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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事件频发,专家呼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和伴侣动物法

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刁凡超
2020-11-25 14:0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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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男子用开水烫怀孕母猫致死的视频引发热议,在网络上,央视呼吁禁止虐待动物尽快立法微博话题阅读量达7.9亿,其微博发起的关于禁止虐待动物立法的问卷调查,参与问卷调查的30.22万人中,明确支持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有28.7万人,达到投票人数的95%。

在反虐待动物问题上,共识已经达成但相关立法却迟迟未能推进。11月21日,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简称“它基金”)与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共同举办“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障碍与路径选择”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指出,在我国现行的动物法律体系中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定散见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畜牧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且对伴侣动物没有专门立法,与会专家呼吁尽快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弥补分类立法的空白,进而制定一部针对所有动物的《反虐待动物法》。

浙江理工大学动物法研究所所长、教授钱叶芳建议尽快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对虐待猫狗等伴侣动物的行为进行界定,然后采用参照适用的立法技术,也即虐待野生动物、畜禽、实验动物或者其他动物的参照本法适用,有利于有效解决目前的虐待动物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自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提出了关于反虐待动物立法的议案,但当时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复称“条件不成熟”。朱玉列表示,反虐待动物法不仅是一个保护动物的法律更是一部保护人类的法律,目前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反虐待动物立法需要考虑主体责任问题,可以先进行地方立法实践,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可以制定过渡期或宣传期,为人们改变习惯提供时间。

虐待动物事件频发甚至出现在校园

今年4月,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在校生对流浪猫进行电击、火烧和剥皮;10月19日,山西太原一男子刘某用开水浇一只怀孕母猫,致使其腹中4只幼崽死亡,母猫也在救助未果后死亡,该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其中恶劣的虐猫行为引起网友的批评和愤怒……仅今年4月至10月间,能公开搜索到的虐杀动物事件有一百多起,其中引发舆情的虐待动物事件至少达45起。

钱叶芳指出,虐待动物不是极少数的现象。虐待动物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蓄意的暴力伤害(暴力虐待),一种出于疏忽而造成伤害,如造成宠物或饲养动物的挨饿、疾病或恶劣生存环境(非暴力虐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校园里发生的动物被虐待虐杀事件,校园是育人的地方,近年来许多虐待动物事件发生在校园,这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表示,动物福利的核心理念,其实就是要求人们善待动物,不给动物造成额外和不必要的伤痛。“科学证明,大多数动物是有感知力的生命,也就是说动物完全具备感知伤病和痛苦的能力。在文明社会,减少和避免人类给动物造成的痛苦是人类必须承担的道德义务。我们也欣慰地看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把反对虐待动物和保障动物福利上升为国家立法的高度。在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呼声高涨也是民众对于健全社会法治的殷切期待。只有出台一部保护所有动物不受虐待的法律,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公众、企业和社会对待动物的态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回应虐待动物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形成社会最大共识

近年来,因虐待动物而频繁引发舆情事件,每当有虐待、虐杀动物的事件发生,网络上公众的谴责之声便会高涨,但因实质性反虐待动物法律的空白,施暴之人除了遭受道德上的谴责往往受不到惩罚。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童之伟因此指出,反虐待动物最好能有专项立法予以规制,如果没有,需在现行法律中加以补充,但最基本的是要在道德、功德方面形成共识,对于动物的虐待、暴力行为一定要加以谴责。

对于虐待动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早在2018年3月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在回答香港卫视记者有关虐待动物问题是否会考虑出台相关立法时表示:“从社会公德的角度,每一个动物饲养者都有爱护自己饲养动物的义务,有这方面的责任,任何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都应当为社会所不齿,都应当被视为是丧失公德的行为,我想在这一点上咱们是有共识的,但是对于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进一步地切磋,在形成社会最大共识的时候,再来研究立法的问题,用什么样的形式立法等等。”

如何理解达成最大共识?钱叶芳认为,最大共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争议,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反虐待动物立法最初都受到了抵制、打击或嘲笑。反虐待动物立法延续三百年,立法有争议不怕,关键还是要看是否代表文明进步的方向。任何行为习惯、风俗的转变,非一部立法可一时尽其全功,但一部标志性立法必定可以完成关键性起步。

钱叶芳认为,法的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引导和教育,回应型法则通过回应社会问题而维护社会秩序,这对于部分过国民质落后而频发的虐待动物问题更应当以制度塑造人格。

如何完善与虐待动物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动物法律体系中,既有禁止暴力伤害的规范,也有禁止非暴力伤害的规范,但都是零星、分散的规定,而且缺少法律责任,仍然处于倡导状态。

2019年农业农村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74 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多数虐杀动物的行为可以通过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但“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

基于这种状态,钱叶芳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对虐待动物的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将虐待虐杀动物列入不良行为。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马勇指出,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在修改,对野生动物的虐待尤其是对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虐待是比较多的,建议不光要有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的基本原则,而且在法律责任当中要有相应的规制,特别是由哪个部门去管,执法的主体是谁,要有规定。这对规范动物的虐待问题将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也建议,鉴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在修订,可先以此为突破口,反虐待野生动物,然后逐步扩大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从对反对虐待任何动物逐步扩大到我们国家动物福利法,这样的话才能够跟国际上对动物保护的立法的主流能够对接起来。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钱大军认为,在目前僵局没有办法破解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地方立法、司法解释和诉讼的方式,“地方立法可以由点及面,地方立法制定出来会有一种示范效应。”

另外,钱大军建议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解决现有的虐待动物问题,如果这些都解决不了,可采用诉讼的方式,去诉讼虐待动物的行为人,通过案例警示可能会改变困境没有突破的情况。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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