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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政府储备实行严格计划管理
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就《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提效能的要求,聚焦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管等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进一步厘清政府监管职责,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切实压实各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到,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建立政府储备,实行分别负责,分级管理;国家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社会责任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鼓励城乡居民家庭合理储存粮食。为更好配置粮食储备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粮食储备效能,《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动用协调机制,促进中央储备、地方储备与社会责任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共同担当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有之责。
《征求意见稿》要求,对政府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未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国家要建立政府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粮食供需形势、调控和应急需要、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政府储备规模。政府储备应当以口粮品种为主,鼓励增加优质口粮品种作为政府储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主要大中城市主城区及市场易波动地区建立适度规模的成品粮油(含必要小包装)储备。
储存保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国家要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成品粮储备基础设施等规划和建设,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提高政府储备安全保障能力。储备轮换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储备购销轮换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通过公益性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的方式进行。
对于储备动用,《征求意见稿》明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顺序动用社会责任储备和地方储备:本行政区域或者局部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显著上涨的;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粮食储备的;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粮食储备的其他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动用中央储备: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的;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的其他情形。
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强化监管,包括行政监管措施,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储备信息监控网络、诚信监管、储备信息报告、政府储备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等。还要严格储备问责,对储备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和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从业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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