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偷拍看房者,法治日报:谁给的胆量?

史奉楚/法治日报
2020-11-25 06:25
法治中国 >
字号

据央广《中国之声》近日报道,有购房者反映,某新房售楼处安装了多个摄像头,用于识别购房者身份。记者了解到,各地多家售楼处承认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主要用于识别购房的消费者是否是首次看房、是由第三方中介还是售楼处销售首次完成接待等。但由于售楼处使用的人脸识别系统是无感抓拍,因此很多看房者对人脸信息会被收集一事完全不知情。还有媒体报道,为了避免自己被售楼处的人脸识别系统抓拍“杀熟”,有看房者看房时甚至无奈地戴上了头盔、墨镜。

如今,人们俨然进入了刷脸时代,购物时刷脸支付、用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越来越多的事情正在用刷脸来解决。但人脸识别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技术被滥用,信息被泄露的巨大风险。对此,已有法院判决认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人脸识别的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更可怕的正如该报道所披露的,经营者可以在人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感抓拍人脸信息并用于技术分析。

人脸识别作为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必然要采集并保存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而这些信息属于应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如果其被不当使用或泄露,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在正常的人脸识别场景中,经营者好歹要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如人们使用刷脸支付时,商家需要先将人脸信息录入系统,且需要消费者使用短信验证码等进行二次验证。刷脸打卡时,用人单位也会事先告知员工,员工对此知情。就连最近被判败诉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其也事前告知了消费者将使用人脸识别。

也就是说,在前述场景中,不管消费者是否真的自愿,其至少知道哪个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自己的人脸信息。而报道中所指出的售楼处的做法,却显得丝毫“不讲武德”,毫无商业底线和规则意识。换言之,其在看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即利用天花板上的摄像头无感获取客户人脸信息并采取技术手段区分“自然到访客户”和“渠道客户”,进而采取差异化的营销策略,这种做法与盗窃无异。

即便一些售楼处宣称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只是用于房地产渠道风控,避免“内单外挂”“飞单”等问题,但这一无感抓取客户人脸的现象还是让人胆战心惊:因为在人脸信息已成为“行走的密码”的背景下,人们面部信息可以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抓拍并使用。更有甚者,据媒体报道,由于疫情后看房客户普遍戴口罩,目前个别售楼处甚至存在瞳孔识别技术。这更加剧了公众的恐慌与担忧,如果不对此类现象加以规制,极有可能出现大家随意走在大街上,就被无感盗取了人脸、瞳孔等个人敏感信息并被不法使用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既侵犯人们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更涉嫌违法或者犯罪。如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和近段时间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同时,根据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再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等五十条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即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举轻以明重,盗取人们面部信息的危害性更严重,理当从严惩处。

进而言之,保护消费者人脸信息,不能光靠消费者自己采取戴头盔、墨镜这种被动、无奈的防护措施。目前应用人脸识别的场景越来越多,势必要以更健全的法律法规,更科学的管理机制来保护个人信息。如提高图像采集、人脸识别设备制造、使用门槛,避免随便一个机构就可采集人脸信息,且明确“非正当必要不得收集”原则,赋予人们说“不”的权利。同时强化保护力度,要求收集和处理人脸信息的经营者严格保护人脸信息,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提供和利用,违反者应承担行政处罚及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而像偷拍盗取人脸信息者,更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让那些“不把别人的脸当脸”的经营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能避免人们陷入刷脸恐慌。

(原题为《谁给了经营者“偷拍”客户人脸的胆量?》)

    责任编辑:王建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