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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制度研究及启示④——清、中华民国
我国古代和近代
退役军人制度研究及启示④
清、中华民国
清代
(一)世兵制转向募兵制
清初实行旗兵制,八旗子弟人尽为兵。鸦片战争爆发后,清王朝逐步开启了近代化之路,军队改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之一,近代海军、陆军逐步建立起来。太平天国起义也给清王朝原有的军事体系带来了巨大冲击,由官僚个人组建的乡勇逐渐成为国家主要的军事力量。清代军队发展轨迹:八旗—绿营—乡勇—练军—新式陆军和海军。
八旗。八旗分为两类:一半驻守京师,称禁旅八旗,大多是从满洲八旗、蒙古八旗中挑选士兵组成,战斗力较强;另一半驻守各地,称驻防八旗。绿营。绿营也是清代的经制之兵,即有规定的兵额和国家所发的兵饷。但绿营是由汉人组成的军队,是清廷为明军归降者所设,延续元明以来军户世袭传统。绿营兼具常备军、警察和宪兵三重角色。乡勇。
清代后期,以湘军、淮军为代表的乡兵成为军队主力。湘军、淮军从地方百姓中招募,俸禄也较绿营多。太平天国平定后,湘军解散。练军。清王朝仿照湘军的营制重新练兵,称为“练军”,主要从八旗和绿营中挑选精锐士兵加以操练。同治至甲午,练军是清王朝的主力军队。新军。
甲午之战,清军溃败。有识之士纷纷奏请变革军制。光绪二十八年,清廷设练兵处,袁世凯为练兵大臣。新军分为常备军、续备军、后备军,常备军服役三年;期满返籍为续备军,准其自谋生业,每月仍受半饷,每年十月参与会操;再三年为后备军,月饷再减半,仍分期应操,四年期满归民籍。
(二)军人、退役军人的待遇
清军官兵退役后的待遇与其退役年龄、是否出征打仗、是否受伤、是否立有功牌、是否老有所养均有关联。
乾隆五十九年奏准:对退役军官,“内外三品以下老病告休旗员,曾经出征打仗,或杀贼,或捉生,或受伤,有一二项功绩者,年至六十以上,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全俸,五十以上,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半俸。出征打仗,而未经杀贼、捉生、受伤及出征未经打仗,而得有功牌者,年至六十以上,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半俸,五十以上,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半俸之半。”
对退役士兵,打过仗、立过功、受过伤且年龄五十岁以上的,无论有无房产可倚、有无子孙供养,“俱准每月给银一两、米一斛,以养余年。”若年满五十未打仗或虽打仗立功而年未五十者,则根据其是否老有所养决定俸禄,如既无房产、又无子孙可倚者,始准每月给银一两,以养余年。
(三)裁汰退役军人的待遇
清朝不时采取裁军举措,如从嘉庆末年持续到清末的绿营裁汰,以及同治三年曾国藩解散湘军等,都带来退役军人的安置和保障问题。
1.绿营裁汰。
不同于明代卫所制下的军屯自给,清代绿营兵丁的日常俸饷几乎全赖国家财政拨付。绿营士兵地位低于八旗,军饷也低于八旗,有时甚至发生欠饷,谋生艰难,不得不于军役之外另觅兼业,从军遂为应差点卯而已。太平天国起义后,绿营兵一触即溃。光绪二十一年,户部拟令绿营裁留精壮三成,其余老弱一律裁撤。提督、总兵、副将以至守备,凡老病告休者,均由兵部考其出征功绩与伤残,奉旨准其原品休致,给予全俸或半俸。而对老病兵丁,按其从征及伤残与否依例支俸,凡曾出征者年五十以上,有子弟在伍则与月米三斗,无之则与守粮一分;而因征致伤致残者不问年岁,皆依五十以上从征者受俸。对于裁汰绿营官兵的安置,张之洞奏请所有武弁(低级武职),根据其才能、年龄及身体状况,于常备军中降等授职,余者资遣,给予恩俸终身;另一安置途径是,将其转为巡警或巡防队。
2.湘军裁撤。
湘军解散之后,军官不愿归乡务农,但又无俸可领,生计成为问题。对此,江西巡抚沈葆桢提出湘军各级军官均按照实缺给予俸银米石,以为优养。清廷虽然同意此方案,但由于财政开支数额太大,实际无法推行。其后,曾国藩在同治六年提出“大衔借补小缺”的方案,裁撤的较高级别湘军军官补缺较低的绿营军官职任,由于低级军官的缺额较多,故有利于安置大批高级军官。
3.新军退役安置。
对退役的新军士兵,袁世凯提出将退役后就业无着者编入巡警,但巡警员额有限。张之洞曾奏议将兵士列三等,居首者可拔补哨官、哨长;其次调省以备教兵之用,调用不尽者辄编入本省续备军;再其次回乡自谋生计。由于当时清廷财力困难,安置职责赋予地方,因此退役军人所得遣散资费与谋生出路,各省差异很大。
中华民国
兵工政策。
民国时期,由于军阀林立,军费支出巨大,不仅造成国家财政困窘,也给人民带来沉重负担。为此,孙中山先生提出裁减兵员,实行兵工政策。
兵工政策就是“使入伍的士兵,除了受军事教育之外,并且因各人的能力,教以种种技术上的知识,养成专门的技术能力,给以种种适宜的工作,使士兵学就一种技术,到了退役或遣散的时节,就可以凭着所学的技能去做工,养家活命,不致于穷无所归,铤而走险。”但没有一个军阀愿意削弱自身的力量,因此“兵工政策”在当时无法实现。
几点启示
分析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保障制度,既有值得借鉴的经验,也有应当汲取的教训。
(一)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制度相适应
古代封建专制主义社会,主要是农耕经济,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流动性小,军事技术相对简单,与现代社会有很大不同。古代的爵位、门荫、世袭、以官赎罪等制度,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能够施行,但这些措施在现代社会则无法推行。
(二)对退役军人的保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发挥其组合功能
我国古代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授予官爵、门荫子孙、授予田宅、发给俸禄、减免赋役、抚恤伤亡、荣誉奖励、法律特权等。不同朝代、同一朝代的不同时期往往有所侧重。在现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制度下,也应多措并举,坚持物质待遇与荣誉激励并重,服务保障与教育管理齐抓。
(三)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其服役贡献、家庭生活水平相关联
历朝历代都讲究“论功行赏”,目的在于激励官兵英勇杀敌。尤其是对阵亡将士、因战伤残将士,会给予特别优待。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应突出保障重点,对家庭贫困、老无所养的,给予额外优恤,不宜“撒胡椒面”,否则财力难以支撑。如南宋陈傅良曾说“州县之力,困于养兵矣”。
(四)增强退役军人的就业技能,是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关键
军人长期从事军事训练,谋生之计已拙。在古代农耕社会,尚可回家种田。在现代社会,不加以技能培训恐无以立足,所以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兵工政策。随着我们国家军队士兵文化层次不断提高,学习能力不断增强,应适当将教育培训前伸至服役期间,使其在役期间学就一两门技术,退役后更好就业。
(五)退役军人安置既要考虑服役贡献,也要考虑专业特长
《韩非子集解》:“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说的是单以军功安排工作,可能难以胜任岗位专业要求。尤其是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越来越专业化、知识化,不应单纯把岗位作为一种对服役贡献的奖赏,而应“位以授能、爵以赏功”,岗位首先用来安置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服役贡献主要通过级别、工资待遇来体现。
文: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工作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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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古代和近代退役军人制度研究及启示④——清、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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