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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非访行为 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转自:冠县融媒
为了规范信访秩序,打击整治非正常上访,我县充分发挥信访、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着力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今年以来共行政拘留非法进京上访者8人。
清泉街道办事处杨村村民李某兰、崇文街道办事处直隶村村民李某玲,其两人为姐妹关系。李某兰多次非法上访,2020年10月28日李某兰、李某玲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期间,不听劝阻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5天。
定远寨镇许马王朝营村刘某莲,10月14日到北京越级上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期间就同一信访事项再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天。
崇文街道徐三里村村民马某琴、崇文街道振兴路86-84号居民宋某振、兰沃乡大兰沃村村民鲁某镇、清泉街道和平路12-2号居民梁某华、崇文街道振兴路221号姚某焕因组织他人进京或进京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5至15天行政拘留。
2019年9月11日,中共冠县县委政法委员会、冠县人民法院、冠县人民检察院、冠县公安局、冠县司法局、冠县信访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非法缠访闹访以及反复越级上访等行为的通告》。通告中明确指出,要依法理性表达需求,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不得到市赴省进京越级上访,或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对非法上访作了明确规定, 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我县信访工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断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过各级各部门通力配合,探索形成了具有冠县特色的信访维稳“六步工作法”和信访积案“一案四查”化解法,大力开展“枫桥式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切实维护整体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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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依法严惩非访行为 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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