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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子在新员工入职聚会醉酒后遭强奸:男子一审被判三年半
备受关注的深圳女子在“新员工入职聚会”醉酒疑遭强奸一案日前获得一审判决。
11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涉事女子曾某某的恋人晓强(化名)处获悉,11月23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邹某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晓强告诉澎湃新闻,案发至今已过去半年多时间,这半年期间,她和律师、友人一刻都没有放松过,最终坚持到法院作出判决。
晓强称,她和女友计划回老家工作生活。
晓强提供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跃与曾某某及其他同事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两人均有饮酒。当日22时许,邹某跃与曾某某于聚餐结束后一同乘坐滴滴网约车离开,到达曾某某住处附近后,因曾某某的醉酒状态逐渐加深,不能正常行走,邹某跃便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将曾某某带至宝安区沙井街道翔丰时尚酒店,邹某跃用手夹着曾某某来到酒店306房,然后强行与曾某某发生性失系。
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邹某跃趁被害人曾某某酒醉失去意识之际,在未取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与事实不符,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邹某跃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此外扣押的内衣、内裤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某,扣押的手机1部发还被告人邹某跃。
该份判决书落款时间为11月23日,盖有宝安区人民法院公章。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5月18日,有微博网友称,其女友刚入职一家国际物流公司,在参加新员工聚会后,被认识仅两天的同事带走并强奸。事发后,她于16日至17日多次向深圳当地警方报警。但随后警方工作人员称,“显示是已经以‘自愿(发生关系)’结束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还显示,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5月19日通报,5月16日凌晨1时许,110接强女士报警称,其朋友曾某某被强奸。经初查,嫌疑人邹某跃(男,21岁)与当事人曾某某(女,22岁)为同事关系。15日晚,两人参加完公司聚餐后,邹某跃带着处于醉酒状态的曾某某到一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固定证据后,警方于18日决定立案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邹某跃已被刑事拘留。6月2日,检察机关对邹某跃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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