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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资讯 | 一场冰天雪地里的“执行风暴”,23人凌晨被抓(7则)
鲁法动态
1青岛中院这项“不可思议”的制度让台商收获满满“安全感”
“我跟父亲1992年来到山东投资,1994年开始常驻山东。那时,由于对大陆的法律不了解,造成过很多损失。所以,当2014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聘用台商做特约调解员时,心里感到有些不可思议。”锐宗集团总裁张新政说。
让张新政感到“不可思议”的台商做特约调解员的制度,正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台港澳办建立的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由青岛市台港澳办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仲裁办、青岛市公安局等单位联系对接,建立了涉台民商事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判后跟踪等工作机制,构建了法制化、机制化调处涉台诉讼纠纷工作平台。
目前,青岛中院已先后两次从青岛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聘请7名有较高知名度的台商担任涉台民商事纠纷特邀调解员,参与诉前、诉中及执行过程中的调解工作,为涉台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
张新政作为青岛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会长,也是一名台商调解员。2017年,他就曾参与调解过一起涉台纠纷案件。张新政说:“我们在参与调解工作时,是站在中立的角度。我们利用台商的身份,让台籍当事人从心理上能接受我们的建议,当我们的建议与律师的建议相符时,就让当事人心里的问号不见了。我们就像'面引子',成为案件纠纷中的润滑点。”青岛中院民四庭庭长王晓琼介绍说:“当时这起案件中的台胞当事人对我们司法机关有排斥和抗拒的心理,虽然当时这起案件没有在诉前实现调解,但是通过台商调解员的介入,减轻了当事人心中的误解,使案件在执行阶段得到顺利的执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焕亭介绍说:“从案件审理所反映出的深层次原因看,台籍商人、投资者对于大陆法律制度了解不够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台籍当事人对于大陆司法体系的畏惧心理造成相当数量的案件不能得到顺利、妥善解决。”
青岛中院还依托青岛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平台,组织形式多样的服务台商、台企的活动,加强台胞对大陆法律法规的了解,帮助台商、台企有效预防和规避各类民商事法律风险。青岛中院连续五年派出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资深法官,为在青商进行专门的法律辅导宣讲活动,向台商细致讲解在大陆投资经商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以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应对,并现场为台商答疑解惑。
李焕亭介绍说:“近年来,青岛中院受理的涉台案件呈下降趋势。2018年—2019年上半年青岛中院审结的涉台案件数为18件,结案方式中判决10件,调解4件,撤诉3件,裁驳1件,调撤率达到39%,高于同期涉外案件30%的调撤率。”
张新政说:“现在我们台商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案件,对象不局限于我们青岛台商协会的会员,也不局限于青岛的台商企业,而是覆盖所有在青岛受理的涉台案件。这样的工作机制,让我们台胞、台商的心里都充满了安全感。”
链接:2威海法院:一场冰天雪地里的“执行风暴”,23人凌晨被抓
“拖字诀”行不通 拘留所里跨年
早上6点半天刚蒙蒙亮,经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张某居住的小区。敲开门后,睡眼惺忪的张某看到穿着制服的执行干警,却是一脸淡定。面对现场让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执行干警,张某应对自如。显然,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找各种理由推脱履行义务了。然而,这次就算张某找尽借口也无济于事。2018年5月,被告张某与原告车某约定,到2018年底,张某全部还清车某的63000元欠款。可是,张某到期并未还款,车某多次索要无果,于2019年向法院起诉。经经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张某分5次支付车某借款本金及各项衍生费用共计690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官多次找张某做思想工作,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阐明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可张某某总是以“我会还的”、“正在凑钱”、“再给我点时间”等等推搪,至今分文不还。经区法院遂将张某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最终,经区法院对张某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如张某继续逃避、规避执行,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调解了还抵赖不还款?拘!
同样欠钱不还的还有被执行人邢某。邢某是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因拖欠原告320万元借款不还被诉至经区法院。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但邢某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2019年7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但是,邢某对这份协议依然置之不理。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邢某某一直躲避执行,每次法官联系他,都是用各种理由搪塞敷衍,不是“又签了新项目,肯定能挣钱”,就是“又签了新合同,马上有钱了”,后来干脆把电话号码都换了。此次行动中,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终于找到了邢某的住所,将其拘传到法院。邢某某始终百般狡辩,采取软抵抗的方式拒不执行。法院最终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执行款不知如何支付?这理由太牵强!
在此次执行行动中,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还有姜某。早上6点半,环翠区法院执行干警来到家住长峰某小区的姜某家中。2017年,姜某与丛某发生交通事故,丛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过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姜某需赔偿申请执行人丛某各项损失两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以后,姜某至今没有履行完毕,最终环翠区法院执行局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此次执行行动,是威海两级法院第27次凌晨集中执行行动,也是威海法院“暖心冬日”执行大会战第一阶段的收官之战。共拘传拘留23人,其中,履行和和解18人、498万元,实际送拘5人,扣押奔驰和大众车各1辆。2020年,威海市两级法院的“执行风暴”仍将继续,法院将一如既往保持高压态势,奔跑在破解“执行难”的征途上,步履坚定地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
链接:
3躲进衣柜也得揪出来!安丘法院凌晨执行再出发
寒冬腊月
凌晨五点钟的安丘
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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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这样的~
也有可能是这样的~
2020年1月4日凌晨5:30分,安丘法院“暖心冬日”执行会战第二次集中执行行动正式打响,12辆警车、54名执行干警集结完毕,整装待发,安丘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明林动员讲话后,两个执行小组迅速奔赴各自执行目标。(放大观看效果更佳哦)
执行干警首先来到位于石堆镇某村的被执行人林某家中。执行干警进门后,发现林某并不在家中,林某的妻子说两人已经离婚,林某已经不住在这里了。执行干警发现林某的妻子说话时神色慌张,眼神一直往屋里瞟,于是展开了寻找,最终在衣柜中发现了蜷缩在里面的林某。林某被揪出后,企图暴力抗拒执法,其妻子也因暴力阻挠执法被强制带到门外后,躺倒在地,撒泼不起。林某被拘传至法院后,经过干警释法析理,耐心劝导,当场缴纳了全部案款,案件执结完毕。
天色未明
执行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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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本次集中执行活动,共拘传4人,拘留1人,执结案件3件,执行标的额9万余元。下一步,安丘法院将继续推进“暖心冬日”集中执行系列活动,对于规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将多手段加强司法惩戒力度,切实提升执行质效,兑现群众胜诉权益。
下一战将何时打响,成果如何?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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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1潍坊高新区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近日,冉超胜等15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该案是潍坊高新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首例由七人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冉超胜雇佣工人在河南省尉氏县某村一牛棚内建立生产窝点,使用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葵力果、新葵果、黄秋葵牡蛎等男性保健产品,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其他被告人分别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
庭审现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依法对被告人构成刑事犯罪予以指控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起诉,并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庭审辩论。该案将择期宣判。
链接:2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不签劳动合同“碰瓷”,不赔!
诚信和谐的劳资关系是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民营企业实践中频繁出现劳动者利用企业人事管理上的漏洞,频频跳槽、恶意索赔的情况,严重破坏了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一则案例~
工作四个月离职 未签合同主张赔偿金
李某于2018年5月任职某广告公司,负责后勤杂物工作,2018年9月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结算工资后离开公司。后李某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广告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某广告公司称在李某任职期间曾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遭李某拒绝,广告公司主张李某与其他公司有劳动关系,来公司上班时未如实告知仲裁委经审查支持了李某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驳回了其它申请。李某和某广告公司均不服,遂诉至法院。
隐瞒劳动关系 企图从中获利
李某在广告公司任职前,一直为某盐场工人,其在2016年经检查鉴定患有疾病从而导致暂时不宜继续工作,因其对公司贡献比较大,经公司研究决定其可以回家治疗。李某在治疗期间一直在该公司领取工资,公司正常投缴社会保险。期间,李某找到广告公司应聘,入职时未作说明,隐瞒了有关情况且拒不与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恶意主张劳动补偿 法院:不支持
李某在某广告公司应聘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是其他单位职工的事实,且明知盐场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某广告公司不能重复缴纳,仍然以此为由主张某广告公司支付其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且李某从到新单位入职起就采用私自录音、录像的方式来留下证据,在离职后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以此来获取经济利益,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此类案件,要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坚决打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从而促进诚信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本案的依法处理,既充分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诚信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对此类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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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冠县法院:男子骗取他人贷款15万元 获刑三年半
男子先帮他人贷款,尔后骗取归己使用。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赵某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退赔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宾安排赵某桥帮助被害人尹某某从冠县某银行贷了一笔15万元的贷款。2013年9月29日下午,在得知该笔贷款发下来后,被告人赵某宾指使赵某桥编造虚假理由,隐瞒真实用途,让赵某桥将被害人尹某某的银行卡拿走并获得其密码。随后,赵某桥将尹某某银行卡上的15万元人民币取走,在明知赵某宾资不抵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用来归还赵某宾所用的到期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4临沂兰山区法院:虚假诉讼 罚一万
为虚构借贷事实,不惜冒险弄虚作假,最终却弄巧成拙。近日,兰山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审中,发现当事人王甲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
此前,兰山法院受理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甲凭借写有王乙签字捺印的25万元借条胜诉。而在此次案件再审中查明,王甲在原审中隐瞒案件真相、虚构借贷事实。
2013年12月,王乙与案外人宋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者以34万元价格购买王乙的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后,宋丙将购房款交付王乙,后者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前者。
一段时间后,从事房屋中介工作的宋丙又欲将该房屋卖给王甲,并收取王甲的购房款。宋丙也出具了署有自己名字的收到条。两者中间交易,由王甲丈夫鞠丁全程代办操作,王乙并没有参与该过程。事实上,宋丙是以出售房屋的名义骗取财产,案发后,已被法院按诈骗罪判刑。
其实,王乙并没有收到过王甲交付的25万元款项,涉案借条是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出具的虚假证据,王甲和王乙没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二者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
王甲在原审中隐瞒案件真相、虚构借贷事实,致使法院作出了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王甲又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依据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王乙的房产。
王甲的行为符合单方谋利型虚假诉讼的特征,存在民事虚假诉讼的情形,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审判秩序,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予以民事制裁。依照相关法律,兰山法院作出对王甲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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