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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司法,李大红脑死亡后的天价赔偿是否合法?

2020-11-29 19: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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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医法汇

近日有媒体报道,湖北知名企业家、“啤酒大王”“无纺布大王”李大红于11月10日在海南301医院被宣布脑死亡后,其家属向院方提出诸多质疑, 拒绝通过正常医疗鉴定和法律程序解决并提出天价赔偿一事,引起广大关注。

事件回顾

患者李大红先生因“双耳听力下降1年8个月”于2019年9月和2020年8月先后在北京301医院检查和住院,初步诊断为右侧听神经瘤和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患者选择的耳蜗产品为可做3.0T核磁的进口特许药械,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该产品目前作为境外特许药械只能在博鳌超级医院进行耳蜗植入手术。301 医院韩教授建议患者到超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得到患者同意。2020年9月17 日,患者在海南博鳌超级医院实施切除右侧听神经瘤后并进行右耳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手术后出现躁动、意识模糊,伴有呕吐症状,随后被送至 ICU抢救;9月19日早上患者从超级医院转诊至301海南医院。11月10日在海南301医院被宣布脑死亡。(来源:博鳌超级医院)

许多网友认为医院该负什么责任,要赔多少钱都是有相关的规定,都有法可依,不应因其职位、贡献决定赔偿数额。也有网友表示关于医疗纠纷赔偿应该先走医疗鉴定,确定院方是否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后才应主张医院赔偿。当然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医院犯了错就该承担责任。

针对此热点事件,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从专业角度予以分析:

一、发生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目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是侵权归责的基本原则,具体构成要件有三:第一,损害后果,即损害后果的存在;第二,过错,即致害方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第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与致害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在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受害方必须就致害方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来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医疗损害过错鉴定意见(或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是认定医疗过错、处理医疗纠纷的最关键证据,而在鉴定程序中,客观、全面、规范、完整的病历资料是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的前提条件。

二、医生是否涉嫌违规执业?

目前规范医生外出会诊做手术的规定,仍然是原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外出“飞刀”做手术,必须遵循《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依据博鳌超级医院的情况说明,301 医院的韩东一教授通过书面会诊邀请函形式在超级医院执业。韩教授在博鳌超级医院的手术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三、天价赔偿是否合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该条例是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等而发布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关于赔偿争议,《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具体赔偿数额应当在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原因力等情况下,根据患方实际损失按照比例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

四、将“患者”写成“患儿”,医疗机构一定要承担责任?

病历资料是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情况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在医疗纠纷争议案件中,病历作为最原始的医疗文书资料,是处理医疗纠纷最直接、最重要的书面证据,往往是医患双方关注及争论的焦点,也是法院作为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全面记录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实践中医务人员在病历书写过程中,难免出现笔误等需要修改之处,医疗机构对于病历的书写及修改,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即使《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但依据相关报道,博鳌超级医院在病历书写过程中将“患者”写成“患儿”的“笔误”,仍需经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才能明确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海南博鳌超级医院代表国内甚至国际医学发展的前沿,因此患者本身就对医疗效果抱有较高的期待,但患者家属应当明白医学不是神学,任何医疗措施都伴随着风险,博鳌超级医院作为中国医疗行业的标杆,要把医疗水平和风险防控手一起抓。此次事件引发社会广大关注,其对医疗纠纷的及时反应和有效化解,将会对各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产生重要的指引作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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