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振宇

我是律师王振宇,猎捕16只燕隼雏鸟为何获刑十年半,问我吧!
我是王振宇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担任“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辩护律师、“安徽阜阳白宫举报人案”受害人代理律师。律所长期关注环保类案件,曾成功代理甘肃徽县铅污染案,为数千名环境污染受害争取到了赔偿。
河南大学生闫某因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凤头燕共17只,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此案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失当?为什么司法裁判招致了公众大量吐槽? 我在这里,与您交流。
河南大学生闫某因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凤头燕共17只,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此案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失当?为什么司法裁判招致了公众大量吐槽? 我在这里,与您交流。
法律2015-12-04上海已关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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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1,吃惊:哇,”掏鸟窝“竟然判这么重?我小时候……岂不是……
2,惋惜:大学生可惜了,因为掏鸟毁了……
3,愤怒:掏几只鸟所获刑罚,和贪官贪污几千万差不多,公平呢?正义呢?
4,追问:我国的刑罚体系出了什么问题?
5,移情:掏鸟窝判十多年。那么多强拆的,把人窝都给毁了,为何不判刑?人不如鸟啊……
有人说,“立法未将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开来,司法解释也未对二种性质不同犯罪在定罪量刑上进行差异化处理,实行“一刀切”。而案件事实仍有关键细节不明,贸然判这么重的刑罚,显得过于草率和武断。”
这种说法您怎么看,什么是自然犯和法定犯?
从仅有信息来分析,我觉得至少不存在“错判”问题。即:我看不出定罪和量刑,有何错误之处。
大学生所涉罪名,没有死刑。
我觉得我国的刑罚体系,确实有很多需要建设的地方。
1,这个判决经媒体报道,引起公众如此强烈的反响,。这至少说明:长期以来,该法律条文属于沉睡或者半休眠状态——被适用得不多。大家对此了解的也够,觉得吃惊。
2,案件发生后,媒体对此事冠以”掏鸟“二字,实际上,准确描述应该是”非法猎捕、出售“,过程中导致了鸟的死亡,或许涉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轻描淡写一句”掏鸟获刑“也反映出媒体对此事的理解不够准确。
3,很多人在横向比较。觉得”掏鸟“事小,”贪污“事大,所以”不公平“。这也与自然教育不足有关。我认为:要让公众意识到,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绝非小事。当然,贪污也是大事。但那是刑罚设置问题,可以另外讨论。
我始终觉得,”重刑“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量刑,不仅仅根据受保护级别,而且与数量等有关。
让动物变成”濒危“的人类,如果不悬崖勒马,也会”濒危“的。
这是刑罚体系设置的问题。
涉及到法律的立、改废问题了。
立法时,应当考虑到不同罪名对应刑罚之间的平衡。
如果发现体系失衡,应该适时调整。
法律没有调整、需要平衡法律权威和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的话,我建议特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