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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二审法院副庭长参与案件一审,“疙瘩”怎么解开?
一起案件的审理在司法界引发了争议。2019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中院的法官艾军到下辖的赤壁市人民法院“挂职”,担任该院副院长,还亲自审理刑事案件。在挂职期间,艾军一直穿梭在上下两级法院间,6月30日,艾军已被任命为赤壁法院的上级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但是,今年8月,艾军又作为审判长,在赤壁法院审理了刘亚华、刘冬清、刘亚洲涉黑案,于是有家属提出质疑:这是由二审法院的副庭长一审了案件,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有可能导致二审终审制被架空,被告人的上诉权被剥夺。
这个话题的确有一些专业,也颇值得考量一番,怎么去消除作为人事制度的“挂职”机制和二审终审制度之间的摩擦?怎么以更阳光的司法程序推动扫黑工作?
我国施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形成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约束,通过上诉,通过由不同法官组成合议庭二审案件,纠正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让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二审程序,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也就是通过二审终审程序,能够穷尽司法救济手段,避免诉讼拖延不断,形成讼累,以体现司法作为社会矛盾最终解决机制的作用。所以,一审、二审法院之间做“隔断”很重要。这就要充分保障上下两级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如果下级的审判结论是直接由上级法院定的,那么当事人就不相信二审的意义了。
自2014年开始的这一轮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包括推进员额制法官改革等,其最终目标就是要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积弊,避免法院的行政力量干涉司法判决,避免判决结果“谁官大听谁的”。
回到这起“二审法院副庭长审理一审”的案件中,今年6月,艾军已被任命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一庭副庭长,但同是又作为下级法院——赤壁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
一者,正像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授陈永生所说,一个法官不能同时在两个法院任职,尤其还是上下级法院。因为根据《宪法》,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职责。这不同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每一级法院之间是独立的。如果法官脚踏上下两级法院,将造成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不能得到上级法院的有效监督。
二者,艾军作为此案的一审法官,本案上诉到咸宁中院之后,又可能落到其管辖范围内,虽然未必由艾军直接参与二审,“当两遍法官”。就像陈永生教授所说,“就算艾军审过的案件在上诉后没有分到他所在的庭,基于其副庭长的间接影响力,也难以保证其审理过的案件被公正对待。”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正义应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行,也需要接受公众、当事人严格审视。就本案来说,还是“挂职”这个历史悠久的人事机制和2014年来我国推动的“审判责任制”之间的碰撞,之前可能上级法院挂职下级法院审案,再回到上级法院二审,或者“指挥”二审,都不是问题,但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审判“去行政化”之下就可能成了新的争议点。有当事人愿意较这个真,也说明他们对中国司法程序公正有了更多期待。
当务之急,就是怎么平衡新的司法改革和传统人事安排之间的碰撞,让审判程序更经得起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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