”以千万窃取1.5亿多元?

2020-12-07 17: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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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案,是业务精湛重要,还是坚守良知重要?业务精湛,可以明察秋毫,敏锐发现双方陈述中的漏洞,迅速研判新出现的证据之真伪,从而相互参照,去伪存真,一步一步地接近和还原事情真相。而法官一旦良知泯灭,洞穿了法律人的底线,则一切的事实与证据、法律与正义都会视而不见,都可能将其践踏于脚下。比如已经被判刑的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原院长董秉惠,近日被“双开”的原乌兰察布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张民之流……

在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涉股权纠纷案中,两份虚假的《公证书》的出现,使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然而,当提供了虚假证词的苏某元通过公证部门承认之前撒谎之后,却发生了法官以“禁止反言”为由拒绝采纳新证词的荒腔走板,拒绝苏某元纠正其此前撒谎的错误。如此法官,如此判决,真的很令人诧异:讲信义、重承诺,固然值得推崇;然而,曾经犯了错、撒了谎,也要一错到底吗?

苏某元重新发声,承认了以前在撒谎,重新提供了可信的证言,说明案件出现了新情况、新证据,属于案件发生了证据的重大变化,法官必须高度重视,因为新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然而,法官拒绝了苏某元纠正错误。法官为什么如此这般?“禁止反言”,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这一条款,法官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这难道仅仅是一个认识水平的问题吗?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这起股权纠纷案件中,法官对一些重要证据出现了“选择性地失明”。

拒绝苏某元的新证词,这是其一。按照该公司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章程》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份,需经其他股东同意。无视公司章程中的特殊规定,把章程中禁止的行为予以认可,这是法官“选择性失明”之二。

苏某元本来并未投资入股,张某同苏某元的股权交易本属造假,为了看上去更真实,在一审、二审及宏泰公司再审申请被驳回之后,2020年6月8日上午,张某将1040万元所谓股权转让款转入了宏泰公司账户,其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真正出资了。可惜,这是一记“昏招”,恰好证明了之前没有投资的客观事实。因为,当下价值1.5亿多元的股份,若苏某元是真实股东又怎会以1040万元的原始股价卖出?而且,这种行为也恰好证明了苏某元不是真实股东、张某等在原审时提供证明苏某元出资的证据以及其张某已向苏某元支付700万元和340万元的收据证据均是虚假内容,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苏某元自证假股东的“证言”的真实性。

在这起股权纠纷案件中,有两个股东的股权令人生疑。其中,最关键的是苏某元的股份,如今其本人已经承认自己是假股东,与张某的股权转让也属造假,案件的真相已经昭然若揭。而另一个股东张某堂代替杨护清持有的12.51%的股权也值得怀疑。据说,杨护清是内蒙古政协的一位处级干部,曾经参加过宏泰公司的股东会议(有会议音像为证)。按照公司的实际出资比例,杨护清占12.51%的股权是6000万元。这笔巨额资产,一个政协的处级干部是很难说清其合法来源的。

所有这些破绽与疑点,都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真核查、去伪存真、得出正确的结论。怎么能够无视这些疑点与纷争的存在,就急匆匆拍案定论呢?

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在这起股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中,我们看到了太多的反常现象,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对质疑与申诉置若罔闻,貌似在维护司法不容置疑的权威,殊不知已经把司法机关主持正义、维护公正的形象践踏于泥土之中。

毛泽东同志说:“世上绝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对于证据,不会有无缘无故的忽略;对于审判,也不会有无缘无故的倾向。宏泰公司股权纠纷案中出现如此奇葩的局面,其中之玄机,无需赘言,昭然若揭。

宏泰公司的股权纠纷案,涉及价值1.5亿多元巨额财产的合法归属问题。在这样一个案件上不把工作做扎实,不把证据链条做完整,是很难服众的。简单粗暴地强行结案、强行宣判,难免会诱发不断的申诉、长期的上访,酿成舆论风波,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影响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我们期待着一个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遮不掩、正大光明的结论,一个维护了企业股东合法权益的结论,一个维护了司法机关权威的结论!

(本文为“汤计典频”原创,未经作者允许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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