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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包商银行的破产清算申请
11月23日晚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2020年11月17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包商银行)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该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受理包商银行的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银保监会城市银行部在今年1月出具的《关于包商银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的说明》,称包商银行自2011年北京分行成立后,其总行高管、核心部门陆续搬迁至北京作为常驻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5号院8号楼),并在北京聘用大量员工,北京成为包商银行实际总部所在地。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包商银行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因而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包商银行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银行资产总额为446501067.73元,负债总额为205962415834.2元,股东权益为-205515914766.47元。
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
2020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通知称,在接管期间,经清产核资,确认包商银行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生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认定其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其应对已发行的“2015年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的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
11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作出银保监复[2020]776号《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11月17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出具包商接管组[2020]27号《关于包商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的说明》,称缺乏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是认定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判断依据,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本金已被全额减记,说明其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包商银行成立于1998年12月16日,其前身为包头市商业银行,2007年更名为包商银行,2008年至2011年获准在北京、深圳、成都、宁波设立4家区外分行,业务快速向区外扩张。目前,包商银行的四家异地分行已被徽商银行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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