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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成“套路贷”帮凶,调取内部信息,还恶意举报同事

2020-11-28 19: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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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刘家杭 上海法治报

建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作为执法者,更是要坚守法律底线,捍卫法律尊严。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安徽省某法院的法官助理兰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多次帮助“套路贷”分子违规查询内部信息、出谋划策,甚至恶意举报刚正不阿的同事……

顺遂人生下的罪恶种子

2016年,兰某考取了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院的公务员,同年被借调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集控中心,负责集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及信息化演示汇报工作,并有查询全省案件的权限。

工作顺利的兰某有个已经相处了一年多的男友。男友窦某从事的是“小额贷款业务”,平时总少不了一些讨债纠纷。虽然知道男友的“小额贷款业务”是没有放贷资格的非法经营,但她并没有放在心上。在入职省高院后,她更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违规帮男友查询一些当事人的信息。有了兰某的“帮助”,窦某的放贷事业扶摇直上。

为男友的违法业务提供便利

在男友窦某的办公室和家里,兰某经常能看到有很多签了字,按了手印的空白借条收条等材料。在她的追问下,窦某告诉她:“这些都是借钱的时候让借款人多签的,如果对方还不起钱,起诉对方的时候方便用。”

此外,窦某还告诉她,自己曾为了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在借款人到期要还款时故意不接借款人的电话,这样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就违约了。然后在起诉时,他故意向法官隐瞒事实的真相……虽然知道男友这种行为属于虚假诉讼,他所谓的“小额贷款业务”也是违法犯罪的,但兰某不仅没有及时举报,反而在利益的诱惑下打算帮忙助力。

在窦某采取跟踪、堵锁眼、上门滋扰等非法手段仍索债未果下,兰某就会帮助其通过法院内部系统,查询相关欠债人的诉讼、财产、住址等个人信息,并帮窦某的讨债计划出谋划策。如果案件进入到起诉阶段,兰某便会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帮其分析“如何处理更有利”。

在法院这边,兰某积极通过法院内线致电相关办案法官,谎称自己是“高院相关人员”,要求过问案件具体概况,并随即提出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执行速度,违规进行拍卖等要求。如遭到拒绝,兰某则先是“拉关系”,谎称“窦某是自己关系很要好的远房表哥”,进而希望可以卖自己一个面子,游说相关法院工作人员予以“照顾”。如果该法院工作人员仍坚持原则、刚正不阿,兰某便会指使窦某去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等处恶意投诉举报。

兰某更是利用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为窦某出谋划策——不能让被害人入住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拖延时间、找相关领导“塞钱”……同时,还将法官联系方式、被害人的涉诉、财产等信息违规告知窦某,以利于其采取措施,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最终目的。

法庭上百般狡辩

2019年5月5日,兰某因涉嫌犯诈骗罪在其工作的法院外被合肥市公安局带走拘留。同年6月6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检察机关对自己的指控,兰某辩称:自己对窦某是否涉嫌违法处于无知或认知不足状态,也没有证据能够认定自己在协助窦某追款过程中是明知其在违法犯罪。而自己虽查询过生效裁判文书或联系过承办法官,但并未起到任何实际作用,只能算是涉嫌违规违纪。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到2018年期间,被告人兰某利用其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法院内网系统帮助窦某违法查询被害人的诉讼、财产、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利用其法律知识为窦某骗取财物提供专业的技术性指导;且游说法院工作人员对相关案件予以“照顾、提速”,为窦某最终实现诈骗所得提供实际的帮助行为,其行为性质应定性为诈骗罪的共犯。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窦某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85.9338万元,其中90.2万元未遂,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故判决被告人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见习记者 | 刘家杭

编辑 | 刘家杭

原标题:《法官助理成“套路贷”帮凶!调取内部信息出谋划策,还恶意举报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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