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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存!案件来源登记表范本及说明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2020-11-25 14: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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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田海助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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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登记表使用说明及建议修改理由

(注:以下红色内容为在总局文书使用说明内容基础上增加或修改)

《案件来源登记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来源及有关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2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登记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首部标题,“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字,居中对齐。登记号可以是按年度划分的流水号,宋体,三号字,右对齐。各职能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进行监督检查时,本部门登记记录的流水号即为登记号;投诉举报中心对投诉、举报线索统一登记的流水号即为登记号;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由办公室、法规科统一登记的流水号即为登记号。特殊情形没有流水号的,可以使用案号后四位作为登记号。首位或前几位为0的,不编虚位(去掉虚数0)。

2.登记时间是办案机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登记人员进行登记的时间。

3.来源分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办案机构所在单位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包括随机抽查、监督抽检等)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监督检查”;办案机构所在单位在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或者收到违法行为线索举报的(包括 12315 等系统分送的情形),选择“投诉、举报”;由其他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指定管辖或者交办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上级交办”。“ 其他”来源为备选项,非通过上述四种途径来源的违法行为线索才勾选,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去掉下划线)。系统表格建议变更为“来源类别”,直接删除其他未选项及未选项所涉及的其他未选内容。

4.对于“监督检查人”“投诉人、举报人”“移送、交办部门”三栏内容,登记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如有投诉人、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提交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匿名举报的,在“姓名” 栏注明“匿名举报”并在备注栏简要注明。“投诉人、举报人”“移送、交办部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顿号前后、括号内外的内容并去掉未选项。投诉人和举报人,根据实际选择使用,既是投诉人又是举报人的,全部保留;移送部门和交办部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法人单位选择“法定代表人”,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组织等非法人单位选择“负责人”;驾驶证、护照、港澳台居住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根据证件实际情况填写,不能笼统写为“其他有效证件”。

5.“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单位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及个人姓名。“姓名(名称)”和住所(住址)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括号内外的内容并去掉未选项。未提供“其他联系方式”的,填“无”。

6.“案源登记内容”中应当简明记载案源基本情况,包括案源所反映的涉嫌违法主体、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登记人”一般为办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为一人,可以为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登记人员可以在登记上述基本情况之后同时登记个人建议意见,比如“建议核查”、“ 依据**之规定,该投诉事项应当由**部门处理,因非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建议移送**部门处理”等。“登记人”应手写签名或使用电子签名。

7.办案机构负责人可根据不同情况在案源处理意见栏签署意见,意见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登记人记载了个人建议意见的,应当先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比如“同意核查”、“同意移送”、“不同意移送”、“提交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若需要核查,应指定至少两名核查人员(应当具有执法资格)。 “办案机构负责人”应手写签名或使用电子签名。

8.“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没有可以空白,不删除。

三、建议修改理由

1. 所有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均应当分别登记流水号并设立台账。

很多一线执法人员存在误解,认为2号令及总局文书范本只规定了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所需的法律文书,所以文书中填写流水号没有实质意义,经常会漏填此文书,只在决定立案时才由办案部门补填此文书。

实质上,文书范本中的文书包含三部分:日常监管稽查文书、立案前核查文书、立案调查文书。案件来源登记表隶属于立案前核查文书,所有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都应当先填写本文书,然后再根据领导决定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报领导决定是否立案,而不是在决定立案后才补填本文书。经过立案前核查程序,只有部分违法行为线索才需要立案调查;所以,设置台账并登记流水号非常有必要。

2.将各类途径流转过来的案件线索分开表格登记更清晰明了,也更有利于各内设部门根据自己职责填写相应文书。

线索来源途径不同,在实际中也是由各相应业务部门分头办理。比如,依据监督检查职权,一般是由业务科室日常监管中发现;投诉、举报一般由负责投诉举报事务的部门专职登记办理或流转给相应业务科室、辖区所办理;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一般是由办公室或法规科统一接收再内部流转办理。文书细化后,各对口部门可以直接只使用自己所需要的文书,一目了然,不会如总局文书范本会有很多空项;业务不熟练者经常会错填、漏填;查找时也容易混淆。

3.有利于计算和监控办案期限,有利于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和签批,更方便将来网上办案系统使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核查的期限,应当包括在本部门内部各科室、大队和基层所之间流转的所有期限。然而在实际办案中,因为内部流转和相互扯皮,导致案件线索经常在办案部门实际接收时,已经超出了该立案期限。

总局设置的此文书,使用目的就是既包括外部流转,也包括内部流转;然后在实际流转过程中,因为涉及到不同部门、不同分管领导,导致领导在签批时没有对应位置签名,于是签署意见时只能在文书之外签署,或另行设置内部流转单签署。而实际上,只要是与案件线索相关的接收和意见签署,都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文书内添加。

网上办案系统的应用更是大势所趋,文登区局正计划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出更适合基层办案需要的办案系统,分门别类相对应的法律文书在办案系统中更容易自动生成,方便办案人员使用。

作者系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田海助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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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转存!案件来源登记表范本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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