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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兰仕起诉新宝“窃取”商业机密,侵权规模超1个亿

2020-12-02 17: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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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媒体 TMTPost.com

|科技引领新经济|

▎此次侵权纠纷,核心在于格兰仕的一位“内鬼”,即涉案个人刘银波。
钛媒体编辑丨刘萌萌

近日,家电行业的“老牌劲旅”格兰仕集团与“后起之秀”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宝股份”),因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对簿公堂。

格兰仕集团旗下的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格兰仕微波炉公司”),指控新宝股份与关联公司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东菱威力”)、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格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银波等非法获取、使用格兰仕磁控管产品商业秘密,侵权规模超过人民币一亿元,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磁控管是微波炉的核心部件。据了解,2000年,格兰仕创建磁控管制造部,进行磁控管相关技术的自主研发,次年9月,磁控管核心技术难题宣告攻克。截至目前,格兰仕累计投入超10亿元资金,已独立自主地研发了多代磁控管产品,并配套研发出磁控管产品及其零配件生产、加工、组装的全套生产设备、工装夹具、工艺流程、微波泄露安全防护等核心技术。

格兰仕表示,磁控管技术没有成熟、可参考的公开技术在市场上流通,国内真正掌握磁控管核心技术和独立自主研发、制造磁控管能力的家电企业只有格兰仕。

此次侵权纠纷,核心在于格兰仕的一位“内鬼”,即上述涉案个人刘银波。

刘银波于2000年7月入职格兰仕,后任格兰仕磁控管制造部综合管理科副科长兼技术工艺组组长。格兰仕举证,刘银波在2016年仍于格兰仕微波炉公司任职期间,就通过电子邮件向东菱威力发送涉及到格兰仕机密的成本、技术信息,同时接受了东菱威力的聘任合同,被聘用为东菱威力技术负责人。

东菱威力系新宝股份关联企业。天眼查显示,在东菱威力占有15%股权的佛山市顺德区凯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由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后者正是新宝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此外,新宝股份与东菱威力的法定代表人一致,均为郭建刚。

格兰仕指,2017年1月,刘银波从格兰仕离职后,利用第三人成立美格公司,开始大量生产使用了格兰仕商业秘密的磁控管产品,并全部供应给东菱威力。天眼查显示,东菱威力持有美格公司100%股权。同时,2019年5月美格公司的法人变更为刘银波。

据格兰仕向钛媒体 APP提供的图片显示,美格公司制造的磁控管上粘贴有上市公司新宝股份的商标“SUNBOW”和企业英文名称“Xin 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 Ltd”。格兰仕认为,东菱威力将侵权的磁控管产品用于其微波炉产品生产,降低其微波炉产品的生产成本以进行全球市场的恶性竞争。

格兰仕提供的磁控管商标图
格兰仕提供的新宝股份“SUNBOW”商标图

今年7月,格兰仕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得立案。案件办理过程中,除扣押涉案磁控管成品几十个以及部分零部件外,涉案的其他产品、设备、财产尚未被扣押或查封。10月,刘银波投案自首,目前仍在刑拘中。

由于涉嫌侵权人继续进行生产、还有扩大规模的迹象,格兰仕今年10月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起诉了新宝股份、东菱威力、美格公司、刘银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民事起诉已经获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批准。

对此,新宝股份在11月25日的回应中表示,此事与新宝股份无关,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磁控管,上市公司与东菱威力之间也无涉及微波炉、磁控管等相关产品及材料的交易。

此举遭到格兰仕“反击”。格兰仕称,“从FCC认证信息来看,新宝在FCC官网上进行认证的产品就是微波炉,FCC ID为TU5XB23162616”。

格兰仕还指出,根据格兰仕取证的微波炉中,其中一个2019年10月24日生产的磁控管上标示了SUNBOW Xin 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ltd.。“如果新宝未在磁控管品类上注册“SUNBOW”,却在生产和销售中进行使用,这难道不是事实侵权?”格兰仕称。

至于新宝股份称公司的官方认证英文名为“Guangdong Xinbao Electrical Appliances Holdings Co.,ltd.”而非格兰仕举证中所述“Xin 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ltd.”,格兰仕表示,根据FCC认证资料,“Xin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Ltd.”的FCC认证地址与新宝股份的注册地址一致,与新宝股份官方邮箱也一致。

格兰仕提供的FCC官网认证信息

据新浪法问,针对格兰仕的“反击”,新宝股份董秘办公室回复称,公司回应以11月25日的公告为准,公司法务部门会跟进与格兰仕的诉讼。关于格兰仕提出的FCC信息疑点,“这些比较专业,我们会找专业部门去处理”。对于刘银波被刑拘,新宝股份方面则表示公司并不了解。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表示,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有以下三点重要因素:密点构不构成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到底有没有使用?损失有没有达到50万的立案标准?

就刘某案来讲,他指出,“刑事拘留后有没有批准逮捕?如果是的话,那就证明以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检察机关初步认定其构成了犯罪。”

值得关注的是,格兰仕和新宝股份都是总部位于顺德的中国龙头西式小家电出口商。格兰仕一年仅微波炉出口额就接近60亿元人民币。新宝股份今年前三季的收入达91.15亿元,其中外销收入同比增长25%。此前,新宝股份以咖啡机、热水壶等为主打产品,格兰仕以微波炉为主打产品,现在随着两家企业的业务扩张,它们共同竞争的领域扩大,格兰仕正在国内也积极开拓西式小家电市场。

(钛媒体 APP 编辑刘萌萌整理,部分内容综合自第一财经、界面、新浪法问)

原标题:《格兰仕起诉新宝“窃取”商业机密,侵权规模超1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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