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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案件回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害人害己
2016年8月2日开始,郭某生任福建强美矿业有限公司梨树坪萤石矿矿长,同时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2017年11月12日上午,其明知矿井被封堵的情况下,仍交代工人周某华、巫某发、巫某杨、吴某贵到3#号矿井下作业。当天下午3时许,邹某和巫某发在矿井打钻时,周某华被突然掉落的大石头砸中下半身并大叫,巫某发见状赶紧用钢钎撬开周某华身上的大石头。同时喊叫距离20米远的巫某杨、吴某贵过来帮忙。巫某发、巫某杨、吴某贵将周某华抬出矿洞外,在准备送往医院救治时周某华死亡。被告人郭某生得知事故后,即向福建强美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某华电话报告,并由邹某华向相关部门报案。被告人郭某生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案件来源:(2019)闽0722刑初81号
2019年4月16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办法》明确了七种案件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其中第二种就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即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拓 展
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情况,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来源:安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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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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