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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儿童日:“困境三角”视域下的儿童拐卖难题

澎湃新闻记者 董怿翎 实习生 叶家晨
2020-11-20 10:20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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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拐卖和民间抱养为途径的儿童非正常迁移,不仅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是社会学、法学、犯罪学、地理学和人口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研究课题。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李钢教授带领的“人地关系与空间安全”研究团队对儿童非正常迁移的时空格局、迁移路径和综合机制作了定量分析,其研究成果以《中国儿童非正常迁移的时空分异及综合机制:拐卖与抱养对比视角》一文发表于《人口研究》2020年第3期。

论文研究数据来自中国最大的公益寻亲平台“宝贝回家”,该平台公布的寻亲记录包括大量拐卖与抱养信息。研究者从平台的“家寻宝贝”和“成功案例”数据集中获取了1901-2018年间拐卖儿童犯罪的有效数据25572条,成功案例1356条;民间抱养数据15311条,成功案例302条。

研究团队综合运用文本分析、案例分析、数理统计分析、空间分析等方法,对中国非正常迁移儿童的人口学特征、时空分布格局及其综合机制作了对比探讨。研究发现,在社会人口学特征方面,被拐卖的男童远多于女童,抱养的情况则相反;拐卖集中于1-6岁,抱养则集中于0岁;两者都以乡村—乡村流动为主,也就是说,中国儿童非正常迁移的主体总体上是从一个乡村家庭非正常迁移至另一个乡村家庭。

中国非正常迁移儿童的性别年龄结构。本文图表均出自《中国儿童非正常迁移的时空分异及综合机制:拐卖与抱养对比视角》,澎湃新闻经论文作者授权使用

中国非正常迁移儿童的城乡流动状况

从时间变化上来看,拐卖和抱养均在1960年达到小峰值,在1990-2000年间处于稳定高发期。

中国非正常迁移儿童的性别年际变化

中国非正常迁移儿童的年龄年际变化

在空间上,拐卖多发于西南地区,抱养多发于中东部地区,其中四川和河南是两者高发的重叠省份。拐卖流动路径多呈现为“从西南地区流入中东部地区”的特征,抱养则多为省内跨市流动。

中国非正常迁移儿童的省域分布特征

中国非正常迁移儿童的流动路径

文章认为,综合来看,中国儿童的非正常迁移主要受到“地区差异梯度力”的影响。针对儿童非正常迁移,文章提出了几点防控与治理建议:(1)加大拐卖打击力度和防拐宣传力度,提升民众防拐反拐意识;(2)优化收养制度,瓦解买方市场;(3)重点针对“空心村”“城中村”等开展宣传和防控,加强法制宣传,提倡尊重个体生命、保障儿童权益等。

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就上述研究发现与李钢教授作进一步探讨,以下内容根据采访实录整理。

澎湃新闻:您在论文中提到,拐卖儿童犯罪尚未形成独立的定刑规定,您认为独立的法律支持是否必要?同样地,学界尚未对民间抱养行为的界定形成统一认知,其中有何困难?

李钢:首先,标准混杂不清不利于开展研究。中国刑法虽然将妇女界定为14周岁以上的女性,将儿童界定为未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但是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第241条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显然是把对妇女、儿童的犯罪一视同仁。

如果研究者依照法条做研究,可能会把拐卖妇女和儿童看作一种罪,从而忽略了儿童和妇女这两个群体之间的差异:受害者的身份、反抗能力、辨别能力、被拐去向及潜在影响等。另外,这个界定也可能导致14周岁以上的男性如果被拐卖,难以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刑法法条的规定和国际标准并不对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对儿童的定义标准是18周岁以下的男女儿童,与中国的标准相差4岁,这也导致国内与国外的研究和统计可能存在一些指标的不对等,表现在一些国际性报告的结果出现误解或偏差。

此外,国际上的人口拐卖通常叫做人口贩运(human trafficking),拐卖的目的是为了剥削,而中国的法条对拐卖的界定是以出卖为目的,这两个定义的核心要件并不相同。从被拐儿童的去向或用途上来看,国外对被拐儿童的直接伤害程度可能比中国更严重。尽管如此,从儿童保护的角度来看,我觉得中国刑法目前对被拐儿童为14周岁以下的定义偏低,可以上升至16或者18周岁。

今年五月,中国公安部打拐办的负责人表示,现在盗抢儿童案件案发量每年不足20起。我想补充的是,2016年5月上线的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是一款全国打拐民警内部使用的软件,不能在互联网上下载,官方的儿童失踪登记信息是由派出所打拐民警接警、审核和上传,而不是开放给用户自己填写,从而保证了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不过那些由用户主动上传数据的民间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可能拥有更早期和更多样的失踪儿童数据。

至于民间抱养,它与通过正常程序的收养不同,还存在大量群体未被发现,对此需要形成统一的认知。但如果私下以抱养之名,行拐卖之实,就很难被外界所知,儿童权益也很难受到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对“抱养式拐卖”的界定确实很困难,比如孩子被抱养后,原生家庭收取高额的营养费,如果是以获利为目的抱出,这实际上也是拐卖。究竟收取多少才算是拐卖?具体数字是难以“一刀切”来确定的。因此我认为,界定首先是要以人为本,依据事实,判断是否以获利为目的,及到底对孩子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或伤害,并以一个弹性的范围来进行综合考量。

澎湃新闻:研究使用了宝贝回家平台的数据,这些数据主要依靠平台使用者主动填写信息,没有被数据覆盖到的儿童非正常迁移情况多大程度上会对研究结论有影响?

李钢:“宝贝回家”平台登记的信息,有些是父母登记的,有些是孩子登记的,还有些是转述信息,比如祖父母是被拐的,由孙辈帮忙登记。这样的数据在时间上一般呈现“厚中段,薄两端”的特点,因为很久以前的数据可能缺失,最新的数据可能还没有暴露,以至于最丰富的是中段数据。

在过去的十来年,“宝贝回家”几乎每年都在贵州的地市举办寻亲大会,因为中国拐卖呈现的格局是“一源两汇”,西南地区是主要源头,两汇就是两个去向,北方主要到华北地区,就是河南、河北、山东这一带,南方为华南地区,主要包括广东、福建等地。从全国来看,最主要的一条路径是从贵州到福建,所以寻亲大会经常在贵州举办,目的是让更多在信息闭塞的偏远地区和孩子被拐但没有出来报案、登记和采血的人群能够主动走出来。寻亲大会效果明显,相对来看贵州的数据是趋于完善和丰富的。

2019年9月,“宝贝回家”贵州省铜仁市寻亲大会现场寻亲的父母(遵义寻亲团)。李钢 图

平台上的UGC数据虽然也会遭受并非全样本的质疑,但我认为在中国大力实施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的当下,绝大部分家庭都可以接触到电视或者网络这些信息化渠道,因此,有意愿寻亲的人都会有所行动。不可否认,我们无法显化全部被拐儿童数据,因为它一直是hidden population(潜在人群),具有显著的隐蔽性、分散性和复杂性。同时,如前所述,中国的一些定义、标准与国际上有出入,但这都不影响我们做研究,我们采取了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我们还采用了多方论证的方式来确保研究结论的可信度。例如在另一项研究中,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采集了所有因拐卖妇女儿童被判死刑、无期、死缓的重罪案例,时间覆盖2000年到2016年底,通过202个案例分析的结果跟我们得出的拐卖趋势和格局非常接近。此外,我们针对我国拐卖犯罪主要源区——西南地区拐卖重罪案例的分析也得到了可以相互印证的结果。

2019年9月,“人地关系与空间安全”研究团队在贵州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实地访谈被拐儿童母亲和邻居 ,图为母亲讲述儿子被盗走的经过。李钢 图

澎湃新闻:研究发现,“中国儿童的非正常迁移重心随着时间推移呈现‘逆时针’变化,且时间越近重心的距离越短,重心主要分布在我国中东部”,您如何解读这样的结果?

中国非正常迁移儿童的重心变迁

李钢:中国人口的地理分界线是胡焕庸线,大约94%的人口分布在东南半壁,6%人口分布在西北半壁。根据我们的研究结果,非正常迁移儿童的重心都在东部地区,因为影响非正常迁移的主体人群包括人贩子、受害人、收买人、监护人等主要都分布在东南半壁。在某一阶段,如果重心向西北方向走,说明西北方向受害者呈现增多趋势,这个趋势是逆胡焕庸线的。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重心所在的地方就一定发生了拐卖案件,每个时间段的重心都是计算得出结果的可视化标记点,旨在多点连接后考察迁移的总体趋势。

澎湃新闻:中国儿童的非正常迁移主要受地区差异梯度力的影响。哪些因素可能改变这种地区差异梯度力?

李钢:正如随着城市化发展,“农民工”离开农村进城务工的正常迁移现象,可以用推拉理论来解释,同样中国儿童的非正常迁移也可以借助推拉理论来考察。

对孩子来说,原生家庭的各种缺陷是一种潜在推力,比如在经济、文化、生活环境、安全等方面没有给到儿童基本的照料,导致儿童存在被抱出或被拐卖的风险;另一方面,人贩子手头困难,谋划着铤而走险,收买方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孩子,都可以视作拉力。

经济、文化、政策、法规、地理、交通、气候等都会影响推拉强度和频度。区域间的差异,包括人口政策与法规执行的松紧度,公安部门打拐力度的强弱,地域宗族观念的强弱,地方防灾抗灾能力强弱等都会影响梯度力。目前来看,西南地区产生的推力会强一些,相对来说华东地区的推力弱一些。

如果要改变地区差异梯度力,首先要考虑中国拐卖犯罪的根源,第一是经济,第二是文化。理性选择理论可以辅助解释,犯罪分子通常认为拐卖儿童“低风险,高回报”,可以获得相对可观的经济收益。

在这里补充一个我们即将发表的理论,我称它为“困境三角”理论。

我们发现,在大量的拐卖案例中,很多原生家庭当时处于某种困境,条件很差,没有时间、能力照看小孩,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的甚至有意愿主动抱出或出卖孩子;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不少作案人也处于困境,他们文化程度低、法律观念淡薄、没有可持续的生计能力,一番权衡后铤而走险选择当人贩子,甚至有些人贩子还自我减少负罪感,认为自己把儿童从穷地方带到所谓的“富地方”是在“做好事”。

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不少收买人也处于困境当中,其困境的形式多种多样。通常,地域文化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比如,河南、河北、山东这些地方发生拐卖不少是因为成婚成本过高,于是一些“乡村大龄剩男”就索性不成婚,买小孩为防老,这其实是一种应对自身困境的“理性”选择。而在福建,有些渔民买儿子则是怀着转移风险的心理,为了避免亲生儿子出海打鱼有风险。拐入福建还有一种重要原因是“童养媳”习俗。历史上盛行的“溺女婴”现象造成福建的人口自然构成“男多女少”,进而以收买女童充当“童养媳”来解决适婚男子“娶妻难”问题。

因此,我提出的“困境三角”理论说的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当监护人、作案人和收买人这“三方”部分或都处于困境当中,就有可能导致儿童在三角之间发生迁移,成为作案人和收买人有时甚至是监护人暂时脱困的途径。在原本毫无关联的人群和地域之间出现“困境三角”连接,说明这可能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地方出了问题,而可能是这个历史时期下社会性或全域性的问题——利益相关者处于一种宏观上非常紧张的状态,各种不协调,从而导致儿童作为一种可移动的商品被推来推去、卖来卖去,发生非正常的迁移。破解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困境三角”需要经济条件、文化观念、政策法规的进步与优化。例如,如今中国全面开放了二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需求方,缓解了儿童供需失衡的状况。

但总体来说,中国的拐卖和抱养主要都是从乡村到乡村。被拐儿童的迁移是从安全环境落后、儿童监护缺失、抚养压力巨大的乡村流出,流向了法律观念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收养需求强烈的乡村。这里说的需求强烈,在某些时期或情况下是“刚需”,因为有些困境家庭如果没有新成员的注入就会面临衰亡,家庭地位下降,土地、资产等都有可能被他人占用。如果政府或者社会各方面能够及时帮助这些家庭,他们就能渡过难关。

中国儿童非正常迁移的综合机制。本图由研究团队根据研究结果自绘得到

澎湃新闻:根据研究的结论,您会对中国儿童的非正常迁移的防控和治理提出哪些政策建议?

李钢:一方面,我们从拐卖与抱养的总体变化趋势可以发现,公安部门的严打是有效的,所以说公安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同时我们还要提升儿童监护人甚至儿童自身的防拐意识和反拐能力。如前所述,由于各个地方差异很大,地方的经济水平需要提升,大力推进乡村振兴和深化精准扶贫,还要解放性别歧视思想,缩小区域经济和文化差异产生的梯度力。同时,既然一源两汇的格局比较明显,我们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源汇双控,严打控制源头,针对两汇去排查解救。

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中国存在大量空心村和留守儿童,而那些跟打工父母一起进城的孩子成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都是高危群体,可以对他们进行帮扶和宣教防控,这很重要。另外,拐卖犯罪和别的犯罪类型不同,它涉及时段长和区域广,它可能对受害人生命历程产生深远影响,而且由于其跨区域贩运的犯罪特征,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统领性防控,同时考虑犯罪的地方性差异性。

此外,需要进一步优化中国的收养制度,通过鼓励正规收养,瓦解买方市场,但同时,也要建立机制,防止收养之后对儿童实施伤害和犯罪。

在犯罪分子的刑罚上,建议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适当调整策略。比如,可以加重买方的刑责,但需要给予缓冲时效和立功减责条款,且不宜过长追溯,以防部分收买人,由于担心要被判刑,对孩子实施加害。

中国儿童的非正常迁移通常都跨地域且长时间,寻亲成功的案例中大多数都是被拐20年以上、平均在10年以上才找回家人,这说明寻亲存在复杂性和长期性。因此,我们提出“三步走”寻亲策略。

首先是“即时寻亲”,小孩失踪后及时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寻找。其次是,短时间内如果没有找到孩子,父母应及早去抽血采集DNA,录入全国打拐基因库,以待“科学寻亲”。最后一点,诚然大多数人很难做到,呼吁寻亲的父母要“理性寻亲”,在自主寻亲的过程中,注意自身健康和安全,正常的生活还是要继续。

    责任编辑:吴英燕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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