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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于欢辩护人:于欢曾因受害人一方人多势大不愿上诉

王剑强/红星新闻
2020-11-2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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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山东“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获减刑提前出狱,再度引发舆论关注。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6年4月14日,因无法偿还高利贷,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上诉后,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于欢最终获刑5年。

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接受于欢家属委托,为于欢进行二审辩护。

于欢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本文图片 红星新闻

“我作为一个律师,以及一个普通公民,被激起了强烈的义愤,觉得这件事情耸人听闻、不能容忍。”11月20日,殷清利接受红星新闻记者专访时说。

谈辩护:辩护词写了7万字

红星新闻:你是怎样介入于欢案辩护的?

殷清利:2017年2月27日的晚上,于欢姑姑于秀荣给我打了电话,我当时正在聊城。她和我讲了于欢“辱母杀人”的大概情况,也告诉我于欢一审被判无期。我接到电话后,来到于秀荣所在的源大工贸值班室,和她详细交谈了一两个小时。当时他们家庭条件非常不好,结合这个案件的特殊情节,决定介入。

红星新闻:为什么选择介入?你当时的判断是什么?

殷清利:这起案件激起了我作为一个律师、以及一个普通公民强烈的义愤,觉得这件事情耸人听闻,我们不能容忍这种情况发生。也不能看着于欢大好青春,突然判个无期,这会影响他的一生。我当时也是义愤填膺,情绪也比较激动。

红星新闻:还记得第一次会见于欢时的情景吗?

殷清利:和于欢姑姑见面、接受委托后,我回到宾馆,一直工作到第二天凌晨四点多钟,写出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当时的条件也比较局限,手头没有卷宗,只有一份一审判决书。

上午,我去会见于欢,他一直低着头,不大正面说话,问他,他就答,不问,他也就不说。而且他主要关注的不是案件,是家里的情况。实际上他家里的情况已经一团糟,我不能详细和他讲,怕影响他。我知道他关心家里的经济情况,我告诉他,我是免费援助律师,不会花他家里的钱。

我还告诉他,正当防卫的适用确实很难,但总归是要改变。最后,他签署了上诉状。

红星新闻:他的上诉意愿不强?

殷清利:他当时说,一审宣判的时候就已经“木讷”了,没有表现出自己强烈的愿望。他不愿意上诉,主要是怕影响家里的经济;同时,他觉得被害人一方人比较多、势力比较强;此外,他对未来的二审也不持乐观态度。

殷清利向记者展示其7万余字辩护词。

红星新闻:你为二审辩护做了哪些工作?

殷清利: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规定比较简单,就是刑法第二十条。我几乎把所有和正当防卫有关的书籍、资料进行了完全的搜集。在二审前,进行了全面的阅卷,准备了80多页、7万多字的辩护词。

红星新闻:这些工作给你最深刻的印象是什么?

殷清利:接案时,并没有社会关注;从2017年三月份开始,舆论开始高度关注,感觉自己担子特别重。从三月份到六月份二审宣判,三个月的时间,100多天,基本只围绕这一个案子做。

谈改判:舆论监督对司法进步意义重大

红星新闻:于欢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强烈的舆论关注,最高检也派员赴山东阅卷审查。你怎么看?

殷清利:最高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职责,也是便于全面调查案件以及案件背景。

红星新闻: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山东高院二审认定于欢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5年。你怎么看待改判结果?

山东高院二审判决。

殷清利:对这个案件,我其实是付诸了自己的感情。对于欢案的期许,自己也是有变化的。一开始家属觉得,如果能改判有期徒刑10年、15年,或许就觉得很不错了。案件受到更大关注后,家属、我、于欢本人的心态都在进行相应的变化,都想往更轻的刑罚方向走。

红星新闻:于欢本人在知道改判消息后,什么反应?

殷清利:判决结果,他是觉得像做梦一样。他自己是非常激动的,也坦然接受了有期徒刑5年的结果。

红星新闻:部分言论认为于欢案中存在“舆论干预司法”,你怎么看?

殷清利:我认为,舆论与司法,本身就是良性的互动。于欢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太重,一审在法律上没做到位,也不符合大众对天理人情、道德、正义方面的要求,这是事实。在本案中,“舆论干预司法”根本成立不了,反而,舆论监督对司法进步是有重大的意义。

谈意义:于欢案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

红星新闻:2018年,于欢案被列入最高法指导案例。你如何看待?

殷清利: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最早在1979年《刑法》中已经确定,但四十年来正当防卫的直接法律依据,仍然是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这应该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现象了。在司法实践中,于欢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

11月18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决定对于欢减去余刑释放。

红星新闻:自于欢案后,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丽江唐雪反杀案等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得到司法认定。你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前景,有何期许?

殷清利:今年9月,两高出台了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正当防卫制度的前景,逐步呈现乐观趋势。这几年来,随着一个个案例的持续被关注,在一个个细节上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

虽然以前有过几十年的坎坷,但目前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越来越清晰。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它具有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功能。近几年来,通过两高司法政策的传递,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有效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充分发挥了正当防卫制度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中的价值和功能。

红星新闻:自于欢案后,你还介入了涞源反杀案、丽江唐雪反杀案、抚顺残疾按摩师反杀案等影响力重大的涉正当防卫案例。你对此类案件有什么执念吗?

出狱后的于欢与其辩护人殷清利。

殷清利:正当防卫体现了最普通的法律正义,这样一个法律条款的适用,具有广泛性、普遍性;任何阶层的人都会遇到这样的事情,群体广泛关注度高。正当防卫代表社会对正义的追求,和民众对法治的期许。作为辩护律师,我其实更希望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少,那就说明正当防卫法律制度及适用,完全还原了立法本意。

红星新闻:对于涉正当防卫案件,你对同行律师有何建议?

殷清利:正当防卫类案件,有其独特性。一般此类案件发生时,防卫人的家属、朋友等大都在案发现场,有时案发区域也可能有一定监控录像。所以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时,通过初步了解或会见,即可掌握案件的初步情况,在此前提下,辩护律师应当遵循事实和法律,积极使用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等申请权利,发表相关辩护意见。避免因律师未提出针对性意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审查批捕,而使案件陷入持续羁押而增加不予起诉等改变的难度。

红星新闻:你昨天见到提前出狱的于欢了?

殷清利:昨天见面后,于欢非常激动,上前和我拥抱、握手,回忆了当年案件的点点滴滴。和我当年会见他相比,于欢变化很大,性格变得稳重,他在监狱里的改造非常优秀。我也希望于欢在以后能多做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

(原题为:《对话于欢辩护人:于欢曾因受害人一方人多势大不愿上诉》)

    责任编辑: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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